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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教学下教师课件知识产权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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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计算机辅助教学的发展,多媒体课件的使用也是越来越频繁,本文从多媒体课件的界定上入手,分析了多媒体课件的性质、特征。笔者具体分析了多媒体课件的内容组成,结合多媒体课件的制作的目的和包含的内容,初步探究和总结了著作权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
  关键词:多媒体课件特征内容知识产权著作权保护
  
  步入21世纪,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步入了信息和网络的时代,这一切也体现在教育之中。计算机辅助教学在学校的教育中占的比例也是越来越大,不可否认多媒体教学以其鲜明的教学特点和丰富的教学内容,形象生动的教学场景和图文并茂的授课理念给同学们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伴随着多媒体授课的开展,作为多媒体授课的内容的主要载体,教师的课件也是变的越来越重要。其中不仅仅是课件的内容和质量,而且涉及授课老师课件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一、多媒体课件的界定
  多媒体课件是指运用多媒体技术设计、开发或制作的计算机辅助教学,简称CAI教学软件。[1]笔者认为,多媒体课件是开发者为了更好的进行教学而利用多媒体技术开发的一种包含自己劳动成果和思想成果的授课使用载体,多媒体课件涵盖的内容是非常广阔的,其中会有文字、图像、视频以及必要的互动措施。所以总结概括起来,多媒体课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一种教学授课用的载体。多媒体课件是制作人(很大一部分是老师)为了更好的进行授课而制作的一种授课的载体形式,它出现的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进行授课。
  (二)集成性。多媒体课件具有很大集成性,它内容包含了文字、视频、图像甚至有交互的手段和措施。多媒体课件作为一种科技发展的产物,其所包含的感官感受包括视觉、听觉等多方面的感受,向同学们提供了一个真实、直观、生动的载体。具有很强的表现力和讲解力。
  (三)包含制作者思维创造。制作者制作多媒体课件的时候,运用了思想进行了思维的创造。多媒体课件想要讲述的内容虽然课本或者资料的内容,但是制作者的思维创造在于将这些很大的表现载体综合到了课件之中,包括视频、图片和文字。这里面还包括课件的背景、主题样式、背景音乐的搭配等要素。课件还有一个思维创造在与授课老师在结合课件进行授课的时候,结合课件所进行的授课的方式。众所周知,进行知识传授的时候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传授的方式,而课件的制作的主要的目的就是辅助教学的载体,所以结合课件的授课方式也是制造者的思想的创造。
  (四)多媒体课件具有课堂的公开性。多媒体课件作为一种课堂教学的形式,在课堂上具有公开性,是对所有课堂学生来说是没有保密性可言的。
  (五)在创造上具有一定的技巧性。多媒体课件作为一种科技发展的产物,尤其是伴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发展而产生的。所以在多媒体课件的制作的时候借助于计算机、投影仪等辅助仪器,在技术上有一定的技巧性。这虽然不是技术创造,但是是一种技术技巧。
  二、多媒体课件内容
  多媒体课件由于内容涵盖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所以在多媒体课件内容也是及其复杂和丰富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讲课需要阐述的基本的内容(授课的主干知识)。这是课件的主要体现的内容,这也是为了达到课件制作目的而不可缺少的内容。这其中涵盖以下几个部分(可以同时存在或者是单独存在):1、教材基础内容的精简摘要部分。这部分是老师通过对课本相关内容总结,提炼然后结合学科其余不同的教材的观点的总结,这是基础中的基础内容,也会使课件本身的核心内容。2、教师自己的观点。这是教师结合教材的观点,集中讲述自己的观点,这也是整个课件中很又代表性的思维创新的部分。3、教师为了扩展学生知识面而扩展的内容。这一部分的可以似乎教师自己的观点,也可以是引用别人的知识,也是属于主干内容部分。
  (二)授课主干知识所配套的辅助措施。这部分内容,是授课老师为了更好让同学们理解主干内容,所搜集综合的辅助的内容或者手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部分(可以同时存在或者单独存在):1、结合课件的授课方法或者是课件的编排。这是一个个人个性的体现,是老师自己思维的体现,可能同样的内容不同的老师编排不一样,结合课件的授课的方式方法也不一样。2、与主干部分配套的多媒体方式。这部分是为了更好的让学生理解主干部分内容而设置的音乐、视频、图像和文字部分。虽然不是课件所要表达的主要的内容,但这却是一个课件成果与否的关键的部分。
  三、多媒体授课课件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如果把多媒体课件看做是一个智力成果,我们可以借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由此可见,一件智力创作成果要成为著作权客体需具备两个要素:其一,独创性,亦称为原创性,这是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的首要条件,所谓独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其二,可复制性,通常是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2]只要具备了这两点要素的作品,就能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成为著作权客体。
  但是如果把多媒体课件看做一个软件的话,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课件属于计算机程序,是制作者为了得到良好的教学效果而采用汇编语言、创作系统和其他工具编制的应用教学软件。所以,对于课件的著作权保护,适用于《著作权法》的规定,具体规定的操作更多的参考条列。[3]
  (一)多媒体课件成为著作权保护客体的要件。多媒体课件作为一个授课的载体,是一个整体才能达到这个效果的,所以在考虑多媒体课件的知识产权的时候应该注意到其整体性。笔者认为作为一个多媒体课件可以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独创性。独创性亦称为原创性,具体内容包括独立创作与创造性两方面,这是课件成为著作权客体的必要条件和首要条件。[4]多媒体课件的独创性笔者认为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多媒体课件的基础主干部分有课件制作者的自己独特的观点。这个部分是教师自己观点的体现,笔者认为而这种不论是已经发表或公开的观点,或者是没有发表或公开的观点都要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因为作者在课件中加进去自己的观点是为了刚好的进行教学,而不是简单的进行观点的阐述。(2)为了更好的进行教学,采取的辅助部分搭配具有独特性。这其实是一种方法的独特性,课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进行教学,而不是进行科学研究,所以课件实用性就是作为一种保护的客体。这就是进行教学的手段,也就是辅助主干部分所采取的辅助方法,和相关的视频、图片、文字的搭配的手段。
  (二)多媒体课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1、作者所有。《著作权法》第11条对著作权的归属作了如下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作者是指进行文学、艺术或科学创作的人,即进行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的人。作者应具备以下的条件: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即借助语言、文字、色彩、线条等进行创作,反映自己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5]制作人对于课件的制作整体上负责,对于课件内容中引用他人的观点和书籍拥有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应该包括作者为一个人和作者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作者。如果两个人或者两个以上人共同制作的,著作权归两个人共同所有。2、学校所有。著作权法》第16条进一步规定:“有些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所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6]如果教师制作课件是属于职务作品,则作者拥有署名权,学校拥有著作权。
  四、多媒体授课课件的著作权的限制
  从多媒体课件的特征我们可以看出来,多媒体课件的具有对课堂学生的公开性,而多媒体课件制作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好的进行教学,而不是研究。所以多媒体课件的著作权除了法律规定的合理性使用外还会有一定的限制。
  (一)学生为了学习的需要可以摘抄、复印而不侵犯著作权。这是属于合理性使用范围之内的著作权的限制,结合多媒体课件制作的目的来看,这是完全合乎理论和实际的。
  (二)著作权之外的老师利用合法的渠道取得多媒体课件后使用的权利。这是为了更好的促进教学的进行,因为多媒体课件的存在就是为了更好的提高教学的质量,是属于公益性的事实,只要别的老师用合法的渠道取得多媒体课件后使用的权利,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应该说明这是使用了哪位著作权人的课件。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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