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语言的“广”与“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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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考夫曼在《法律哲学》中说:“法律是通过是语言被带出的”[1],话语简短,却让我们看到了语言之于法律的重要性。2011年10月27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中国法律解决了“有没有”的问题,但是亟待解决的还有“准不准”,“美不美”“行不行”的问题。在这样的国情下,对立法语言的精益求精就成了首要任务,因此中国在立法语言规范性问题上的研究很有必要性。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律翻译专家,南京师范大学翻译系董晓波教授撰写的《我国立法语言规范化研究》将聚焦点放在了立法语言的专业化以及法律翻译规范化的研究上。同时在研究范围上也有所突破,其一,在前人的基础上,将法律语言从立法扩展到了口译;其二,从翻译和语言学的角度阐释了法律语言的本质和特点,实现了法律语言的跨学科研究。
关键词:立法语言;规范化;跨学科
1.主要内容及研究发现
1.1主要内容章节概括
成文法是大陆法系立法的主要形式,而中国就是众多成文法国家中的一员。这就对中国立法的立法语言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为“准确性是法律的生命”[2],只有在相对准确无误的情况下,立法语言才能更加有效地表达立法者的观念和要求,同时,公民才能正确地理解和遵守。但是目前为止,在我国的法律中,还存在着一些立法语言模糊甚至语法错误等问题。因而作者在导论中就提到我国的立法的不规范问题主要出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语言使用的失范;二是法律模糊词语模糊度掌握的失当。
主体章节介绍:
(1)第一章:法律语言概述
作者简述了法律与语言之间的关系,强调了法律语言的概念与特征,按照时间顺序整理了历史上从语言学角度研究法学的各个流派。并且创造性地挖掘了人类在不同时期对法律语言研究的不同方法。作者强调社会性对于法律语言具有双重重要性,其一在于语言自身具有社会性;其二,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用来规范社会活动和行为,因而具有社会性。
(2)第二章:立法语言及其模糊性
在这一章中,作者首先解释了何为立法语言以及何为语言的模糊性,并对与模糊性相关的几种语言类型做出了分类,并阐释了模糊性的相关特征。在本章的第三节中,作者详细解释了立法语言模糊性的理据。
(3)第三章:模糊立法语言性的积极功能及其实现
在这本章中,作者紧接着上一章的模糊性展开了进一步的拓展,为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正名。作者认为,立法语言不可过度追求准确性,一定程度上的模糊性才能实现法律的稳定性和变动性的有机统一,并且同时保障了法律的普遍性和适应性,为法律的后续发展预留了空间。
(4)第四章:语言与平等
在本章中,董晓波教授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的国情,他挖掘了目前我国法庭民族语言翻译中所存在的现状和问题,比较了中西法英翻译制度的不同后,为我国涉少数民族案件中的翻译问题提出了几点对策。
(5)第五章:我国立法语言失范化的法哲学分析
在第五章中,作者着重分析了我国在立法语言失范化现象方面存在的原因和本质。从法哲学的角度,对我国的立法语言的失范化现象进行了系统梳理,最后闡释了长此以往有可能出现的消极后果。作者利用自身专业性设计了匡正立法语言失范的途径和方法。
(6)第六章:我国法律法规规范化翻译的思考
本章是全书的精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加快,立法文本的英译对我国的对外法律交流和对外贸易活动都极为重要。作者详细阐述了我国法律翻译规范化存在的问题,并介绍了他在实践过程中所发现的我国法律法规中误译的实例,并提出了作为法律翻译者(法律事业的重要工作者之一)所必须具备的素质。
1.1.2主要章节逻辑图
1.2研究发现
(1)发现一:揭示法学的语言学转向对立法语言规范性的意义
本书的第一大发现,就是将法律语言的语言学转向,按照时间的发展顺序,作了明确清晰的分析。西方哲学出现过两次重要转向,第二次转向则为20世纪初的语言学转向,这次语言学转向在法学界也兴起前所未有的风潮。“以哈特为代表的语义分析法学、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思想以及风靡一时的法律解释学的出现”[3],都受到了这次语言学转向的影响,也就是所谓的“法学的语言学转向”。作者分流派和时间,具体讲述了法学的语言学转向对法学研究范式所具有的革命性意义。
