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行永续债为例探讨永续债分类与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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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9年初,中国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400亿元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随后,财政部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对永续债发行人及持有人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永续债的会计分类与计量受其票面具体条款的影响,不同条款的永续债可能以不同的分类进行会计计量。本文以中行永续债为例,探讨中行永续债在发行人和持有人双方如何进行会计分类与计量。
【关键词】永续债 会计分类与计量 新金融工具准则
2019年1月29日,中国银行(下称“中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总额为400亿元人民币的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下称“本永续债”)。永续债为混合型债券工具,同时兼有“债性”和“股性”。本文将从发行人和持有人的角度分别对其会计分类与计量进行探讨。
对于发行人来说,永续债会计处理的难点在于判断其应当归属于权益还是负债。中行发行本永续债的目的是补充其他一级资本,因此其发行条款是参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中,对资本工具合格的标准进行设计的。虽然名称中带有“债”,又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但特殊的发行条款使其不能简单地划分为负债。对本永续债,中行有权取消其派息且不构成违约,触发特定事件时,中行亦有權对其本金进行减记且不构成违约。这些条款并不会在单纯的债权类金融工具的发行说明书中出现。
对发行人来说,财政部2014年3月发布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和2019年1月发布的《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十分具有参考意义。前者为应对当时我国金融市场上明股实债泛滥的问题,根据股权和债权的实质对股权和债权进行会计上的分类提出标准。该规定明确,若发行人对于金融工具不存在支付本息的义务,那么金融工具可计人权益,否则计入负债。后者则是以前者为依据,为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标准:对于发行人是否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的判断,主要划分取决于到期日、清偿顺序、利率跳升机制和间接义务。
根据到期日:本永续债的存续期限与发行人持续经营存续期一致。同时附有有条件赎回条款(自发行之日起5年后,发行人有权于每年付息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本永续债)。这属于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的情形,并且,初始期限为发行方清算日。这种情况下,除外情形不发生的话,就认定为权益工具。除外情况是指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考虑到中行的情况,其持续经营能力是无需质疑的,本永续债的持有人为140余家投资者,涵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并不能认为持有人能影响中行的清算和其进度。则根据到期日判断,本永续债应当划分为权益。
根据清偿顺序:本永续债的清偿顺序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次级债务之后,也就是说,合同规定中行清算时本永续债劣后于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则根据清偿顺序判断,本永续债应当划分为权益。
根据利率跳升机制和间接义务:本永续债不含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本永续债票面利率是以中债国债到期收益率计算的基准利率和固定利差之和。此种情况下不构成间接义务,则根据利率调整判断,本永续债应当划分为权益。
综上,笔者推测中行将本永续债划分为权益工具,在其现有的其他权益工具(介于股本和资本公积之间)项目下,新设永续债科目。
对于持有人来说,会计处理的难点在于初始分类以及后续计量。相关准则主要为财政部2017年3月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5月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上文提到的永续债会计处理规定。由于新旧金融工具准则下,持有人对永续债会计处理考虑是不一样的,因而持有人需分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与否来进行讨论。本永续债发行时间在2019年,而2019年以后仍旧未实施新准则的只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这类企业可推迟至2021年施行),因此已经实施新准则的持有人更多一些。
实施新准则的持有人,在考虑本永续债应划分为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时,需要考虑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持有人管理本永续债的业务模式。上文提到,中行永续债内含减记条款,中行有权在减记事件触发后,报银保监会同意、但无需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本永续债票面金额全部或部分减记。且,中行有权全部或部分取消本永续债的派息,自由支配取消派息的收益,除非中行对普通股进行收益分配。而,是否对普通股进行收益分配是由中行决定的。在新准则下,金融工具通过合同现金流量测试的条件是其合同条款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但上述条款导致本永续债不能认为在特定日期可以产生合同现金流量,也无法认为产生的合同现金流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因此,对持有人来说,本永续债无法通过合同现金流量测试。
未通过合同现金流量测试的情况下,根据持有人交易目的的不同和持有人是否行使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下称“FVOCI”)的计入选择权而可能被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下称“FVTPL”),或者FVOCI(不可重分类)的金融资产。若持有人以交易为目的持有本永续债,或者不以交易为目的,但又不行使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选择权,那么持有人的永续债应当划分为FVTPL。除此之外,都计入FVOCI(不可重分类)。
未实施新准则的持有人,对本永续债划分为股权或者债权的会计分类原则应当与发行方保持一致,即归人权益类工具。根据本永续债发行条款中票面利率等条款,其不符合旧金融工具准则下嵌入式衍生工具的分拆条件,无需分拆。因此,持有人可以根据其持有本永续债的目的不同,而将其计入不同的科目并进行后续计量:如果持有人将本永续债用于在短期内进行交易,则计入FVTPL,如果持有人短期内没有出售计划,可将其计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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