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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检察院派驻案辖区域检察室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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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针对新形势下军事检察院设立派出检察室的需要,借鉴地方检察院派出检察室的设立与制度建设,探索军事检察院在案辖区域内未设基层检察院的地方,设立派驻检察室的设置条件、职能定位、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监督制度、考评制度等问题,并给予可行性分析。
  关键词 派驻检察室 案轄区域 法律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新形势下如何在未设立军队基层检察院的案辖区域派驻检察室,并对其进行定位和规范,探索具有可行性和有效性的检察室工作运行机制,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派驻检察室工作运行机制是指其设置模式、职能定位、人财物保障、管理制度、监督制度和考评制度等一系列因素及其相互关系的综合机制。
  1设置
  首先要因地制宜。派驻检察室应设立在案辖行政区划内未设基层检察院的地方,在广泛调研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设立,不宜遍地撒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比如北京检察院案辖范围内的天津和石家庄检察院案辖范围内的太原,都没有设立基层检察院,但根据这两个辖区内部队和官兵数量、地理环境、交通及经济发展状况、执法情况以及北京检察院和石家庄检察院的人力、财力、物力的实际情况,比较适合设立派驻检察室。
  其次要慎重稳妥。设置派驻检察室要统筹兼顾,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办法,慎重设立、稳妥推进,成熟一个,设立一个,建设一个。因为派驻检察室工作的法律性和政策性较强,且与各派出院的人财物资源息息相关,若盲目设置,造成不良影响,不仅有损检察机关在官兵心目中的形象,也会导致资源极大浪费。
  最后是依序进行。一方面要和上级机关沟通协调,争取支持,使派驻检察室获得一定数量编制。另一方面,根据最高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部队相关规定,派出检察室的设立、更名和撤销,应按程序报战区院审批。
  2职能定位
  首先,派驻检察室的职能应在检察机关职能范围内确定,应把开展法律监督作为第一要务。目前普遍观点是,派驻检察室是派出院的一个内设机构,是检察院各项法律监督职能向基层延伸的一个综合性机构。那么派驻检察室的职能就不能超越派出院职能。同时,派驻检察室必须以强化法律监督为重点。因为如果仅仅履行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犯罪预防、受理诉求等派生职能,就失去了派驻检察室作为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原义。但必须在法律监督职能范围内配置,不能超越检察职能,干预属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另外,派驻检察室必须具备独立性,否则会严重影响法律监督工作全面深入展开。
  派驻检察室职能应服务于派出院相关业务部门。从最高检指导意见对派驻检察室职责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派驻检察室的职能与控申、民行、反贪、预防、侦监、公诉、监所等部门具有业务重叠关系,承担着它们的部分职能。因此,虽然派驻检察室职能比较广泛,但只是通过发挥其接近基层、接近群众、接近执法办案一线的优势,履行了部分法律监督职能,更多地体现出对相关业务部门的配合,而不能以办案为主。由此,派驻检察室的职能应当包括:
  (1)受理官兵报案、举报、控告、申诉、投诉、咨询、查询;(2)收集和受理纪委移交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3)在案辖部队、院校等单位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控告申诉检察;(4)履行侦查活动监督、诉讼活动监督、刑事执行监督、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能;(5)化解军地矛盾,参与军地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6)听取官兵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与检察工作有关的信息;(7)收到移送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派出院由统一办理;(8)派出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检察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以派出院名义开展工作,对派出院负责。
  派驻检察室在行使职权中,与派出院相关业务部门有序衔接、相互配合。派驻检察室开展工作情况,应及时向派出院相关业务部门通报。派出院各业务部门需要派驻检察室协助开展其他工作的,应当报请派出院检察长同意。
  派驻检察室与派出院相关业务部门可就业务工作进行交流;派驻检察室与派出院相关业务部门在行使职权中有争议的,应报请派出院检察长决定。
  3人员配备
  首先数量上,要能够保证检察室工作的正常展开。在目前基层院办案力量普遍不足、检察室行将设立的情况下,派驻检察室主任由检察官担任,每个检察室可暂设人员两名(含检察室主任)。这两名人员应该是固定的,是有着明确工作责任、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的有编制的检察员,不能是兼职人员或借调协助工作的人员,这样才能保证检察室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如果工作出现人员不足问题,可协调借调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派驻检察室在履行执法办案职责中应成立检察官办案组。
  其次素质上,要确保检察室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熟悉检察工作业务,具有组织协调能力,会做群众工作。检察室工作人员直接面对广大官兵和地方群众,工作涉及面广,因此派驻检察室工作人员还必须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操守,防止造成不良后果损害检察机关形象。
  4管理制度
  应强化管理意识。要认识到,派驻检察室工作人员远离基层院核心办公区、工作接触面广,容易思想懈怠,容易受不良风气影响。检察机关要按照严于其他内设机构的标准来管理派驻检察室,确保检察室工作不游离于派出院管理之外。
  应建立规章制度。检察机关要根据检察室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派驻检察室《工作职责》、《工作细则》、《管理办法》等,严格界定派驻检察室职能的内涵与外延,确定履行职责的途径和规范,明确检察室工作的实体和程序标准,用制度管人管事,实现检察室工作规范化。
  应强化制度落实。根据相关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建立 《来信来访登记薄》、《部队基层基本情况登记簿》、《预防犯罪法制课材料》、《检察建议登记簿》、《官兵诉求登记簿》等,要求检察室做好月报,规范积累和汇总执法数据,确保检察室工作制度落到实处。
  5监督制度
  内部监督。相关业务部门和上级检察机关要对派驻检察室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监督,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执法行为或超权限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治。对检察室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加大查处力度,确保其公正、文明执法,正确履行检察职责。
  外部监督。要建立与军政法委、基层监察委、基层法院等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征求其他基层行政执法机关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监督。客观、理性对待舆论监督,建立相应的危机公关机制,及时做出回应。同时,检察室要置于广大官兵和社会群众的监督之下,通过深化检务公开、走访等形式,广泛听取官兵对检察室提出的合理建议和利益诉求,提高派驻检察室工作透明度,维护广大官兵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6考评制度
  检察室工作长效发展,需要引入配套的、科学合理的考评制度。
  明确考评主体。一方面是派出院对检察室的考核。作为派出院的基层检察机关,要将派驻检察室工作同其他内设机构工作一样,纳入全院绩效考核范围。另一方面是上级院对检察室的考核。上级检察机关要及时出台派驻检察室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激发派驻检察室的工作热情,督促派驻检察室做好各项检察工作。
  细化考评标准。检察室承担的工作具有综合性、复合性特点,因此考评标准必须细化。针对派驻检察室软性工作任务,需要尽可能有一个量化标准,可参照各内设机构的考核办法,制定综合性的考核标准。
  合理运用考评结果。对考评成绩好的,予以通报表彰;对考评成绩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发挥好导向作用,形成争先创优的氛围。对于发现的问题,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对考评办法和考评标准予以修改完善,使之能够反映派驻检察工作全貌。
  总而言之,派驻检察室需量力而行。一方面,最高检虽然出台指导意见,要求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但并没有规定必须采用设置派驻检察室一种形式,还可以通过相对固定或定期、不定期巡回方式开展基层检察工作,下沉检力。另一方面,各战区检察院案辖区域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基层检察院基础、条件各异。因此,设置派驻检察室,必须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要充分考虑到基层检察机关的现有人力、物力、财力和基层的执法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实事求是,逐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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