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及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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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各高校教职工的收入水平大幅提高,为了提高教师的实际收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各高校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各种合理的手段进行纳税筹划。本文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在强化纳税意识、个税纳税筹划提出了几点建议,利用缓冲酬金发放、个性化纳税筹划等方式为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G647;F812.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0-0168-02
一、高校教师纳税筹划的目的
高校作为非营利机构,长期以来,涉及到的税收种类相对比较单一,加之长期以来高校教师的收入不髙,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普遍偏低,高校教师的税收问题,并未引起大家的注意。此外,在高校纳税问题,一直是由学校财务代扣代缴,因此,作为高校教师,对纳税普遍缺乏必要的了解,教师对纳税政策的理解也不充分,有时甚至存在偏差。
近年来,随着科技兴国的提出,国家将“教育强国”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髙度,国家也不断地加大了对高等教育的投入,高校教职工的收入水平和工资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高校教职工收入已成为工薪阶层中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群体。因此,高校税收已成为税务部门的重点税源及稽查对象,国家税务总局也将高校的个人所得税作为监控的重点。而实践表明,通过超额累进税率,存在“临界点”效应。根据测算,发放年终奖存在“盲区”,在“临界点”附近,年终奖的数额的微小变化,可能带来的是高达万元的税负,所以在年终奖的发放过程中,应避免几个盲区,比如年终奖发36001比36000元多缴纳税款1080元、发144001比144000多缴纳税款13200.2元、发300001比300000多缴纳税款13750.25元。
可见,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如何科学、合理的对高校教职工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科学筹划、合理纳税,提高他们个人的实际可支配收入,从而提高高校老师工作的积极性,就显得格外重要。结合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发〔2018〕41号《个人所得税专项加扣除暂行办法》,有針对性地提出针对高校日常发放工资薪金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筹划,力求为高校开展该项工作提供可行的建议,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高校教师纳税筹划现状、原则、办法
(一)高校个税管理的现状及特点
目前,高校教师的纳税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是普遍缺乏个税筹划意识,不知该从何着手合理的降低个人所得税。如何降低个人个税负担、提高实际收入,进而调动高校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师对学校的满意度,留住人才,实现学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高校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改变薪金结构、工资、薪金发放的金额、时间、次数等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高校教师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中工资薪金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绩效以及住房和交通补贴等,除此之外还有课时费、科研奖励费、监考及评审费、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二)高校教师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
纳税筹划是在不违背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事先筹划和安排,选择税负最轻的方案,以达到减轻税负、获得最大利益的一种税务安排。个人所得税的筹划,主要是围绕着税收优惠政策。而每一种筹划方案都有特定条件,并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因此,要根据高校收入与税收管理的现状,并通过对工资薪金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实证分析,才能提出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的优化设计对策。纳税筹划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需要纳税人、学校人事、财务等职能部门以及各二级学院共同参与才能完成,财务部门利用其专业知识为学校提供专业建议。
总之,任何形式的纳税筹划都应当遵循合法合理、事前性和全局性的原则。
(三)以工资、薪金为例的纳税筹划
1.工资、薪金缴纳个税计税方法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月工资收入按照七级超额累计税率计税,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分别为3%和45%,如表1和表2所示。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年终奖缴纳个税计税方法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某教师2019年1月应发工资18000元,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00元,住房公积金1000元。支付住房贷款利息本月可扣除的金额1000元,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支出本月可扣除的金额2000元,此人为独生子女且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本月可扣除的赡养支出2000元。(以上均为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不考虑其他扣除项目,预计该教师2-12月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不变,年终奖50000元,则该教师2019年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1月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收入-应扣除的基本减除费用-应扣除的专项扣除(即三险一金)-应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18000-5000-3000-5000=5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5000×0.03=150(元);
2月~7月应纳所得税额=150(元/每月);
8月应纳所得税额=5000×8×10%-2520-150×7=430(元);
9月~12月应纳所得税额=5000×9×10%-2520-1050-430=500(元/每月);
年终奖应纳所得税额=50000×10%-210=4790(元);全年应纳所得税额=150×7+430+500×4+4790=8270(元)。
3.纳税筹划的几个方面
针对高校日常发放工资薪金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筹划,可以充分运用纳税优惠政策合理避税,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住房公积金政策
根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文件规定,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因此、学校给教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比例、缴纳基数不要偏低,可以充分利用税收政策,一方面在规定标准内缴存的公积金,可以在个人所得额中扣除,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按规定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级次,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2)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
根据国发〔2015〕2号《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办发[2011]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关于企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工作人员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所以,学校可以适当通过建立职业年金账户,以便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3)巧用年终一次性奖金、利用级差、扣除项目测算,合理纳税筹划,充分运用纳税优惠政策合理避税
例:某高校2019年引进某教授,年薪100万元,该教授每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00元、住房公积金1000元、各项专项附加抵扣2000元(以上均为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不考虑其他扣除项目,该教授全年扣除数为120000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80000元,假设该教授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不变,筹划该教授2019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见表3)
可见,方案E最佳。每月发放工资550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220000元,年所得税额最低。
三、结语
通过上述对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对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虽然主要是围绕着税收优惠政策及收入分配方式进行,却可以取得显著的效果。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学校人事、财务、二级学院以及各职能部门应相互配合,积极研究合理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收入分配办法,提前做好分析,制定合适的工资分配方案,努力提高税收筹划方案的有效性和高质性,才能切实提高教职工的实际可支配收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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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付稚茹,赵瑜,秦文莉,王竹.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的优化设计——以某高校为例[J].中国商论,2016(33):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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