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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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针对收入分配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政策,但是仍然存在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过对征管机关及纳税人进行分析,提出提升税务机关征管水平;提高高收入者税收遵从度等完善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9)08-0079-02
一、引言
2018年最为轰动的事件非范冰冰“阴阳合同”逃税案莫属,重罚超8亿,这一数字震惊了全中国,作为明星,在中国属于高收入群体,如何防范高收入者偷税漏税行为,一直以来都是党中央及税务机关重视的问题。自中办、国办于2015年印发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无论是从法律法规,还是资源配置等方面,均将高收入者作为税收征管的重点。伴随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地区差距越来越大,同时人们的收入分配差距也在随之增大。相比其他收入群体,高收入者所拥有的财富更多,灰色收入隐患也最大。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分配管理体制,必须重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深入了解当前征管存在的弊端,借鉴国外先进的征管经验,落实财税政策,有效提升我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
二、我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问题
(一)征管机关方面
1.税源管理体系不健全,高收入者收入税源信息不对称。当前,我国现有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尚不完善,致使在获取高收入者征管税源信息方面存有局限性。同时,因基础设施保障机制不完备,在此基础上建设的税源管理体系则更缺乏依据,没有足够的支撑,导致税务机构与纳税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脱节现象。目前,主要体现在两点,其一,税源信息获取渠道受限;其二,税源信息整合利用不到位。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都会对征管效率造成不利影响,无法准确地知晓高收入者的实际收入情况,导致税源信息不对称。
2.税收征管方法有限,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不足。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水平偏低,从整个征管流程来说,明显存在信息化不足问题。尤其是储备、检查、查询资料等过程中。导致在获取信息、传播信息时速度较慢,实效性不强,无法有效约束高收入者,调节力度不足。
(二)纳税人方面
1.高收入者收入来源较多,税务机关监管难度大。日常生活中,高收入者往往兼顾多个产业,经济来源途径多,收入形式也并不单一。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财产租赁、股份分红等。这些收入中,部分可能属于现金收入,部分可能属于实物收入,还有部分可能属于有价证券收入,因此,针对上述收入核查难度较大。
2.高收入者纳税意识不高,避税现象突出。作为我国财务税种的一种,个人所得税根据收入的增长,呈递增趋势。相比其他收入群体,高收入者收入越多,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越多,因高收入者主动纳税意识不高,所缴纳的税费较多,导致避税现象极為突出。若纳税人有意隐瞒收入,财务机关针对高收入者的财产收入情况根本无法全面了解并准确掌握。
三、完善我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建议
(一)提升税务机关征管水平
1.合理确定高收入者的界定标准。常说“20%的人掌握着社会80%的财富”,由此可见,高收入者在社会收入人群中所占比例较小,但却十分富裕。近年来,在税收征管方面,我国税务机构将高收入者定位为监管重点,并建立了高收入者收入档案,在高收入者划分时可以以年收入总额作为标准,当年收入总额满足某一界限时,则被称为高收入者。然而我国地域辽阔,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均收入也会受到严重影响。为此,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高收入者的界定标准。根据“二八定律”理论,应进一步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有效识别高收入者分类风险,做到专人专门管理。但同时还要考虑相关影响因素,如: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在合理确定界定范围的同时,更好地做好征管工作。
2.健全高收入者的税源信息化管理体系。第一,加大税源监控管理力度。伴随全国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立与完善,不仅能够对个人涉税档案进行全面化管理,还能健全扣缴义务人申报管理体系,做好全额明细申报管理工作。第二,完善协税保税机制。在加大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力度的同时,还要与外部力量结合,形成合力。特别是公、检、法、银行等机关。要做到涉税信息共享,达到密切配合。第三,构建全国税务系统内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自然人数据库、纳税识别号系统的设置,可归纳、整合纳税人的收入相关信息,尤其是针对部分不经常产生的隐性收入信息,如:赛马、演出等,针对此类情况,主管或主办单位应及时将高收入者的涉税信息,如:姓名、收入情况,上报给税务机关,监控好税源,并核对申报情况,避免应纳税款流失。
3.完善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方法。高收入者作为主要纳税人,要做到分级分类管理,根据职业类型、行业类型合理划分重点监管对象,重点关注私营业主、企业法人代表、工程负责人等。在整个税收征管中,要做好税收数据采集工作,特别是金税三期工程的上线,为高收入者税收监控工作提供了大数据支持,加大了风险防控管理力度,按照一定标准进行风险识别、管控。同时,还应加强自行申报管理。与各地市税务机关全面配合,实现税收信息共享,加大高收入者监管力度。
(二)提高高收入者税收遵从度
1.设计高收入者自愿披露政策。当前,强制性披露是我国信息披露机制设置的特点之一,设计高收入者自愿披露政策极为重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高收入群体逐步壮大。高收入者的收入形式、收入来源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尤其是海外金融账户等,为此,在强制性披露的基础上,应尽快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自愿披露政策。可以以OECD成员国自愿披露政策等先进的政策为借鉴依据,构建我国税收征管自愿披露框架。依照相关经验分析,针对长短期自愿披露政策的应用效果,伴随我国金融情报自动交换项目的启动,及国家间税收信息的深度交换、合作,我国应以短期自愿披露政策开展为主,合理选择时机,建立更优惠、更完善的税收激励机制,提高高收入者的纳税遵从度,为我国税收政策的实施保驾护航。 2.提高税收专业服务水平。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提出要积极实现涉税凭证电子化。特别是高收入者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过程中,往往存在大量疑问。如不了解基础信息中的行业分类情况,不清楚所得性质等。为答疑解惑,税务机关一方面要保证申报表设计更加合理,补充表格内容说明,另一方面要加快速度实现社会凭证电子化。如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例如,社保与支付宝的合作,也可将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查询方式等添加到APP内,便于纳税人查询、缴费。
3.重视宣传,增强高收入者纳税意识。高收入者纳税情况直接由其意识所决定。为此,在信息大爆炸的今天,可通过网络构建民众交流、沟通的平台,通过网络传达民意,了解民情,更好地为民服务。于各级税务机关而言,在涉税方面还没有将网络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要努力适应网络社会,利用新媒体这一工具,及时控制引导舆论,掌握舆论导向,为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出贡献,加大宣传税法知识,多渠道普及税法知识,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三)建立健全配套制度
第一,完善高收入者税收诚信体系。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应将个人涉税诚信作为高收入者涉税信用体系的评定指标,及时对高收入纳税人的涉税诚信情况进行反馈、披露,与一般纳税人相比,高收入者的经济活动更多,并极为看重自身的信誉,是否对其涉税诚信情况进行公布,对其业务往来影响较大。
第二,整合第三方信息,做好配合工作。首先,针对第三方涉税信息,税务机关需就其内容、质量进行确认,进一步扩大涉税信息来源途径。按照相关法律政策,整合第三方信息,特别是各大银行、保险公司、房屋管理局、公安机关等,做好各方配合工作,整合信息资源,共享信息,构建一个完善的涉税信息管理系统。其次,要保证涉税信息质量。高收入者收入来源广泛,收入形式多种多样,为避免漏税行为,需在整合大量涉税信息的同时,保证涉税信息质量,保证信息准确、有效,尤其是支出信息,从而确定高收入者实际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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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 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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