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制模式下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改革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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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个人所得税与民生息息相关,同时也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合理制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成为重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税制简化、推动税赋公平,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平稳发展大有裨益。想要达成新税制模式稳定高效运行,发挥个税应有的功能,仍需要制度配套实施和以稳定经济社会为目标的改革,其中就包括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的改革。
【Abstract】Personal income tax is closely related to people's livelihood, and it is also an important source of government revenue. Therefore, it has become a key point to reasonably formulate the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mode of personal income tax. To a certain extent, the reform of China's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helps simplify the tax system and promote tax fairness, which is of great benefit to the steady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society.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stable and efficient operation of the new tax system mode and give full play to the functions of personal income tax, it is still necessary to implement the system and reform aiming at stabilizing the economy and society, including the reform of personal incom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關键词】新税制模式;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改革;对策
【Keywords】 new tax mode; personal incom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mode; reform;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9)04-0075-02
1 引言
个税与其他税种征管制度的区别之一是个税的纳税人为自然人,相比之下税务登记以及纳税申报均有不同,而个税与其他税种征管的相同点则是二者的法律依据均为税收征管法以及实施细则。因此,新税制模式下的个税征管方式改革需要以税务登记制度改革为前提,以纳税申报制度改革为核心,完善配套制度才能更好地完成征管方式改革[1]。
2 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改革的必要性
2.1 保障实现税收公平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采用的仍是分类计征模式,将个人所得划分为若干种类,根据各个不同的种类采用相应的标准进行征收。该方式的不足之处在于无法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一方面它无法全面衡量真实纳税能力,另一方面也使得个人的收入综合来看相对较少。相关数据表明,我国的恩格尔系数呈现下降趋势,即说明了我国的贫富差距仍然较大,若能正确地发挥个税的调节功能,收入不均等问题有可能得到改善[2]。
2.2 保障费用扣除标准合理
我国目前的个税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每年60000元),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也有相应调整,2018年10月1日起已实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新个人所得税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项调整虽然有助于缓解个税改革的压力,但并没有完全解决问题。定额扣除没有考虑到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差异,如已解决住房问题的家庭和正在还贷的家庭若薪资相同,其缴税能力的差异显而易见,但定额扣除后所缴纳的税费是相同的,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教育、医疗中,这也间接影响了个税缴纳的公平性。
3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分析
3.1 征管信息平台不完善
我国征管信息平台数据来源较为单一,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申报数据、社保数据,来源于其他部门的数据较少,又因数据采集不够健全,制约了个税征管工作的实施。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的应用在税务机关已成为日常,征信管理系统的作用也日益凸显。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对数据的随意录入、基层工作人员对数据未能认真审核,导致在征信管理系统中出现大量无效和错误的数据,导致大量返工。征信平台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到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3.2 纳税申报管理力度不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资料可知,我国当前的个税年征收入库率不高,并且个税的全员全额申报率也有待提高,该情况直接导致我国的个税税收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较低,反映出税务机关对个税的控管力度远远不够。目前我国的个税申报主要是全员全额扣缴方式,申报品目主要为薪资、劳务报酬、股息利息等,而其他收入如财产租赁等收入的申报信息却难以收集。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硬件上,计算机在全国各地的普及程度不同,申报软件无法统一,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无法及时实现信息共享,也降低了征管效率。另一方面则是部分地区对于纳税申报工作缺乏重视,导致申报管控力度较弱。
3.3 税务稽查不到位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偷税及逃税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电子商务以电子形式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交易信息以电子信号为介质进行储存,原始账证的追寻难以实现。此外,电子信息极容易被修改和删除,无疑增加了稽查难度。税务稽查工作的缺点之一在于缺乏常规性检查手段以及与企业相关的日常核查工作,归根结底税务稽查是辅助手段,主要为了弥补个税征管过程中的空白,而不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上的震慑。另一个缺点在于现行法律对于偷税逃税等现象的处罚力度不够,处罚手段主要为补缴及罚款,这使得企业及个人的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所得。
3.4 纳税过程烦琐
个人所得税税率构成非常复杂,很多时候费用扣除实行定额与定率结合,非专业人士则在这种制度的影响下,很难能够对这种税收的计算方法进行精准的计算。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常常也会出现不懂的地方,或者还有很多的疑问,计算应纳税的额度及过程都非常的复杂,加上申报方式非常单一,都是由本人委托的方式,这种纳税申报方式限制了工作的执行,整个纳税的过程是非常烦琐的。
3.5 纳税申报的制度不健全
现行的纳税申报制度过分强调代扣代缴单位的职责,对于偷税的个人的责任则定位不明确。我国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的义务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无论纳税人是否是本人,都是协助代缴,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这种规定虽然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个人所得税流失,但是,却忽略了纳税人的责任主体和地位,对于个人主动偷税的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行为也没有规章可循,导致个体整体的纳税意识不强。我国对于个人纳税义务有着明确的規定,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的好与坏,对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影响并不大,所以,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刺激人们按照规定缴纳个税的积极性,从而增加了个税征管的难度。
4 新税制模式下个人所得税征管对策
4.1 完善征管信息平台
首先,税务部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征管信息平台的建设,积极建立第三方信息交换传递机制,与工商、财政、社保等部门定期交换涉税信息,保证其真实性和及时性。其次,可细化对涉税信息的应用,通过对第三方信息进行比对,提高有效信息的使用效率。
4.2 加大纳税申报管理力度
首先,加强宣传,加大分类指导力度。个税的全员全额扣缴工作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必须合理分工,明确工作目标,有针对性地抓重点、做好监督工作。其次,可主动上门进行辅导,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问题解决。通过上门服务,对纳税申报的流程及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解答,针对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式。此外,可派遣专人进行软件的使用和升级工作,及时跟踪服务情况,确保纳税申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再次,实行长效机制。对于应申报但未申报的人员,应强化沟通,及时提供相关服务和辅导,营造及时申报的良好氛围。通过及时催报和重点推进,在申报期内持续开展催报催缴工作,长期宣传,扩大个税管理的影响范围。
4.3 加大税务稽查力度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一方面熟练运用传统手段核查问题,另一方面也要快速适应信息化社会,利用大数据和大平台进行税务稽查。首先可以将重大违法行为加以曝光,告知广大群众,宣传纳税义务,从严、从重追究责任,教育与法律震慑并行,从而达到宣传教育的效果。其次,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今天,在传统稽查理念的基础上,稽查部门也要强化队伍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来确认纳税人是否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是否有偷税逃税行为,这其中不但需要传统的稽查模式,也需要与工商部门、电商平台进行交流,通过电子财务报表等信息确认纳税人行为。
新税制模式下,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的改革不仅是保障税收公平的措施,更是对于国家税收稳定的推动。完善征管信息平台、加大纳税申报管理力度和税务稽查力度,对于调节收入分配、增加财政收入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应当树立正确的义务观念,增强纳税意识,为国家财政收入提供助力。
【参考文献】
【1】王欣玲.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探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7(20):176-177.
【2】史晓芳.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构建及改革——基于新一轮税制改革背景下[J].当代经济,2017(32):136-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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