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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共同体的形成机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袁文华

  【摘 要】民族共同体并非一国之内各民族凭借共同特征的简单聚合,而是在“共同体”框架下对民族国家的进一步建构,是民族建构中一次新的“自觉”。从自觉的民族走向自觉的民族共同体,是想象与建构双重作用的结果,指向了民族共生系统中各要素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递进、链接过程。民族符号的想象是区分民族之“我者”与“他者”的文化前提,民族意识的觉醒是推动民族从“自在”走向“自为”的心理基础,民族安全的确立是维系民族“温馨圈子”与“防御土墙”的政治条件,民族利益的融通是聚“多元”民族为“一体”国家的关键一环,民族愿景的书写是勾连民族之“现在”与“未来”的动力因素。
  【关键词】民族共同体;形成机理;民族意识;民族安全;民族愿景
  【作 者】袁文华,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北京,100084。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9)04-0009-009
  19世纪的英国政论家白哲特(Walter Bagehot)在谈到“民族是什么”时曾讲道:“你要是不问,我们都知道它是什么;但要马上对它作出解释或定义,却是不能。”[1]2对于民族共同体而言,白哲特的话同样适用。民族共同体虽然是由某些具有共同特征的民族成员所构成,但它并非是一国之内各民族凭借共同特征的简单聚合,而是在“共同体”框架下对民族国家的进一步建构,是民族建构中一次新的“自觉”。因此,民族共同体既不是民族学意义上的族群共同体,也不是政治意义上的国家共同体,而是合二者特性为一体的国家民族共同体,或称国族共同体。英国学者鲍伯·杰索普(Bob Jessop)曾指出,“在当前全球化的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当中,民族国家仍然重要,它不是正在消亡,而是正在被重新想象、重新设计、重新调整以回应挑战”[2]。从自觉的民族走向自觉的民族共同体,是想象与建构双重作用的结果,认清这一历史想象与建构的过程,对于正确认识民族共同体、培育和筑牢民族共同体意识、巩固和促进民族大团结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族符号的想象:民族共同体形成发展的文化前提
  “符号”(sign)是一个事物被认知或与其他事物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作为对象和意义的中介,符号一方面由指代对象所决定,另一方面又赋予指代对象以特定的内涵。现代语言学之父索绪尔(Ferdinand de Saussure)曾把符号定义为“能指”(signified)和“所指”(signifier)的结合体,能指即“音响形象”,所指即事物的概念,“能指”和“所指”分别指向了具体事物的符号和符号所要表达的意义。符号一经产生,就天然具有符号学创始人皮尔斯(Charles Sanders Peirce)所称的“解释项”(interpretant)[3]31的功能,会积极参与到人类解释世界和建构世界的活动之中。可以说,符号自始至终伴随着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人类社会和人类文化正是因为有了符号才得以形成。由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卡西尔(Ernst Cassirer)会把人称作是符号的动物,而世界则是一个符号化的世界。因此,任何一个事物要获得人的感知和认知,就必须建构起自身的符号系统,把自身符号融入人类活动之中,对于民族共同体这样一个包含漫长历史记忆、众多族群成员、复杂文化要素的事物来说更是如此。
  民族符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民族符号涵盖了性质符号(qualisign)、個体符号(sinsign)、法则符号(legisign)等符号内容,[3]50即民族历史上传承下来的表现为意象形式、具象形式和抽象形式的独一无二的文化符码(culture code);狭义上的民族符号则专指带有政治意味的国族称谓,即民族共同体名称及其内涵。由于人们对一个民族共同体的感知往往也是从这个民族特有的符号开始,因此,构造出既能反映本民族独特的历史文化印迹又能彰显本民族共有的精神心理特征的民族符号就成为民族共同体得以确立的前提。尽管有些民族在历史演变过程中形成了多种民族文化符码,但这只是广义上的民族符号,尚不足以彰显各民族共同的政治诉求和一体的国族称谓。比如杜赞齐就认为,早在民族主义传入中国之前,中国人就有类似的“民族”现象了;对中国来说,民族主义的新颖之处并不在于“民族”这个概念,而在于其“世界性的民族国家体系”。[4]59因此,所谓民族符号的构造,不仅仅是基于各民族共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再创一个新的民族称谓,更是在新的民族旗帜下发出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声音和诉求。
