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如何鼓励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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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新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目前,国际上对创新的一个比较好的定义是2004年美国国家竞争力委员会向政府提交的《创新美国》计划中提出的:“创新是把感悟和技术转化为能够创造新的市值、驱动经济增长和提高生活标准的新的产品、新的过程与方法和新的服务”。[1]也就是说,把发明投入市场,转化为经济价值,就可以成为创新。
法律作为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规则,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把发明投入市场的过程中必然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创新与法律是一种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关系。由于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不能完全预见社会生活的变迁,法律自身的稳定性要求法律不能随时修改,导致法律具有滞后性。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创新,无论是财产的存在方式还是市场竞争的方式都是法律不能穷尽的,新出现的社会现象促进了法律的修改。法律又通过确定财产以及各种权利的归属,促进人们进行创新。
创新涉及两个领域,一是发明领域,这个领域主要财产的归属和利用,与此相对应的法律主要是物权法以及知识产权法;另一个领域是市场,主要涉及市场竞争秩序,与之相对应的法律主要是反垄断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确定财产归属的法律
按前文所述,在创新的过程中,涉及财产归属的法律有确定动产以及不动产归属的物权法;确立无形财产归属的知识产权法。
(一)物权法与创新
物权法是确定权利归属的法律。进行创新的过程中涉及、产生的动产以及不动产,需要根据物权法的规则明确其归属。明确了物权的归属,社会生活才能秩序井然,人们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各种创造性活动,否则人们可能会因为物的归属产生大量纠纷,浪费许多时间。
另一方面,创新本身是一种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活动,通过物权法明确物的归属,可以直接将利益归属于实施创新行为的人,极大地激发了人们创新的积极性。
(二)知识产权法与创新
知识产权法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是罗马法以来财产权领域法律革命与制度变迁的结果。[2]通常认为,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客体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主要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精神领域所创造的各种成果。主要的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集成电路布局图设计条例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同样具有明确物的归属的作用,但由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需要一定程度的创造性,因此与创新具有更为密切的关系。发明创造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为了更好地对创新进行保护,必须要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立法原理。
知识产权法对创新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它也是一种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法律。其创立的初衷是一方面是为了保护私人利益,鼓励发明创造行为,因此赋予知识产权人一种垄断性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另一方面,法律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又对知识产权进行了诸多的限制,如知识产权保护时间的限制、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性的权利,一旦将此权利赋予给知识产权人,其他人无权实施,但是知识具有继承性,基本上所有的发明创造都需要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完成,因此如果对知识产权无条件进行保护会出现不公平性的现象;此外,如果知识产权的保护没有时间的限制,不仅不能起到鼓励创新的作用,还会导致共有领域内的知识受到蚕食鲸吞,因此,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了时间限制。
知识产权法不同于物权法,其客体是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人不能通过占有的方式对智力成果进行控制,只能通过法律规定赋予智力成果所有权人一定的权利。创造性智力成果本质上属于一种信息,具有使用上的共享性,可被多人同时使用或反复使用,经济学上称为“公共产品”,即消费上无对抗性、排他性的产品。[3]知识产权人投入巨大的劳动成果一旦创造完成,其他人就可以就可以轻易地复制其成果,且只需要花费极小的代价。这种“搭便车”的行为如果不被制止,知识产权人就没有继续创新的动力,为了鼓励创新,只能通过法律规定来制止某些行为的实施。因此,知识产权法具有地域性,只有符合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并满足一定的程序性要件才可能获得保護。当然,各个国家也可以通过签订国际条约来保护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
三、规制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创新
从法律形式上看,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似乎是两种相互冲突的制度规范,因为知识产权法赋予权利人垄断实施知识产权专有权的权利,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在于限制垄断的行为。但实际上,二者具有相同的立法目标,即保护合法权利,促进社会进步。不同之处在于,知识产权是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知识创新来实现这一目标;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通过制止非法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来达到上述目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规制,此外还有一些无法纳入知识产权法权利体系的行为,也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知识产权无法保护的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兜底性的保护。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裁判,即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这一条款可以说是兜底法律中的兜底条款了。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现实中确实存在许多行为或利益是法律不能提供权利性保护的,只能通过一般条款甚至一般原则进行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对创新性权利进行更为周延的保护。
(二)反垄断法与创新
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意味着《反垄断法》排除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的适用。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就是防止垄断,鼓励和促进创新。因为如果不对垄断行为进行制止,经营者一旦达到垄断地位,可以对市场进行支配和控制,往往就会不思进取。没有其他经营者与之竞争,垄断者就不会耗费大量的财力物力去创新,社会的发展也会因此而停滞不前。
四、总结
我们可以发现,从一项发明创造被发明人创造出来到投入市场的过程中,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法和物权法确定权利的归属,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发明创造投入市场的过程中,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
那法律如何才能够鼓励人们进行创新呢?本文认为应该从这两个环节和四部法律着手进行制度设计。物权法只是对人们既有权利的一种确认,除了交易规则可以有一些创新之外,物权法律对创新并不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而知识产权法完全是一个法律创设的结果,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权利体系以及法律救济措施都需要立法者发挥极大的创造力才能完成。特别是,知识产权领域更新快,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也给知识产权法的适用带来了难题。对于新型的财产性利益,如果得不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需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进行兜底性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新型的财产权利的保护力度是不够的,知识产权立法应该具有适当的前瞻性,考虑到社会发展的趋势,才能更好地保护创新。
参考文献
[1] 阳光辉. 科技创新市场的国家干预法律机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9.
[2] 吴汉东.知识产权总论[M].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3版,第130页.
[3] 金可可. 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特征是鼓励创新[N]. 文汇报,2012-04-23(00B).
作者简介:黄润红(1995.——)女,云南昭通人,四川大学知识产权法专业 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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