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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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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在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订中,增加了医疗、住房、教育、赡养几个方面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这一制度能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对中低收入阶层的减压。但是,由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首创性,随着新制度而衍生的问题也具有复杂性,研究新税法中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立法缺陷,展望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困境,探索相关解决策略是本文的主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问题及对策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政府履职的财政基础,也是国家减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新个税法的出台,改变了传统的分类税制,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标志着我国个税改革进入了实质性阶段。新制度推行是为了进一步实现公平正义,但是由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实施规定不明、部门缺乏实施经验、配套措施不完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实施任重道远。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由于受到征管条件的限制,我国欠缺直接针对自然人个体征税的运行机制,长期以来采取的都是分类计征的模式。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大,人们呼吁税收公平,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计征模式得以建立,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便应运而生。
  (一)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基本规定
  新的个税法度新增了几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医疗、住房贷款、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并且根据具体情形,大致规定了每一项的扣除方式、扣除标准及范围。比如在扣除方式及内容上规定,对负担子女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纳税人,每月定额方扣除1000元,医疗层面,扣除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部分。此外,部分项目对扣除对象也进行了立法规定,子女教育扣除的范围限于3岁后的学前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新税法中关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法律条文,为征管机构和纳税人进行征税、纳税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现实意义
  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实际是国家致力于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进一步看,新税法的改革不仅是税收和经济的问题,同时也反映法治建设、社会转型等国家建设问题。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是和目前我国发展相契合的综合税收制,能够推动我国社会经济转型,在我国税收改革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同时,从公民个体角度出发,专项附加扣除制度重点照顾的是中低收入群体,能够减轻工薪阶层的生活压力,根据是否符合扣除条件区分扣除主体,更能够针对性地减小群体间的收支差距,有利于推动实现社会公平。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立法缺陷
  专项扣除制度的实施体现一定的社会政策目标,能够以新税收政策改善医疗、教育、赡养等民生问题。虽然专项扣除项目以减负、关注民生为核心,但是现行立法缺陷使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实施面临困境。例如,子女教育费用的扣除层面,新税法并未将0-3岁的幼儿哺育费用纳入扣除范围,实际上,幼儿出生至学前这一阶段,父母不仅需要支付高昂的保姆费,还需要为孩子的启智教育投入大量资金,是家庭负担最重的阶段。综合来讲,新税法应当在立法中合理确定专项扣除项目,将幼儿的哺育费用纳入专项扣除范围,以有效缓解家庭教育支出的压力。
  新税法对大病医疗、赡养老人专项扣除项目的立法也存在些许漏洞。首先,大病医疗费用的界定标准不明,在实施中未确立大病范围的参照依据,也未制定相应的灵活指导规则,大病医疗费用扣除实施困难;其次,对于一些身患重病、家庭困难的纳税主体而言,大病医疗规定的最低限额可能将其排除在扣除范围之外,不能实现对弱势主体的真正减负。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立法,未根据老人的养老方式、健康状况进行分类,也未考虑子女的数量,无法确定不同家庭的子女赡养负担,统一对纳税人采取定额扣除的方式,不利于有效减轻中低收入家庭的养老压力。
  (二)扣除方法过于单一
  縱观新税法新增的几个专项扣除项目,除了大病医疗采取最高和最低额度内据实扣除外,其余的都采取单一的定额扣除模式,即不考虑纳税人在项目范围内最终支出的数额大小,均在规定额度内进行扣除,比如符合子女教育及首套住房贷款扣除条件的,每月均定额扣除1000元、继续教育每月扣掉400元。虽然定额扣除能够简化征管程序,但是这种单一的专项扣除方法忽视了地区差异、家庭差异、纳税人个体差异,不利于构建真正的税收公平。
  (三)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实施中的问题
  首先,民众的惯性税收思维带来制度实施困难。虽然我国个税制度已经确立了很长时期,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个税征缴采取的是代收代缴模式,公民对于如何计算、如何缴纳个税在观念中过于朦胧。专项扣除制度出台以后,公众需要自己提高纳税意识,自主申报,这对纳税人的税收知识素养提出了新要求。其次,征税机关传统的工作方式受到挑战。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下,征税机关的工作方式不再限于直接扣缴,在业务能力方面对机关工作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再次,专项扣除制度的实施缺乏具体的配套制度。新税收制度的实施,需要征税机关与用人单位、公安部门等机构实现配合,以保证专项扣除信息的真实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立法虽然对专项扣除的具体项目、内容、方式等做了大致规定,但是在实施的过程,纳税人向何处申报、多缴或少缴后的追回与责任、符合扣缴条件的举证等环节都缺乏相关配套措施进行具体引导,这些现实问题直接阻碍专项扣除制度的实施。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具体策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如何有效推进关乎我国税收改革的效果,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幸福感。针对专项扣除制度中的现实问题,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配套制度,在实施中完善细节规定,在专项扣除制度的实施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一)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细节规定
  促进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发挥功效的重要方法是根据纳税人实际需求规定税收扣除的细节。具体来讲,可以适当附加一些扣除项目,弥补规定上的漏洞。子女教育中应当将0至3岁的早教阶段适当引入扣除范围,相反,高等教育中的研究生、博士生已经具备经济独立的条件和能力,可以将这两类主体排斥在外。房租费用扣除应当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设立不同的标准。大病医疗的专项扣除不应被限定在固定的数额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赡养专项扣除应当结合养老的方式,区分扣缴数额,同住赡养老人需要及时给予老人关心、照顾,时间负担大,可以最大额实现扣缴,相应的,自住养老方式下的专项扣除应当参考同住标准进行一定程度削减。   (二)财税征管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配套措施,提高业务水平
  为了简化程序、提高公民主體的纳税意识,首先,充分使用新媒体,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开发高效的税收征管软件,尽量方便纳税主体,减少纳税人的程序负担。其次,财税征管部门应当加大与公安、教育、医疗、社保等部门的联系,促进各部门进行充分的信息交流,实现资源、信息互通共享,充分保证纳税主体在扣缴项目中信息的真实性。再次,为了促进专项扣缴制度的有效实施,财税征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税收政策及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促进民众进行传统纳税思维的转换,为新制度实施提供群体基础。最后,财税征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部门内部人员的培训,有目的、有意识地培养部门人员的办事能力,提高业务水平及办事效率。
  (三)采取多样化的扣除标准及方法
  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收支状态均存在一定的差异,采取单一的扣除标准和方法不能充分考虑地区差异和个体差异,使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作用无法有效发挥。虽然新税法对专项扣除项目的范围及标准作了调整性规定,但是具体怎样调整、调整依据是什么并没有具体说明。因此,专项扣除项目的扣除标准应当更具灵活性,在规定上应当更加细化,具体而言,征管机构在全国实行统一的定额扣除标准的同时,设定具体扣除项目的上下浮动比例,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扣除数额。总之,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应当具备一套动态调整机制,将僵化单一的扣除标准和方法进行调整。
  个人所得税法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是我国税法改革史上的创新,其顺利实施关乎我国经济转型、社会稳定。面对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实施困境,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建立税收征管的配套机制,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细节规定,为新税法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法律基础和运行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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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吴旭东,王晓佳,宋文.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9(02):79-86.
  [3]司琳.畅谈个人所得税新法[J].中国有色金属,2018(23)
  作者简介:
  周思妤(1992.5-  ),女,汉族,河南新乡人,硕士,助教,研究方向:会计、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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