  事实上,民族符号构造的过程也就是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在《想象的共同体》中所反复强调的“想象”(imagine)的过程,即“它是一种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并且,它是被想象为本质上有限的,同时也享有主权的共同体”[5]6。当然,按照安德森的意思,这种想象的创造物并无虚假、虚构之意,而是一种超越面对面(face-to-face)的对本民族符号及其诉求的认同。换言之,民族符号的“想象”并不是“空想”或“幻想”,而是立足于客观共同性基础上的能动性发挥,是存在一定约束条件和基本机制的。这种客观共同性就是斯大林经典民族定义中四个共同特征的前三项——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只有以此为基础才使得“作为一个整体民族把自己想象为一个统一的历史的主体”[4]42。否则,忽视这些约束条件和基本机制,世界上任何一群人均可随意构想出一个民族,创造出一个新的民族国家。
  一般而言,民族符号的想象离不开三个步骤:其一,认清民族危机,探寻民族出路。无论是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南北美洲的殖民地独立运动,还是1820年以后欧洲大陆出现的或群众或官方的民族主义浪潮,抑或是两次世界大战后亚非国家掀起的民族独立运动高潮,在这三波民族主义浪潮下涌现出的民族国家无一不是民族危机一步步倒逼的结果,而对民族危机的认识和把握成了探寻民族出路的最初动力。尽管选择何种出路并没有统一的定式,但是从历史同根、文化同源中探寻民族的未来无疑成了共同的选项。其二,追溯民族历史,唤起民族记忆。“民族历史‘叙述’(narrative)是建构民族想象不可或缺的一环。”[5]12通过“某种媒介包括文物资料及图像记录、文献记载,或各种集体活动来强化群体性记忆”[6]158,重新把以往的民族特征强化到民族符号的高度,激活那些刻写于民族文化深处的历史共同感和历史宿命感,使人们在“民族”形象之中感受到一种真正无私的大我与群体生命的存在。其三,确立民族情感,谋求民族独立。“民族”在人们心目中召唤出一种强烈归属感和同胞感的同时,也催生了民族之“我者”与“他者”的心理间隔与文化区分——基于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的独一无二的排他性——不断把非我族类“他者化”(othering)[7]7。在民族符号的强化之下,这种排他性最终会孕育出一颗颗为了民族自由而不断鼓动的心脏,进而转化为渴望实现民族独立自主的共同心愿。   民族符号作为一个民族的象征,不仅承载了一个民族共享的历史记忆和集体意识——“每一个人都遵循同样不断变化的传统”[8]8,是文化延续和族群认同的重要元素;也寄托着独一无二的民族心理和情感——各民族有决定自己领地事务的自由,是维系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的重要纽带。在时间深度——共同历史宿命和空间界限——共同地域生活的双重作用之下,延续性和独特性的民族符号特质不断在人们心中烙印下拥有共同文化以及尊崇共同文化的“集体自我意识”,“从而催生一种强烈的文化认同和文化差异感”[9],由此进一步把“自己”和“他们”区分开来,最终把民族符号的想象置换为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的建构与传播。正因为如此,在民族共同体形成之初,我们常常能够看到一种自发的“建造民族”(nation building)的热情,这种热情不仅意味着对本民族相对统一的历史文化传统的理解与接受,也意味着把个体与民族家园融为一体的民族意识的萌发与觉醒。
  二、民族意识的觉醒:民族共同体形成发展的心理基础
  意识作为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按其反映对象可分为个体意识、群体意识和社会意识。民族意识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意识,是民族共同体这一客观存在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表征着民族共同心理素质这一主观共同性要素。马克思曾指出:“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10]524也就是说,意识的产生离不开三个前提性条件:人的存在、人的交往以及交往的媒介——语言。换言之,没有交往,也就无所谓意识。如同意识一样,民族意识也是在与“他者”的交往中逐步形成的。从广义的全球化进程来看,没有各个民族与世隔绝、各自孤立的状态被打破,没有对异族文化的接触和认知,没有民族危机的加剧与刺激,民族意识也就不可能产生。正如厄内斯特(Ernest Gellner)所言,虽然“在西方的入侵和东方民族意识觉醒之间,存在着一个相当大的时间滞差”[1]15,但东方各地民族意识的自觉却不能不归因于西方的殖民扩张和侵略以及由此引发的民族符号的想象与传播。
