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欠费 医方留院观察被疑涉嫌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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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本刊编辑部
患者欠费是医院最头痛的问题之一。卫生行政部门曾强调:“对需急诊抢救的患者要坚持先抢救、后缴费的原则,坚决杜绝见死不救等违规违法行为。”这一原则的提出,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医院“见死不救”现象的发生,但完成救治后,患者因各种原因欠费,医院该如何处理?医院将欠费的患者留在医院是否触犯了相关法律,对此我们邀请律师和医师一起探讨。
案例
患者蒋某,因腹部疼痛到某医院门诊就诊,经医生检查确诊为盆腔炎,治疗花费近千元,但由于蒋某所带费用不够,被医生“留在”观察室过夜。次日4:00,蒋某从门诊三楼爬窗外出,不慎头朝地摔下,全身多处骨折,脾脏和肝脏破裂,至今生命垂危。有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医院称留患者在观察室过夜是出于观察病情需要,但患方家属坚称医院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律师分析
祝永根 欠费患者可成为非法拘禁罪侵犯对象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本案中,治疗欠费的患者也在“他人”的范围之内。
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邓利强 医方需提供信息证明尽到监护义务
本案例首先要厘清几个事实:首先,该医疗机构属于哪一级别。医疗机构注册后,必须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进行诊疗,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诊所不允许设置病房,不能对患者进行留院观察。如果该医疗机构注册为“诊所”,那么让患者院观察就属于违规行为。
其次,如果该医疗机构有住院部和观察室,对于留院观察的患者,医务人员有责任监护患者的生命体征,以便判断患者病情,进行治疗或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需要注意的是,限制人身自由属于刑事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形成证据链条,所以患者和医院提供的基本信息非常重要。尤其医疗机构方面,需要提供患者就诊更加详细的信息,以证明将患者留院观察的必要性。
如果该医疗机构设有病房,医生就要履行监护患者病情的义务,患者在这种情况下出现意外,该医疗机构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吴重实 患者 “被留”状态决定医方犯罪与否
判断医院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患者所患疾病,疾病所处的阶段,以及医院以什么理由将患者留在观察室,是否征得了患者的同意等。这些都是案件定性的必要条件。
如果在事先取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医院因出于观察患者症状的目的而将患者留在医院,则不构成非法拘禁。此种情况下,还要看患者是在什么情况下同意的,是否存在被迫因素。医院如通过恐吓或威胁方法将患者留在医院,则构成非法拘禁。
李俊峰 医方对留院观察患者有巡视义务
急诊的留院观察和正常住院是有区别的,留院观察的患者大多是疾病没有达到需要住院的标准,但也不能排除危险因素,所以需要留在急诊进行观察,以便出现状况时进行处理。所以急诊科医务人员必须定时巡视病房,时刻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
另外,每个医院的急诊室都是敞开的,以便随时接诊患者,所以我认为如果是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不可能“锁门”以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如果医疗机构采取了胁迫、暴力等方式限制了欠费患者的自由,医院还可能承担非法拘禁罪。如果医务人员巡视不到位,患者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坠楼,医疗机构均需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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