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该不该给老师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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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6日上午8点多,湖南省株洲县育红小学,一名27岁的女教师因一名女生迟到,让其罚站几分钟。随后,该生的父亲——株洲渌口派出所的副所长知悉情况后,驱警车直入学校,将女教师带走关押7小时。株洲市株洲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任人18日证实,该副所长已被停职接受调查,公安局已成立小组调查此事。
网上对这事件的讨论大都围绕“权力的滥用”,派出所长滥用公权,但真是权力在滥用的原因吗?深谙其中深层原因的人都知道,老师是一群无权力保障的弱势者,学生越来越放肆,家长越来越强硬,那么教育孩子该不該有“惩罚”措施?老师该不该拥有“惩罚”教育权?我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从爱的方面看惩罚教育
为人父母,都爱自己的孩子,那是人的本性,但怎样的爱才算是真正爱孩子呢?难道一味的赞赏才算是爱吗?事实绝非是这样,一味迁就必将成为溺爱。纵观古今,有多少事例都是因为溺爱孩子最终酿成悲剧。南朝梁江淹《空青赋》:“溺爱靡意,魂飞心离。”《新唐书·高宗纪赞》:“高宗溺爱衽席,不戒履霜之渐,而毒流天下,贻祸邦家。”古人尚且知如此,而今人却不知。当今,做父母的都知道溺爱孩子有害,但却不知何为溺爱。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一个问题——什么才是爱?一味的表扬不是爱,那会“捧杀”;一味的批评更不是爱,那会“棒杀”。俗话说得好:“树不修剪不成形,人不管教不成材”,适当的惩罚也是爱,也是有益孩子的教育。现在家长和社会普遍有种错觉,认为只有关爱才是最佳的教育方式,于是便一味地赏识、迁就,甚至是恭维、宠爱,对于孩子错误的言行不敢去批评、指责,更谈不上适度的惩罚了。不少孩子在爱和赞美的温室里养成了“自己惯自己”的不良心态,自我约束不够,自我解剖不严,接受批评不真,接受处罚不诚。其实,指出错误、及时疏导、适度惩罚才是真正的关爱,才是实在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就不能规范孩子正确的行为。惩罚绝不等于体罚和变相体罚,更不是心灵伤害和人格歧视,惩罚的目的不是让孩子觉得难堪,打击他们的自尊和自信。惩罚是把双刃剑,是一种高难度的教育技巧,必须因人而异、灵活适度——越要惩罚,越要尊重。著名教育改革家魏书生老师在当班主任时让犯错的学生写500字以上的“心理剖析书”“道德日记”,设立学生法庭,在其他学生娱乐的时候让犯错的学生独自劳动或不参加等,这些都是巧妙而又实效的惩罚教育手段。教育的目的是改造人、唤醒人。惩戒教育的基本出发点应是让犯错的孩子认识自己的过失并为之承担责任,让孩子明白,自己的言行犯了错误是要承担后果的,一定的惩戒能够培养孩子的责任心,是教育中不可或缺的手段。
二、从人格方面看惩罚教育
在教育工作中,培养一个人的人格健康也是一项重要工作。健康的人格,不仅是人类应该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人们充分发展所能达到的一种境界。现在的孩子普遍有这样一个特点,小时候,父母惯纵、溺爱、娇生惯养,习惯了只听鼓励赞扬的话,不听批评教育的话。在家里是小皇帝,任性放肆,在学校不接受学校纪律的管束,违反纪律是家常便饭,毫无羞耻之心,甚至屡教不改,老师在万般无奈之下采取惩戒教育,回家就“报告”家长说老师体罚,然后家长就来到学校找老师麻烦。这样的小孩爱说假话,对“处理老师”感到开心。久而久之,便会对人不坦率,缺乏责任感,对挫折的耐受力差,遇到失利则推诿于客观或提出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为自己开脱,自私自利,自我评价过高,法纪能力较差,行为受本能欲望、偶然动机和情感冲动所驱使,具有高度的冲动性和攻击性,甚至会缺乏良知,对自己的人格缺陷缺乏觉知,缺乏悔恨感与羞惭,不能吸取经验教训。如果教育者(包括家长和教师)都不能阻止和纠正学生不良行为的发展,那么,如何培养学生健康的人格呢?培养学生健康人格绝对不能只用鼓励和赞扬的方式,最不能缺少的就是适当适度的“惩罚教育”。及时纠正人的错误行为,培养人的良好品质,这才是好的教育。我们知道,学生的人格尚未定型,还存在各种缺陷和不足,我们教育就是要培养学生向健康的人格方面发展,使他们以后进入社会能够更好地生活和发展。如果一个学生一向接受的都是鼓励和赞美,他的人格肯定不会得到健康的发展,甚至只会向某些反人格的方向发展,所以,人格教育需要惩罚教育。
三、从纪律方面看惩罚教育
老师可能会经常遇到下述现象:上课时,班里有一个或几个学生随随便便说话、走动、吵闹,打扰旁边的同学,影响老师讲课,影响其他学生听课,无论老师怎么劝告、警告,都无济于事。对于这种情况,最简单的“惩罚”措施就是将其拉出教室,以免影响上课,可一旦如此处罚,有些学生就会回家告状说老师体罚他,然后就是家长来到学校找老师麻烦。试想一下,一个学生在学校的行为如果无拘无束,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势必会影响到学校和课堂纪律,如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课堂教学纪律如何保证?对于一个违反纪律的学生、屡教不改的学生、软硬不吃的学生,除了批评教育,如果不采取适当的惩罚教育,学校的纪律如何得到保障?在目前教育“不能惩罚”的情况下,教师不可能事无巨细地传唤家长到学校解决问题,而且有时即使叫来家长也于事无补。因此,教育应赋予老师一定的惩罚权。
综上所述,教育孩子必须有“惩罚”教育,老师应拥有正当、适度的“惩罚”教育权,这样才是完整的教育,才能塑造学生的健康人格。
【参考文献】
[1]夸美纽斯著,傅任敢译.大教学论[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198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灵马镇三民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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