  虽然当一个民族在与“他者”的交往中想象出具有时间深度和疆域界限的民族符号之时,就在一定程度上預示了民族意识的初步觉醒,但是由于民族符号的想象权最初往往掌握在社会上层特别是精英群体手中,只有通过由上层至下层、由核心至边缘渐次扩展的同化工程,才有可能把少数人的想象变成人们普遍认可的现实。否则,空有一个想象出的民族符号,不仅无法形成自觉的民族意识,更无法形成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因此,不经历一个自上而下的宣传普及过程,不获得全体成员的认同与接受,民族符号就难以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中、思想意识中扎下根,整体性的民族意识也就无从谈起。由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一个民族独立伊始或一个新的民族国家成立前后总是竭尽所能“经由大众传播媒体、教育体系和行政管制等手段进行的有系统的,甚至是马基雅维利式的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灌输”[5]109。无论是早期南北美洲殖民地民族意识的萌发,还是十九世纪欧洲民族国家的崛起,抑或是二战后广大亚非国家民族意识的觉醒,大体上都经历了这样一个民族意识的觉悟过程,只是程度有所不同,时间先后有异罢了。
  尽管民族意识——超越单一民族的“国族意识”的觉醒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一个民族从“自在”走向“自为”的标志,其重要性也为众多民族国家所认可,但是对民族意识的认知似乎并未达成一致,并且形成了分界意识、归属意识、认同意识、自我意识等不一而足的看法。比如,梁启超先生就曾言简意赅地指出:“何谓民族意识?谓对他而自觉为我。”[11]43费孝通先生也曾提出民族意识是“同一民族的人感觉到大家是属于一个人们共同体的自己人的这种心理”[12]。吉野耕作将民族意识等同于“自我认同意识”[13]29。罗格斯比(Stephen Rugsby)将民族意识界定为“个体某种程度的自我意识,比如一个人认为自己由于出身而必然地、持续地和其他人相关联”[8]13。不可否认,以上这些看法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并且从各自的角度彰显了民族意识的突出特征,但显然又不足以囊括民族意识的丰富内涵,这也是时至今日对民族意识的理解依然无法形成共识的根源之所在。
  那么,如何把握民族意识的本质?根据现代心理学对意识界定为一项赋予现实的心理活动,是心理机能的整合,表现为知、情、意三者的统一。其中,“认知”意在解决“是什么”“什么事实”的问题,“情感”意在解决“有何用”“如何评价”的问题,“意志”意在解决“怎么办”“实施什么行为”的问题。据此,我们不妨尝试从以上三个层面来理解民族意识的内涵。第一,在认知层面,民族意识表现为对本民族过去、现在与未来的自知之明,不仅对本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而且对本民族当前的处境以及未来的前景有比较清晰的认识。第二,在情感层面,民族意识表现为对本民族以及民族成员的热爱之情,不仅表现出对本民族利益、历史与传统的亲近、喜爱与维护,而且表现出对本民族敌人与出卖民族利益之人的憎恶与鄙视。第三,在意志层面,民族意识表现为对本民族理想与价值的意向之志,不仅表现出实现民族目标的欲望、意图和行动,而且表现出对民族价值、民族精神的恪守与弘扬。概而言之,民族意识是对本民族的自知之明、热爱之情与意向之志的统一。因此,民族意识的觉醒,也就意味着民族认知、民族情感、民族意志的觉醒,也就意味着人们倾向于用民族来规划自己生存的目的,理解自己所属群体与其他群体的关系,并以此构想自身以及本民族在世界秩序中的位置。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民族意识也就不自觉地充当了“把国家及其居民团结成为在文化上相对统一的、以领地为依托的民族共同体”[8]76的工具,进而理所当然地成了凝聚民族精神与民族力量的心理纽带。
  如果说建立在客观共同性基础上的民族符号的想象代表了精英群体对民族共同体的初步构想,那么以主观共同性为依托的民族意识的觉醒则代表了社会大众对民族共同体的共同想象。这种“想象的共同体不是虚构的共同体,不是政客操纵人民的幻想,而是一种与历史文化变迁相关,根植于人类深层意识的心理的建构”[5]17,是集体自我意识——民族有自己的土地,土地上居住着自己的人民的共同心理投射。当然,无论是符号的想象还是意识的觉醒,终究只是思想意识层面的建构,是对本民族实际上不确定(uncertainty)、不可靠(insecurity)、不安全(un-safety)的生存状态的现实反映。而这种空有民族共同体之“名”却无民族共同体之“实”的现实状态也昭示着人们,最终的改变唯有建立在一个实际存在的全民族共同体的基础上方有现实的可能。   三、民族安全的确立:民族共同体形成发展的政治条件
