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不谈“度”的惩戒都是“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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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蘇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说过:“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力。国家法律给予了教师惩戒的权利,教育惩戒是教师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实现教育目标的重要手段。但是“惩戒”不应该是“为惩而戒”,而应是“为戒而惩”。所以惩戒当然是必要的,但关键在于“度”。
教育惩戒不应是老师的独角戏
其实要说冤枉,新闻里的这位年轻老师可能觉得自己有点冤。至少以“剃头”来作为惩罚迟到的手段,是经过全班讨论一致通过的一个协议,而不是她作为班主任独断专行的结果。但更重要的是教育惩戒不应是教师的单打独斗,而应该是一个有组织、有管理、有法可据的行为。教育部门缺乏管理监督的具体制度,中小学教师法制意识和职业信念尚待加强,现实问题频现而且棘手,家长对教师惩戒权的理解和支持不够,部分媒体对教师惩戒权的不当报道等,导致教师要么行使教育惩戒权没底气,要么不知道如何适当行使,要么滥用教育惩戒权。开展国家法律层面教师惩戒权立法研究,相关部门在法律的指导下,明晰惩戒方式、惩戒条件、惩戒对象等,确立对教师惩戒权使用的保障与督导迫在眉睫。
寓惩于奖,春风化雨
惩戒不等同于惩罚,它和表扬一样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是对学生问题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惩戒的方式要符合教育规律,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性别和身心发展状况等。要将学生视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尊重学生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自由权、名誉权等。比如新闻中的徐老师就忽略了一点,那就是,虽然决定是她跟全班同学一起做的,但是因为学生都是未成年,很多决策最终把握,还是要靠班主任。而青春期是一个心理极其敏感的阶段,惩罚行为稍微不当,可能就会伤害孩子的自尊心。英、美等国的惩戒方式有:言语责备、暂时没收、剥夺特权、课后留校、隔离听课、暴力管束等。我国台湾地区教师管教的方式有口头纠正、劝导改过、责令道歉、责令写悔过书、调整座位、布置额外作业、布置额外劳动、取消参加课外活动、留置学校、扣减学生操行成绩以及责令赔偿所损害之公物、责令赔偿他人物品等。
有经验的教师往往惩戒方式更灵活、有趣。陶行知先生用“四块糖”在“一团和气”中惩戒了犯错误的同学,寓惩于奖,奖惩结合。这种情形下,学生会心悦诚服地接受批评,有如沐春风之感。教师教研时不妨也抽点时间彼此交流一下人性化、柔软、有温度、有教育意义的惩戒方式。
让家长理解惩戒苦心
惩戒措施和奖励办法一样,也应成为家校沟通的内容之一。通过家长会、家访、家长QQ群交流等方式,提前告知家长,何种行为可能会受到哪些惩戒,惩戒的过程是怎样的。让家长了解老师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态度,建立起家长对教师的信任关系,让家长真正理解和明白“惩戒”是为了更负责地促进孩子的成长和发展。就像新闻中一样,当家长们知道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纷纷为徐老师求情,请学校再给老师一次机会,这就是家长理解老师苦心而做出的支持。家长和学生的意见都要尊重,甚至可以达成家校共育的办法,如对课堂上玩手机屡教不改的学生,收缴手机并通知家长来领回。
总之,学校、家庭、社会共力教育惩戒,让批评、惩戒真正起到对学生进行规则、法治教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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