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教育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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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阶段的教育相关法规文件中,关于惩戒教育未作出明确界定,人们关于惩戒教育的本质也比较模糊,若在教育实践中,教师对于惩戒教育的应用不当,则极易引起媒体、社会以及家长的批判。因此惩戒教育没有容身之地,特别是在小学教育中,小学生的年龄小,心理脆弱。那么惩戒教育能不能合理地进入我们的校园、我们的课堂,实施的条件又怎么样,又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笔者对上述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思考和研究。
小学教育 惩戒教育 叛逆期
【中图分类号】G 62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5-8877(2019)05-0020-02
隨着素质教育的理念的发展和未《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鉴赏教育”、“关爱教育”、“一味表扬教育”成为了各家长追捧的主流教育。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惩戒教育似乎成了教育教学中教师的“禁区”,在现实的校园教育中惩戒的现状是什么样呢?
1.小学教育中惩戒教育的重要性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许多学生和老师都无法真正理解惩戒教育,片面的以为惩戒教育就是打骂教育或者体罚教育。小学生正处在身体和心理发展的重要时期,心智尚未成熟,犯下错误之后造成的后果以及应该承担的责任比较模糊。在其成长的历程中,叛逆期是必经阶段,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叛逆行为,他们在受到老师的批评后一般会表现的无所畏惧,若无其事,对于这种行为,教师采用其他教育方式很难起到效果,也不知道学生心里所想,如果惩戒教育再不能得到学校的认可和家长的配合就会更加加大惩戒教育的难度,让老师不敢和不愿惩戒。因此,让学生、家长乃至学校建立起对惩戒教育的认识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惩戒对人的行为影响作用,美国心理学家斯金纳对强化学理论表示推崇,在其研究中采用了实证的方式证明了人的行为会由于惩戒的参与作出选择性的强化。在其实验中,对实验者行为进行针对性惩戒后,由于行为后果的刺激作用,实验者遭受过惩戒的行为发生的概率急剧降低。实验表明人的行为习惯受结果作用,结果是否定的、会对自身造成伤害的会被行为人有意识的规避,相反结果是肯定的、给自身带来满足的则会被行为人强化并形成习惯。桑代克提出人在最初无法意识到行为的好坏,是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不好的行为会遭遇惩戒,行为人为避免惩戒所带来的痛苦而有意规避相应的行为,是发现错误和改正错误的过程中淘汰了劣者进而形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斯金纳和桑代克对惩戒的作用有着共同的认知,即惩戒可以规避错误的行为。故而,惩戒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
纵观西方学者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其经历了“报应论”、“预防论”、“社会防卫论”等的阶段。 其所谓的“报应论”就是认为这是对违反社会应得的一种债务,是社会向其的“回索”。当然,惩戒教育不是“报应”,但是它是预防学生不良行为习惯再次发生的重要教育。比如:夸美纽克就曾经指出:惩罚人的过错,并不仅仅是针对行为的后果,更是对行为的约束,促使错误不再发生。 国家和政府有保证公民受教育的权利,这只能通过学校和老师来共同完成,而奖和惩是学校和教师达到教育目的的方法,教师和学校为了达到教育目的就必须拥有惩戒学生的权利,这就好比医生要顺利完成救治就必须要先进行诊断,教师要达到其教育目的,就应该有惩有戒。
