广场舞纠纷背后的法经济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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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居民在进行广场舞活动时产生的声响,时常影响着小区内其他居民的正常休息。更有媒体报导,有些小区居民,在清晨时组织集体拍手活动,这严重影响了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近些年来,广场舞纠纷时常出现,如若不妥善处理这些纠纷,很容易造成居民利用暴力等激进手段来处理纠纷。文章基于这种社会现象,分析了广场舞权利冲突的缘由。广场舞参与者与周边居民之间不同的利益诉求,引发了笔者对于卡-梅框架下权利救济规则的思考,准备以一个新的视角来找寻这些争议的解决方式。卡—梅框架下的权利救济规则对于现代社会仍有其深远的影响,文章通过分析卡—梅框架的权利救济规则,从而进一步讨论这些权利救济规则在广场舞纠纷问题上的适用。希望通过行之有效的方法来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减少纠纷的出现。
关键词:广场舞纠纷;卡—梅框架;权利救济规则
一、广场舞权利冲突的缘由
(一)多项权利的竞合
从自身权利的角度看,广场舞参与者确实有休闲娱乐的权利和自由,而周边居民也有享有在小区内静谧生活环境的权利。同时如果广场舞选在小区空地,那么参与广场舞的人则大部分是小区居民,他们也可以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项下的共有权,享有在小区空地上进行活动的权利。而受到噪音干扰的居民,也可基于成员权来反对公共空间被用来集体跳舞等。各方主体之间对于自身法律权益的追求,难免会产生利益冲突所引发的权利纠纷问题。广场舞参与者虽有休闲娱乐的权利和自由,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范,不得超出其权利和自由的界限,来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当其只顾主张自己的权利,实现自己的自由,却无视周边居民对小区内静谧生活环境需求时。尤其是对再三交涉仍然置若罔闻时,其权利的行使和自由的实现便难免遭遇对方的阻碍,产生纠纷。并且,构成违法、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治教育的缺失
参与广场舞的主体大多数为中老年人,对于该群体来说,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制教育。对于法律上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等私人权利的界限没有相关概念,他们对于法律的认识也仅仅停留在表面阶段。法律作为一项上层建筑,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与时俱进,许多以前不会认为是违法的行为,可能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而被纳入法条。
二、卡—梅框架下的权利救济规则
(一)卡-梅框架概述
伴随着法律经济学的全面发展,卡拉布雷西( Guido Calabresi) 和梅拉米德( Douglas Melamed) 在整整四十年前提出的规则框架,对法学研究和法制改革的影响依然深远和意义重大,两位学者提出的相关救济规则被学界称为“卡 - 梅框架”( C&M Framework)。在卡-梅框架下,救济的方式被分为了三类:一是“财产规则”;二是“责任规则”;三是“不可让渡性”,或称为“禁易规则”。“卡 - 梅框架”是從法律后果的角度对法律规则做出的一种逻辑分类,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含三个要素:假设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其中法律后果中的“ 违法后果”在现代的立法语境中通常称为“ 法律责任”在法律经济学上则往往称为“法律救济”。
(二)对于“法益”的理解
卡-梅框架”就是从“法益”保护的效果模式出发,提供了在产生法律后果而需要法律救济时的三种救济规则。“卡 - 梅框架”强调当主体的“法益”受到侵犯时,应适用哪种救济规则。所谓的“法益”是一个介于权利与利益之间的概念。在这里我们当然应该明白,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应当受到保护,神圣不可侵犯的,而利益在大多数情况下还要视情况而定是否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这里所指的“法益”是所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其中的“利益”既包括法律上明文规定的受到侵犯时,法律可以保护的利益,也包括一些法院根据就具体情形确定的“纯经济利益”。所以对于特定“利益”受到侵犯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是否可以追究当事人的侵权责任,除法律明文规定的以外,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运用经济学的观点来思考法律问题,也正好弥补了法律在应对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下,不可能做到法条面面俱到,细致到每个点的不足。大多数时候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借鉴以往相似案件判决,以及运用经济学的思想来衡量双方的利益。在广场舞纠纷的问题上,小区居民受到噪声干扰,影响正常生活,往往请求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见,法益中的利益,也不仅仅是物质利益,其中还包括精神利益。
1.从财产规则来看
财产规则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允许和保护“法益”的自愿交易,赋予了“法益”拥有者对于“法益”的定价权,由“法益”拥有者充分而完整的自愿决定“法益”交易的价格。国家在过程中只有最低限度的干预,一旦决定了权利的最初归属,就不再试图决定权利的价值,而是将其留待双方决定,同时给予卖方不满意买方价格时的否决权。
2.从责任规则来看
所谓责任规则,就是权利的转移从单纯的当事人之间自愿定价转变为由法律设定“买/卖 价格。当法定情形发生时,我们就把“法益”划分为了两个部分:一是“法益”拥有者享有从法益剥夺者处获得赔偿的权利,即求偿权;二是“法益”相对人享有通过支付法定价格的方式,从“法益”拥有者处合法取得“法益”的权利,即征用权。当国家相关部门能把控噪音干扰对双方造成的成本及收益状况时,并且双方交易的成本较大时,采用此方案经济效率最高。
3.从不可让渡性规则来看
