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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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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技术的不断提高,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也随时出现泄露的可能。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断的受侵犯。因此本文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就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希望我国可以明确个人信息的界定,可以增设新的规定范围,可以尽快出台保护法,维护公民的权益。
  关键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公民
  在现今这个信息化的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网络信息在生活中的不断应用,使得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受到被侵犯的可能越来越大。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可能使公民自身的财产造成损失,社会的利益也会受到伤害,社会的和谐也会遭到破坏。因此我国就要加强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
  一、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个人信息界定不明确
  虽然我国的刑法已经做出调整,规定了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是违法的,但是刑法没有明确的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存在一些问题。刑法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没有统一性,不够系统,公民信息的所有权、知情权和使用权在刑法中的规定也只有个大概,不够明确,使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正性下降,也使刑法的可操作性减弱。
  (二)刑法对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规定有待完善
  我国刑法第253条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方式进行了规定,规定中提出“出售”“提供”“窃取”和“非法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都属于犯罪行为。在2017年发布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方式要比刑法中的规定全面一些,犯罪方式的规定不仅有“出售”“提供”“非法获取”,还有“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在当今这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屡见不鲜的社会,这些规定的犯罪行为方式只是现代社会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方式的一小部分,还有非法利用、破坏、盗用等方式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可以看出我国的刑法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不够完善,刑法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方式的规定不够完全,很难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周全的保护,及时的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三)缺乏必要的前置性法律
  司法在实施工作过程中需要必要的前置性法律。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单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其他法律衔接,而我国暂时没有出台单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其他法律衔接,只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犯罪行为,但是规定中的有关保护个人信息的内容不够全面,司法实施工作比较困难。同时,刑法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没有统一性,制定者和颁布者不一样,使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下降,增加保护的难度,以及司法工作实施的难度。
  二、完善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清晰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
  由于我国现在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没有明确的界定,使个人信息进行司法保护时没有针对性,降低法律执行力度,所以在刑法保护中要明确个人信息的界定。立法部门在规定中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通过明确的定义,才能使公民享受个人信息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工作的可操作性。立法部门还可以将公民个人信息定义为一种数据,这种数据属于个人的资料,包括了公民的家庭住址、社会关系等所有与公民有关的信息,保障刑法保护的有效实施。
  (二)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的条例中,虽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有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刑法中将“出售”“提供”“窃取”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定为犯罪行为方式,这种规定属于概括性,既不能马上更改,也不能通过司法解释随时增加新的犯罪行为,所以只能通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刑法中已经规定的犯罪行为进行细分,尽可能的包含较多的犯罪行为方式,但是不能再添加新的犯罪行为。然而在现实中出现了许多法律没有规定的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因此我国应增设新的犯罪行为方式,尽量保证公民个人可以得到更全面的刑法保护,防止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
  (三)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刑法保护的实施细则
  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国家或地区超过了百个,中国台湾和中国澳门就处在其中。虽然在我国内陆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中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条款,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不能确保我国公民的全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所以就需要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有效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维护公民权益。我国在2005年就意识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进而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专家建议稿)》,到了2017年,《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修改到了草案,这也体现出了国家对于法律制定的谨慎性。虽然属于我国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制定完成,但是我国可以通过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再结合我国自身的国情,制定出属于我国的完善的保护法。
  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光可以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可以明确刑法保护的实施细则。在相关法律中,有些法律的内容规定不够详细,比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没有具体确定;“情节严重”也没有依据判断等。因此我国就可以依据这些情况,完善我国刑法保护的实施细则,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制定出明确的定罪标准,这样不仅可以让司法实施工作井然有序的进行,还可以将我国的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作用发挥到最大。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这个信息化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容易受到威胁,因此我国立法部门要完善刑法的规定,加大执行的力度。完善的对策建议是要明确个人信息的界定;要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方式;要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刑法保护的实施细则。同时,公民自身也应提高保护意识,学会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维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1]于志刚.“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与刑法保护思路[J].浙江社会科学,2017(10):4-14.
  [2]赵连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为视角[J].学习与探索,2017(9):80-84.
  [3]张雅洁.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與社会,2017 (31):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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