(2)发现二: 科学地论述法律语言的“精确”和“模糊”的辩证关系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问题,的确百家争鸣,著名教授杜金榜在《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到司法结果的确定性》[4]中指出“法律语言存在着模糊性,司法结果又要求确定性,如何从模糊性过渡到确定性是法律语言研究者应该关注的一个问题。”本书作者在前人基础上,创新提出了立法语言模糊性的辩证性,同时为使读者更加了解模糊性为何而存在,作者详细讲述了其原因,主要分为以下几点:1)立法主体的主观原因:立法具有滞后性。因而模糊性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并成为了立法者对所立法律效力的“最后一道防线”;2)法律关系事实的复杂性;3)语言表述的局限性;4)汉语语言的文字的影响;5)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6)基本国情的需要。
基于以上原因,作者没有一味地强调法律语言中模糊性的害处,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它的作用。用一种辩证的眼光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我国的法律中存在模糊过度的情况,作者用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哲学》[5]中所给出的例子来证明法律的确有不健全的表现,陈兴良教授认为在我国的刑法中“情节严重”几乎随处可见,但是“情节严重”的内涵与外延都非常含糊,这可以说是一种立法疏忽的表现。但是作者在这样的表象中看到了更为深层的原因,并列出了模糊性法律语言的功能。作者认为模糊性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语言表达的效率,增强了语言表达的灵活性同时体现了法律语言的自身特点和人文精神。这是现代立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也必须要给法律语言中的模糊度定下评判标准,不能越过词语核心信息所要表达的标准。 (3)发现三:首次对我国法律法规规范化翻译进行较为全面的思考
作者凭借自身多年法律翻译的经验,首先将目前我国法律翻译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规律性地分类和整理。同时,为防止问题的出现,作者从宏观的角度列出了在法律翻译中所必须要遵守的几点原则;又进一步从微观的角度着手法律翻译的过程,从比较细致的例子中告诉读者,在翻译过程所需要面临的困难,以及如何解决。最后又着重分析了法律翻译中的难点:术语规范化翻译;法规程式化结构翻译;“的”字结构的翻译,采用解决重点矛盾的方法,对我国法律法规中的错译误译逐一击破。
2.本书特色
2.1 内容
(1)内容充实,跨多门学科丰富论点
本书作者实践经验较为丰富,涉足学科较为广泛,因而在书中也有这样的体现——结合实践,涉猎广泛。例如在第一章中,作者结合法学向“语言学”的转换,来向读者揭示法律术语概念的重要性,并强调法学哲学所必须有的语言意识展现了法律概念研究的新方法;在第五章中,运用“法哲学”的理论分析我国立法语言失范化的现象;第六章更是运用了“翻译学”的知识研究我国法律翻译规范化存在的问题。因此跨学科的确是本书非常大的一个亮点。
(2)以小见大,从小切入点探讨问题
本書在第一章讲述法律和语言话题时,选择了较小的切入口,如第三节中作者选取了法律语言研究方法的嬗变,讲述了法律语言研究的三个阶段,从修辞传统到实证主义再到社会学阶段。话题虽小,但这样的阶段变化让人感受到了法律语言的研究中的妙趣横生。
(3)拓宽范围,结合国情分析现状
作者将法律语言从书面立法延伸到了法庭口译,并选择与我国国情息息相关的少数民族的法庭口译的问题,将笔译扩展到了口译,无疑是实现了研究内容的广度,进一步对学科探究产生推进。
2.2形式
(1)丰富的注释、索引和参考文献
本书的参考资料,数量多,范围广,形式多样。本书的参考文献共有204篇。其中中英参考文献皆有涉及。在学科方面,除法律以外,涉及翻译、欧洲史、哲学、语言学等各个方面。其中运用了许多来自网上的资源,如法制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央人民政府官网。可见,这是一本读者友好型的著作,有助于读者了解和掌握立法语言的相关资源,为潜在学者提供便利途径。
(2)采用典型实例,分析透彻
作者本人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因而,大量深入浅出的实例贯穿全书。例如,在第三章《立法语言性的积极功能及其实现》,作者引用我国1997的新刑法第114条:
“防水、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故常、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制定者在给出几个常见的犯罪现场手段和主要犯罪现场之后,加上“其他危险方法”或“其他公私财产”等比较模糊的词语,使该法律有了一定的概括性,同时它的表意也变得更加严密,从而更大限度地打击犯罪现象。
以上的实例分析在全书中还出现过很多次,作者非常擅长举法律条例或是在法律翻译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情况来解释法律语言中所出现的问题。
3.意义和贡献
