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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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平
一、新型职业农民的概念与分类
对职业农民的定义,目前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长期以来,西方学术界一直以peasantry(传统农民)而不是farmer(职业农民,也翻译成农场主)称呼中国农民。根据美国人类学家沃尔夫的经典定义,传统农民主要追求维持生计,他们是身份有别于市民的群体;而职业农民则充分地进入市场,将农业作为产业,并利用一切可能的选择使报酬极大化。沃尔夫对传统农民和职业农民的定义实际上道出了两者的最大差别。传统农民是社会学意义上的身份农民,它强调的是一种等级秩序;而职业农民更类似于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人,它是农业产业化乃至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职业类型。笔者认为,新型职业农民可以定义为,自主选择在农业一、二、三产业充分就业,专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工作,具有较高农业生产技能,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生产且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平均收入水平的职业化农民,是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
新型职业农民按照从事农业产业类别,大体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生产型职业农民。这类职业农民大都掌握一定的农业生产技术,有较丰富的农业生产经验,直接从事园艺、鲜活食品、经济作物、创汇农业等附加值较高的农业生产。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以及在农场、基地、农业企业被雇佣的“农业工人”,如农艺工、蔬菜园艺工、淡水养殖工、花卉园艺工、家禽繁殖工、家禽饲养工、制种工、果树育苗工、农药生产工、饲料生产工、蔬菜加工工等。
二是服务型职业农民。这类职业农民是指掌握一定农业服务技能,并服务于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的群体。主要包括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等,如农产品经纪人、农资营销员、农作物植保员、动物防疫员、沼气生产工、农机驾驶员、农机修理工等。
三是经营型职业农民。这类职业农民有资金或技术,掌握农业生产技术,有较强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经验,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各类农协负责人以及规模种养大户、农场主、基地带头人、农业企业经理等。
二、新型职业农民的现状与需求
目前江苏省农业从业人员基本现状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向二、三产业转移,留守农业人群中出现了老龄化、低文化、兼业化严重的现象。从目前从事规模经营的种养能手现状来分析,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总量相对不足。2010年江苏省农村生产能手、经营能人、能工巧匠等农村实用人才总量148.4万人,占全省乡村人口总数的4.8%,占乡村劳动力总数的5.5%。二是整体素质偏低。主要表现在文化水平不高,全省生产能手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占2.1%,中专和高中占42.5%,初中以下占55.4%。其次,综合素质不高,尤其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复合型农村实用人才较少。三是结构不尽合理。从地域分布上看,根据统计测算,苏北地区生产能手、经营能手占当地农村劳动力的比例最低,苏中其次,苏南最高。另外苏北还有大量的农村实用人才没有被发掘,并有相当部分的实用人才向着苏南地区流动。从产业分布上看,较多的从事传统产业(种植、养殖),从事农产品流通的经营型、服务型实用人才偏少。调查数据显示,农村经营能人总量有23.7万人,仅占乡村劳动力的0.9%。农业发展急需的创业人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以及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等更是严重短缺。江苏省委农工办主任、省发改委副主任曲福田指出,“我们担心的是将来谁种田,怎么种田?现在苏南地区90%的劳动力都转化为非农业人口,留在农村的都是40岁以上的人,大部分是初中文化水平,很难担当起现代化农业种植水平的要求,一个农民种100多亩地,没有现代农技知识,就种不出好品质的粮食。将来的农民,至少得是一个中专毕业生。”
根据江苏省农业现代化建设目标,到2015年,全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总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要达到60%,高效设施农业面积比重达到15%,农业科技进步贡献份额要达到65%。到2020年,要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全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比重80%,高效设施农业面积比重20%,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85%,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70%。发展与现代农业相适应的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集约化、信息化生产经营,要求发展现代农业的主体――农民,也要走向职业化、专业化。如果没有一支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的引领和带动,就很难实现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根本转变。当前正处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处在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关键阶段。农业产业化、市场化、技术化以及农民的知识化、职业化是这个阶段发展的重要特征。江苏省农业基本现代化监测指标之一就是“持证农业劳动力占农业劳动力的比重”,这是反映整个农业从业者素质的重要指标。持证人员是指农业从业者(指各类农业企业人员和规模农业经营者及一般农民)中持有涉农专业中等及以上职业学历教育毕业证书和农业职业技能证书的人员。2010年江苏省持证农业劳动力占农业劳动力的比重为4.3%,结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及农民培训情况,确定2020年持证农业劳动力占农业劳动力比重达到35%。因此,顺势应时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是加快农业转型升级,破解当前“三农”发展瓶颈的重要抓手。
三、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的对策与途径
