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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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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推行赡养老人税前专项附加扣除有利于文化自信,但也存在着老人范围界定不严谨、申报资料难认证等问题,为了切实推进赡养老人税前专项扣除的公平实施,进一步探讨赡养老人的标准、条件等势在必行。根据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和意义,结合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建议红利直接发放到老人手中,进一步明确赡养人范围,灵活运用分摊方式,适当考虑老人的医疗费用,简化手续,充分发挥社区作用,加强社会监督以及鼓励资助老年福利院等等,使赡养老人税前专项扣除更加合理完善。
  [关键词]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9)08-0135-02
  Abstract: Supporting the elderly is the traditional virtue of the Chinese nation. It is beneficial to cultural self-confidence to carry out the special pre-tax additional deduction for the elderly, but there are also some problems, such as the imprecise definition of the scope of the elderly and the difficulty in verifying the declaration data.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fair implementation of the special pre-tax deduction for the elderly, it's imperative to discuss the criteria and articles for supporting the elderly. According to the content and significance of special additional deduction for supporting the elderly and the specific problems, it is suggested that dividends should be paid directly to the elderly, the scope of the elderly should be further clarified, the allocation method should be flexibly used, the medical expenses of the elderly should be properly considered, the procedures should be simplified, and the community role should be brought into full play. In addition, social supervision should be strengthened and the funding of welfare homes for the elderly should be encouraged, so as to make the pre-tax deduction for the elderly more reasonable and perfect.
  Key words: supporting for the elderly, special additional deduction, personal income tax
  一、贍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内容
  2018年底,我国将个人所得税扣除额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同时,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赡养60岁及以上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根据家庭情况酌情扣除,如果纳税人为独生子女,可以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如果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平均分摊或者约定分摊赡养费用,每一纳税人每年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12000元。
  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意义
  (一)有利于中华民族文化自信
  文化自信是最根本、最基础的自信,影响更深远,只有坚持文化自信才能不忘初心。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美德,这次新个人所得税法增加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有利于进一步助长赡养老人好风尚,更加坚定中国人民文化自信。
  (二)有利于社会稳定
  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特别是目前,农村大量劳动力外出做生意打工,常年不在家,有的将老人带到打工地方生活,考虑老人赡养费所得税前扣除,体现国家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理念,有利于减轻赡养义务人的精神压力,有利于家庭和睦,有利于社会稳定。
  (三)有利于减轻赡养义务人负担
  我国独生子女较多,独生子女赡养老人负担十分沉重,将赡养老人作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减少赡养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增加赡养义务人的财富收入,进而提高赡养义务人与受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这次增加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减轻了人民税收负担,增加了人民幸福感,进一步促进了社会公平,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四)有利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赡养老人作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一方面增加了赡养义务人的工资收入,另一方面,赡养义务人既然得到税前法定减免,也就从法律上承认了赡养老人的义务,进一步保障了老人合法权益与基本人权,能够实现老人老有所享,老有所乐。   (五)有利于逐步实现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创新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都是以个人为纳税主体,只单方面考虑纳税主体个人收入与社会保险、公积金交纳情况。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尽管还没有完全实现家庭综合征收,毕竟从某一个方面考虑了家庭情况,实现了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从个人分散征收到家庭综合征收的一大跨越。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存在的问题
  (一)会激化新的家庭矛盾
  我国家庭,特别是农村非独生子女家庭对于赡养老人的问题非常重视,一般在两个老人都在世时就已经口头甚至书面约定,父亲由哪个赡养,母亲由哪个赡养,或者二位老人统一由哪个赡养,按照已有约定,相安无事,现在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赡养义务人无论赡养几个老人,最多就只能每月税前扣除1000元,而不赡养老人的另一子女一样也能税前扣除1000元,这明显对赡养老人的一方是不公平,进而会引起新的家庭纠纷,导致原赡养方找各种借口要求重新考虑赡养老人的方式方法。
  (二)被赡养的老人不一定能真正享受到红利
  按照目前暂行办法,税收红利是减少赡养义务人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增加赡养义务人的工资收入,而不是直接发放给受赡养的老人,这样就会导致由于红利直接进入赡养义务人账户,而老人似乎与红利无关,与过去一样生活,体会不到国家政策带来的真正红利。
  (三)老人的范围界定模糊
  暂行办法规定:老人为60岁以上的,而我国目前不少企业允许职工50岁退休,如果有职工60岁之前因身体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则不能纳入专项扣除范围,其实,这种“老人”才是最需要赡养最难赡养的,国家应当特别重视。
  还有一种特别富裕的家庭,老人尽管60岁退休在家,但享受了国家某种特殊津补贴,能免费享受特殊的家庭护理服务,其子女是“名义”上的赡养义务人,却一样享受着税前专项附加扣除,这样相当于该赡养义务人享受了双重红利。
  所以,老人的范围应该进一步清晰规范。
  (四)扣除标准缺少科学依据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由于今年是初创,暂定为每年24000元,为什么确定为每年24000元?其是否合理尚无定论,有待进一步研究。另外,赡养老人费用对于不同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同家庭、不同年龄也是不一样,赡养老人税前扣除为什么只按有无60岁以上老人需要赡养为标准,而不考虑医疗、护理等费用?
