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政策下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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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已正式发布。本次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税制及征管模式方面都有重大变革,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工资薪金个税调整为综合所得,实行累计预扣。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将产生重大影响。如何利用税收政策,寻找纳税筹划空间,帮助企业员工降低税负,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税收政策;降低税负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历程
1950年1月,国家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由于种种原因,国家一直未开征个税。1980年9月,全国人大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标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起征点为800元。1993年10月,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规定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2006年1月1日起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将个税起征点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11年9月1日起将个税起征点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将个税起征点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2019年1月1日起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二、主要政策变化
这次个税改革在税制及征管模式方面都有重大变革:主要包括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改为“综合所得计税方法”,按年度进行“累计预扣”,较改革前的“分类所得计税方法”发生了根本改变;将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一)综合所得计税规则。《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专项扣除(三险一金)-减除费用(60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六项)-其他扣除(符合规定的其他扣除等)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累计预扣法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截至当月累计收入-累计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累计减除费用(5000×累计月份)-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六项)-累计其他扣除
预扣预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预扣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
综合所得税率级次,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6000元,适用税率3%;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之间,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元;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之间,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6920元。
(三)计算举例
例1:某员工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55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个税:
例3:某员工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90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个税:
通过以上举例可以看出,按照综合所得计税规则,对于低收入员工(年收入小于6万元),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对于高收入员工(年收大于6万元),在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以后,较改革前的分类所得,税负得到大幅降低。
三、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纳税筹划
(一)税收政策:财税〔2018〕1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解读: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年终一次性资金,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根据员工实际收入情况,自行选择。
自2022年1月1日起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终一次奖金计税举例:
某员工2019年收入480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本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2月发放年终奖金30000元。
A单独发放方式:30000÷12=2500元,税率3%,个税=30000×3%=900元
B并入综合所得方式:应纳税所得=48000+30000-60000=18000元
个税=18000×3%=540元
结论:通过以上计算,选择B方案,并入综合所得,有利于降低税负。
某员工2019年收入1800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本年缴纳个人所得税9480元,12月发放年终奖金30000元。
A单独发放方式:30000÷12=2500元,税率3%,个税=30000×3%=900元
B并入综合所得方式:应纳税所得=180000+30000-60000=150000元
全年累计个税=150000×20%-16920=13080元
全年工资个税=120000×10%-2520=9480元
年终奖金个税=13080-9480=3600元
结论:
通过以上计算,选择A方案,单独发放,有利于降低税负。
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间,企业应根据不同收入员工群体,具体选择年终奖金的計税方法,合理利用纳税筹划空间,达到有效降低员工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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