今后一段时期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任务艰巨,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提出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因此必须认真落实国家、江苏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省中长期农业农村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科学研究制定并实施“十二五”乃至到2020年的农民教育培训规划,面对现代农业发展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迫切需求,进一步加大职业农民培育力度,进一步深化培训内涵,进一步创新培训方式,加快由一般农民培训向职业农民培养转型升级,培养大批懂技术、善经营、会创业、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新型职业农民,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一)坚持“四个分”,力求在培养思路上有所突破。一是分类别。一方面,对现有农业从业人员包括广大务农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进行继续教育,提高他们的务农本领和生产经营水平;另一方面,对农村新生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和有志从事现代农业的城市青年开展农业创业教育与技能训练,培育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二是分层次。一方面,依托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省职业农民培训项目,按照国家农业行业职业标准,开展农业相关技能培训,培养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工人;另一方面,依托省农民创业培训项目,强化创业技能培训与创业扶持,培育现代农业规模经营者、农场主和农业企业家等农村致富带头人。三是分地区。根据不同地区现代农业发展不同水平和形态,在培育目标上要有所侧重。要充分挖掘苏北农村人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开展农业产业技术工人的培育。要充分利用苏南经济较发达地区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较快的优势,大力开展专业大户、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和农业企业家的培育。四是分产业。要围绕地方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特点对不同职业岗位的需求,分产业、分岗位开展职业农民培育,切实符合产业发展对不同职业劳动者的需求。
(二)坚持“三步曲”,力求在培养模式上有所突破。对职业农民的培育,可以借鉴台湾农业后继者培育“漂鸟计划”,采取“三步曲”的培养模式。一是引进门――先体验。组织学员亲身接触农业,通过参观考察,了解农业,激发兴趣。产生兴趣是关键,变要我学为我要学。避免出现“被培训”,造成财政资金浪费,达不到实际效果。对有兴趣的学员进入下一阶段;二是干中学――后训练。进行相关技能培训,集中培训后分散到经过资格认证的农场、基地、园区进行实习,包括生产、经营、管理等知识和技能进行分段全程见习,边干边学,参照德国职业教育的双元制,安排技术导师,实行学徒制,最后考核通过后发给相关技术证书;三是自己创――再创业。经过一段时间的实习,根据自己兴趣和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求,自主选择相关产业进行生产经营,在现代农业发展中进行创业。同时政府出台优惠政策,在土地流转、金融贷款、技术服务等方面进行扶持,及时帮助解决创业中的实际困难。
(三)坚持“两手抓”,力求在保障措施上有所突破。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能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关键要有制度和法制作保障。从长远来看,要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抓好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积极营造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的良好氛围。一是抓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建设。农业的生产和经营也是一种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农民要真正迈向职业化,就必须参照其他技术性行业实施职业准入制度。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的职业农民都建立了职业准入制度,例如在德国,要想成为一个合格的农民,就要经过严格的实践劳动锻炼和理论学习过程。虽然我国的国情与西方国家存在很大差异,在我国建立职业农民的职业准入制度,也有可行性和必要性。一方面,相对传统农民而言,职业农民代表了一种高层次的职业,实施职业准入并不是覆盖所有传统农民;另一方面,农业也是国家的基础产业,涉及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建立职业农民的准入制度,有利于提高农业的地位,有利于国家对农业的扶植、监督和管理。只有建立职业准入制度,职业农民的教育培养才能具备有效的抓手。当然,建立职业农民的职业准入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国家有关部门需要从实际出发,在深入研究和实践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建立起这一制度。二是抓好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法制建设。不少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将农业生产经营、农场继承和管理与接受农业教育的程度挂钩,建立起了严格的农民教育培训制度,通过法规、政策资金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提高自身科技文化素质。如英国1981~1995年先后发表和颁布了5个与农业职业教育有关的白皮书和政策法规,为本国农业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20世纪下半叶,韩国针对农村青年人急剧减少,尤其是高学历、高素质的青年农民离开农村和农业的现象,在1980~1990年期间先后制订了《农渔民后继者育成基金法》和《农渔民发展特别措施法》,为培养农业后继者和专业农户从法律上提供了保证。2010年8月1日,天津市人大颁布实施《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于2011年4月由甘肃省人大颁布实施。江苏作为东部经济发达省份,更要借鉴这些经验,通过法律形式为农民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资金投入、培训机构、农民接受教育培训的权益等提供稳定、可靠和持续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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