我国汉字包括“象形字”和“意形字”,其中“教”便属于“意形字”,其左右结构中左面的的“孝”是目的,右面的“支”代表手段,“支”就是扑打,也就是惩戒的手段。从古代的这样一个象形字,我们不难看出:学生就是要在教师执鞭的监督下学习。古代私塾教师用的铁尺就是古代教育例行惩戒的例子。教师根据教学的经典《学记》在教学中除了文房四宝之外,还必然会准备戒尺和教鞭,前者为了保证“教”,后者则是促进“学”,并且在人们的认识中戒尺和教鞭逐渐成为了教师的标志。到明清时期,教师会将学生犯的错误记录在绳衍厅中的集衍册中,“衍”就是多余的,是教师认为学生所不该有的品行,引申为错误,并且教师有权利和义务动用戒尺和教鞭对学生进行纠正。在国外的历史上,如古代的埃及、罗马、印度以及欧洲文明中的教育都有惩戒手段的参与。 这足以证明惩戒贯穿于教育的历史中,两者是密不可分的。在现代的教育学中,表明教学手段丰富多样,惩戒则是其中的构成之一,惩戒的运用应合乎一定范围,其标准是既可以以惩罚的方式纠正学生的错误,又需要保证学生身心不会因此受到创伤,促进学生在接受惩戒的过程中从他律走向自律。中国古代的“易经”认为,适度的小惩可以大戒。在《辞海》中我们发现,纪律被理解为要求人们遵守既定的秩序,执行命令和实行纪律为自己的职责而制定的行为准则。也可以这样认为,纪律是为了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在一定范围内对人身自由的合法权利的合理限制。
2.当前小学教育中惩戒教育的必要性分析
惩戒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是符合法律要求和道德标准的,其目的是促进教育目标的完成,对教育的顺利实施有着明显的保障作用。惩戒是随着教育的发展生成的,对教育的质量和教学的秩序进行辅助,通过惩戒可以及时有效的改变学生的行为和认识,有益于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我国当代著名教育家顾明远曾对教育中的惩戒作出解释,他指出惩戒的对象为学生个人或者集体的不良行为,手段包括情绪体现、批评以及处分(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目的是对行为给与否定并促进错误行为的改正和制止。 它是由教师的善意引导的一种良好的师生关系,学生在受到了教师的惩戒后会对其日后的行为产生变化,产生良性的变化,最终受益的是学生,能规范学生的行为和常规。在国外,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坚信惩罚对教育教学的积极效果,他曾说:惩戒的教育手段是一项权利,对于学生错误的言行,教师有权实施惩戒,于此同时惩戒也是一种义务,教师必须公平的履行教育惩戒义务。
所以,在日常教学中,教师合理使用惩戒教育可以保障教学的顺利实施,惩戒的教育手段对教育本身有着明显的促进作用。惩戒教育与赏识教育作为教育的两种重要方式,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是不能最终服务于学生发展的教育。通过惩戒教育可以培养学生的责任心,可以让学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比如:当孩子玩火后,感到了疼痛,那他下次就不再敢玩火了,这样就避免了同样的伤害。小学生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德育教育的重要阶段。教育是生活的准备,学校是社会的排演场所,如果小学生在校园里不受各种规范的约束,他们在长大后就可能以身试法危害社会。因此,笔者认为,惩戒教育是必要的,是帮助学生纠正不良行为的妙计。对于其他学生也起到了警示和间接的作用,是有利于学生的成长,是文明的、理性的教育需要。
小学生相对于幼儿园阶段性格已显示雏型,但是同样较为活泼,相对于中学生则稍显幼稚,而又同样彰显个性。在这样一个介于半成熟的阶段,性格中难免出现自我和偏执等,同时对于后果的爱恶有着明显的判断,对其不良行为实施惩戒,使其面临否认和承担痛苦,学会承担错误和规避错误,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价值观,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遵规守纪、敢于负责,将来步入社会中不会因维护个人利益而损坏他人、集体甚至国家的利益,维护道德才能切实为社会做出贡献。因此,对于小学生进行惩戒的教育手段是从基础阶段完成人生的塑造,在义务教育初期给学生规划认识错误、承认错误、面对错误和改正错误的习惯,从而在以后的学习、生活和工作中犯错时避免逃避,积极吸取教训,不断完善自我、提升自我、成就自我,为家庭、企业和社会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并提供必要的能量。
当然,惩戒教育应该在学生的身心可接受范围之内,要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特点做出不同的惩戒。不能伤害学生的自尊心,不能侮辱学生的人格,这会为社会培养成一个守规矩和秩序的公民。
参考文献
[1]参见广西师范大学硕士生彭志敏的毕业论文:教育惩戒法律研究,2004
[2]夸美纽克著,傅任敢译.大教学论,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8
[3]吴惠珍.谈学生管理中的惩罚行为.载于.江西教育科研,2002(04):27
[4]顾明远.教育大词典(增订合编 本):上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
[5]马卡连柯.论共产主义教育.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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