  (五)证明资料难获取
  在扣税操作中,难以避免面临“证明你爸是你爸”的尴尬。这个证明由谁来决定,而且税务部门应该怎么去确定,都存在操作的一个大难题。另外,还存在着专项附加扣除项的审核流程的问题,赡养老人专项扣除是否需要赡养义务人自己拿着材料去税务部门申请?
  (六)赡养义务人之间分摊方式不灵活
  按照目前办法,对于非独生子女家庭,每个赡养义务人可以采取平均分摊与约定分摊方式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然而,但不管采取哪种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能够分摊的扣除额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2000元,而实事上,很多非独生子女家庭,其父母双亲都是一直跟着其中一个,这样对实际赡养义务人是不公平的。
  四、完善专项附加扣除的合理化建议
  (一)红利直接到老人
  考虑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一性质,可以将个人所得税税前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部分减少的税收,不进行抵扣,直接以增加老人待遇形式发放到需要赡养的老人手中,让受养人直接享受国家的关爱,按照税收与补助相等原则,每位受养人每月增加老人补助100元,既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又能解决部分家庭特别是非独生子女家庭赡养老人的矛盾,同时,也增大了老人生活的资本与精神享受。
  (二)进一步明确受赡养人范围
  税收红利首先得明确依法享受红利的对象,赡养老人税前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人很明显是赡养老人的纳税义务人。如前分析,目前由于对受赡养的老人规定不明确导致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不科学,因此,应该明确界定接受赡养的老人的范围,将赡养丧失劳动能力的50岁以上的主体也纳入优惠范围,同时,剔除双重享受优惠的纳税义务人。
  (三)分摊方式灵活运用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非独生子女分摊方式可以更加灵活,在保证每月扣除总额在2000元以内的基础上,允许子女之间协商分摊,结合实际情况,如果赡养老人的任务由哪个子女单独承担,可以将每月2000元的抵扣额全部给予承担人,真正起到鼓励子女赡养老人的作用。
  (四)适当考虑老人的医疗费用
  赡养老人的费用组成是多方面的,既有家庭护理费、伙食住宿费,又有医疗费等,然而赡养义务人最害怕最难承受的是老人医疗费用,建议赡养老人税前专项扣除结合公民个人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综合考虑,适当兼顾老人大病医疗费用,根据所赡养的老人医疗费用大小在税前给予一定标准的扣除,切实解决赡养义务人的家庭经济负担。
  (五)简化手续
  赡养老人是每位公民的义务,同时,每位申报税前扣除的公民必须如实申报,但秉承“以人为本、方便申报”的原则,尽量简化申报手续,只需申报人提供被赡养老人身份证,以及非独生子女之间协议赡养方式或者老人的签字盖章证明。
  (六)充分发挥社区作用
  为了保证赡养义务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应该充分发挥社区以及村民委员会、小组组委会的作用,因为社区或者村委才是最了解各自区域内公民赡养老人情况,由这些组织提供相关资料,由民政或者税务或者公安机关审批认可,同时,还可以发挥社区与村组织的监督作用,使赡养义务人确实担负起赡养老人的义务。
  (七)加强社会监督
  为了严肃法纪、严格税收,应该加强社会监督。一是充分利用网络进行监督,可以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建立公司诚信平台一样,对每个公民在现有人民银行征信档案基础上建立公民诚信平台,推行黑名单做法,督促公民依法纳税、依法赡养老人。二是利用社区及村委会加强监督,切实达到“该享受方便享受,不该享受一个都不能多”的目的。
  (八)鼓励资助老年福利院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一步加剧,养老机构明显不足。2019年初,湖北省武穴市花桥镇调研发现,全镇只有一家老年福利院,目前已經全部住满,如果想送老人进去还必须等到有人出去才能进人,可见,目前我国养老机构多元化发展不充分,可供养老的床位数供给量不足,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所以,建议国家财政资助或者税收转移资助民间老年福利机构,进一步加大养老机构多元化投资,加大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切实解决老人赡养问题,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贻养天年。
  [参考文献]
  [1]张守文,刘怡.赡养老人支出扣除研究[J].国际税收,2018(11).
  [责任编辑:史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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