不可让渡性,就是指法律规定禁止“法益”自由转移。在明确权利归属的前提下,我们“不许法益在即使是自愿的买卖双方之间进行转让”。我们承认了私人主体,也就是我们的广场舞舞者、周边居民,拥有特定的权利、利益,但是禁止或限制权利拥有者进行特定的转让,相关的禁止工作只能由政府或者法院来操控。
三、三种规则在广场舞纠纷适用问题上的讨论
在三种规则在广场舞纠纷的适用问题上,应考虑的是双方主体间的权利利益诉求,以及他们更倾向于选择哪种救济规则来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为了实现交易成本的最小化以及效率最优化,被侵权人即受到噪音干扰的居民,应考虑其受到噪音侵害所产生的损失,即自身产生的成本,与选择相关救济规则下所产生的收益比对大小。哪一救济规则做出的补偿救济即收益大于其成本了,则该救规则为最优救济,下面将结合具体情况一一分析三种救济规则应怎样适用。 (一)“财产规则”的适用
在“法益”被侵害的情况下,被侵权的主体应考虑该侵害行为给自身带来的损害即成本与如果通过“财产规则”得到化解时所得到的收益。在成本小于收益的情况下,选择“财产规则”来弥补自己“法益”的缺失,无疑是最优选择,选择“财产规则”可以有效的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在谈判能够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基于自愿的原则来解决纠纷,若确定了一方的法益受到损害,而另一方同意赔偿,则适用“财产规则”。当然,适用“财产规则”是在被侵害“法益”的一方,同时用财产方式来弥补其法益,而获得更多权利的一方,愿意通过财产方式,来获得更多的权利,此时法院是不会干预的,侵害对方“法益”的一方,也无需停止侵害行为,因为双方以就“法益”以财产方式达成一致。在广场舞纠纷的适用问题上,若受到噪音干扰的小区居民与广场舞参与者达成一致协议,参加广场舞的人愿意用财产方式来实现他们“法益”的扩张,而小区居民同意用财产的方式,来弥补损失的法益,则“财产规则”这种救济规则就得到了实现。
(二)“责任规则”的适用
从交易成本和效率来看,当被侵权主体认为其被噪音干扰所受到的损失即成本大于其受到赔偿所取得收益时,则这时“财产规则”不在适用。而现实生活中“法益”受到侵害的主体往往是一个特定群体,谈判涉及到的范围比较广,主体间难以明确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谈判成本也很高。通过谈判自愿交易解决争端的行为也时常发生,但在一般情况下,谈判往往并不顺利。最后会交由人民法院裁判,法院应该做的是了解清楚案件成本及收益状况,对过去的损害及连同可能对未来损害的预期赔偿计算相应的赔偿金,从而可以看出,此时法院适用了“责任规则”。
(三)“不可让渡性”规则的适用
广场舞纠纷大多发生在小区里,例如某小区的主体主要为年轻人,并且该小区为新建住宅小区,目前房屋也没有售空。如果该小区内有广场舞噪音现象,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小区的房屋出售情况,从而导致房屋的价格降低 。同时,广场舞群体,也会影响小区的道路通畅,导致占据车位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在现实情况下,由于小区物业没有执法权,进行的相关劝阻或规定往往达不到实质效果,久而久之,物业也会放任不管。这就使得执法机构会介入其中,在此情形下,小区以及相关法律部门规定禁止在小区内举行广场舞等活动,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此时“不可让渡性”规则便很好的发挥了其作用。即在危害程度较大的情况下,应使用责任规则项下的“不可让渡性”,在法律上具体體现为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在被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法院应判令侵权人赔偿一定的赔偿金,这种情况又适用了“责任规制”原则。
由此总结可以得出,在危害程度较大的情况下,一般需要法院公权力的介入,法院在责令禁止侵权行为的同时,根据被侵权人的主张以及实际情况判令侵权人承担赔偿金。在当事人诉至法院,公权力介入的情况下,一般适用的规则为“责任规则”和“不可让渡性原则”。因为,当司法权力介入当事人纠纷时,说明当事人之间没有达到有效的调和。即在“财产规则”不能发挥其有效作用时,需要考虑其他两种救济规则,有效保护被侵权主体的利益。同时,最大化的减少交易成本,减少交易中不必要的纠纷。
四、解决广场舞纠纷的具体建议
要解决广场舞纠纷,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适用相关法律的同时,选择合适的救济规则来有效的解决各方的冲突。要从根本上解决广场舞纠纷,需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问题,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需要强调主体的权利和自由即受到法律的保障,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任何主体的权利和自由都有其界限,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他人权利和自由的,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既做到事件发生有法可依,已提现法律的权威性。其次,需要考虑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广场舞舞者与小区居民的矛盾,究其根本,还是要政府加强城市区域性化建设,为居民创造健身、休闲空间,规划好城市各区域的合理分配。再次,应当对既有规则进行全面调查,深刻反思,对其中不合理的部分加以修正,在时间、设备、场所和分贝等细节上进行更为科学的规制,使其更致合理化,对欠缺的加以补充完善,使其更加全面、系统而具有实效性。可以界定相应噪音等级,在较高等级情况下会对居民的健康等人身性质权利造成很强的损害,即便是当事人之间使用了“财产规则”,法律也应当禁止该行为的发生,此时应当采取“不可让渡原则”。当用分贝界定出来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微乎其微时,那么广场舞舞者就拥有该项权利。同时根据“私害”、“公害”确定是采用“财产规则”还是“责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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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左杭锦(1996- ),女,辽宁阜新人,东北财经大学,学生,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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