立法语言规范一直是一个比较容易被忽视的领域,第一,立法语言规范在法律语言学的地位并不是非常突出,相对于其他问题,较为微观;第二,立法语言规范处在语言学和法学的交接处,因此涉及到了跨学科,对研究者的知识储备以及学历都有一定要求,因为长久以来,市面上都没有比较完善的关于立法语言规范化研究的专著。
董晓波教授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了语言学、翻译学与立法学等多门学科对我国的立法文本以及译本语言失范化现象的研究,进而分析了失范化现象存在的原因和本质,梳理我国立法文本及译本语言师范的不利影响和消极后果;给出了匡正立法文本及译本的途径和方法,针对不同的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思路。这本书在中国的立法语言方面做到了“全面”的作用,将之前学者零散细小的观点和作者曾经研究的课题作了整合,同时在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和法律文本的翻译上提出了许多独到创新的观点,是一本立法语言规范化入门和法律文本翻译的必读书,为我国并不完善的立法语言规范化研究作出了贡献。
4.美中不足
(1)阐释具体问题时过于细化
这一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既是缺点,也是优点。作者在解释具体问题时,会做一定的铺垫,同时也会对该问题的相关问题有所涉及,这让学识丰富的读者会对整个话题有一个全面的认知和非常宏观的把握,但是涉及到学生或是对问题本身并不了解的读者则会产生中心混淆的情况。例如在第二章《立法语言及其模糊性》中,在对立法语言的模糊性进行定义和解析后,作者把“与模糊性相关的几种语言类型”也作出了分类和罗列,比较细致,但一定程度上给读者带来了中心思想的混乱。
(2)法庭口译的语言问题略显简单
法庭口译的语言问题是作者在本书中的一大亮点,而且作者能够准确把握中国国情,将着眼点放在了少数民族的法庭口译问题。但是随着中国“走出去”战略的不断推进,涉外案件的法庭口译也将必然成为法律语言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从读者角度,希望作者能够在国际、涉外的法庭口译中有所探讨。
5.结语
“在当代中国急剧的社会变迁过程中,立法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6]“立法语言规范的全面研究,应该是立法语言研究的重点”[7],作为使用成文法的中国,立法语言的确的地位举足轻重。作者针对中国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失范化、规范化做出了明确的分析。但是除了陈炯《立法语言学导论》[8]、宋北平《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9]外,极少见到专著。作者虽然在阐释具体问题时过于细化,在读者关心的法庭口译方面略显简单,但不妨碍整本书的格局和内容。总的来说,本书涉及方面广泛,从问题的产生到问题的解决,从书面立法到法庭口译,从法律文本到法律翻译,凡是与中国立法语言相关的研究,在书中皆有涉及。同时丰富的覆盖面,并没有妨碍作者在“法学的语言学转向”,“立法语言的模糊性”以及“法律法规规范化翻译的思考”上给出深刻专业的剖析,可以说既做到了“广度”,也体现了“深度”,是一本既适合初学者了解领域,也适合专家学者深入研究的优秀专著。
参考文献:
[1]考夫曼. 法律哲学[M]. 刘幸义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169-170
[2]李瑞林. 论法律语言的准确性[C].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3: 第6卷第2期53-54
[3]常安朱明新. “法学的语言学转向”及其对我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的方法论启示 [J]《琼州大学学报》, 2003(3): 63-68
[4]杜金榜.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到司法结果的确定性 [J].现代外语,2001 (3) : 306 -310
[5]陈兴良. 1992《刑法哲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499页
[6]赵维贞. 美国成文法与传统大陆法系成文法立法理念比较研究[A].西南大学学报,2004.12:第6卷第2期120-122
[7]黄震云. 立法语言研究概述(下)[A]. 辽东学院学报,2003:第15卷第5期,95-105
[8]陈炯.立法语言学导论[M].贵阳: 贵州人民出版社,2005: 1
[9]宋北平. 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 [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1: 1
作者简介:陈柳华,女,1995年10月,民族:汉,江苏南通人,学士学位,南京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法律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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