  如果有人问,为什么时至今日仍然有许多民族甚至族群孜孜以求地创建一个民族共同体,鲍曼(Zygmunt Bauman)《共同体》一书的副标题或许可以给他们一个答案——“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中寻找安全”。共同体之所以会给人不错的感觉,在鲍曼看来,不仅在于共同体本身意味着确定性和安全感——“一个温暖而舒适的场所”和成员之间“能够相互依靠对方”,而且在于我们生活在一个残酷无情、充满竞争的时代——一个缺乏确定性、可靠性与安全感的时代。[14]2-3在这样的时代下,不仅个体安全与集体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连“我是谁”“我们是谁”也时时面临着危机。而归属一个具有共同历史宿命和共同地域生活的民族共同体则意味着,“要比其他形式的共同生活更有助于个体的自我确认”[15]17和更有助于个体安全和集体安全的保障。因为,民族共同体在让人更清晰地理解“我是谁”的同时,也容易创造出一种“人多力量大”的安全表象——“那些具有相似观点和背景的人们,可以借此结合在一起,并从这些群体的稳定性中获得安全的保障和体验”[16]109。因此,当盖尔纳(Ernest Gellner)提出,“民族创造了人;民族是人的信念、忠诚和团结的产物”[1]9时,我们不妨把它颠倒过来——民族共同体是人的信念、忠诚和团结的产物;同时,民族共同体也创造了人,创造了共同体成员与非成员之间的区别,创造了安全与确定的发展环境。
  所以,每当一个民族身处不安全状态之时,总是会自觉地形成对民族共同体的强烈向往和追求。甚至于说,越是感觉到不安全的民族,其共同体的感觉就越强烈,其创建民族国家的热情就越高涨。正如威克斯所指出的:“事实上,共同体最强烈的感觉,可能来自那些发现他们集体性地生存前提条件受到了威胁的群体,以及那些在这之外建立一个提供强烈的抵抗力和能力感的身份认同共同体的群体。”[14]123这些群体既渴望摆脱本民族任人宰割、强敌环伺的生存困境,又不满于民族之“我者”与“他者”的巨大差距,梦想通过成立民族国家来改变现状就成了他们最迫切的需求。而一旦他们团结起来把这种愿望转化为实际行動,对民族安全的渴望就成了支撑他们建立民族国家的最强劲的动力。从历史上看,流浪世界各地一千八百多年的犹太人之所以在十九世纪末萌发出建立犹太国的强烈渴望,虽然是受到了欧洲民族主义思潮的影响,却也不能不归因于欧洲反犹主义浪潮激起的对犹太民族安全的担忧。正如1882年俄国敖德萨犹太人医生列奥·平斯克(Leo Pinsker)指出的,人们歧视犹太人,是因为我们不是一个国家,“只要我们没有自己的民族家园,反犹太主义就永远不会消失。”[17]184很显然,日后犹太复国运动的历史正是以建立犹太国为目标而展开,而犹太民族的命运也随着以色列的建立而发生彻底改变。
  尽管民族国家的建立让民族安全有了暂时的依托,甚至标志着民族共同体的初步形成,但这就意味着民族危险的完全解除?意味着民族共同体从此可以共享历史、温暖与荣光?显然,答案是否定的,毕竟民族国家成立之后依然危机不断甚至最终走向四分五裂的例子在历史上不胜枚举。与其说民族安全因政治共同体——民族国家的建立而获得了保障,毋宁说这样的共同体只是一个“挂钉类型的共同体(peg-style community):一个团体通过找到一个挂钉而聚合在一起,众多个体的恐惧可以同时悬挂在上面”[18]38。尽管在一个个外来的“挂钉”面前,众多个体可以暂时性地结合成不分你我、命运与共的聚合体,创造出“人多力量大”的表象,为本民族被压抑的恐惧和不安找到了出口,却也遮蔽了民族真正的困境、忧虑以及内部的变化与波动。特别是当外来的“挂钉”褪去,来自聚合体内部的形形色色的“挂钉”总是会如雨后春笋一般涌现出来,它们可能是主体民族的傲慢、弱小民族的担忧、族际间的矛盾与摩擦、宗教的对立、文化的冲突,等等。在一定的情况下,由这些内部“挂钉”引发的“亚国家民族主义”(substate nationalisms)[19]不仅会让民族国家再度陷入不安全状态之中,甚至是重新走向分裂动乱。
  因而,与其说民族共同体是“一个在那里他们可以刀枪入库、马放南山并停止战斗的‘自然而然的理解’的岛屿与‘温馨圈子’,还不如说它感觉像是有一个被包围的堡垒,这个堡垒持续地受到外部敌人(这些敌人常常是无形的)的攻击,而且再次被内部的争论与冲突撕裂得残缺不全;防御土墙和角楼,将是那些寻求集体温暖、家庭感觉和平静安宁的人不得不度过其大部分时间的地方”[5]12。因此,所谓民族安全,对内意味着“温馨圈子”,对外则意味着“防御土墙”,而维系“温馨圈子”和“防御土墙”的正是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民族国家。对任何一个民族国家而言,外部威胁的解除并不意味着民族危险的完全退却,外部安全与内部安全的统一才是民族安全的本质要义。
  正如民族国家的建立不代表民族安全的完全确立,政治共同体的形成也不代表民族共同体的真正形成。一个民族共同体从松散聚合走向紧密结合,乃至最终实现民族一体化,仅仅依靠政治上的联合是完全不够的。毕竟,“由强力凑合在一起的人群,虽有同一个首脑,却并非真正地合为一体:这样的群体也造就不出一个民族(a people)。使一个共同体的成员结合起来,并使一个民族(a people)犹如一人的,乃是基于一些共同利益或兴趣的社会联盟、同盟以及彼此间的和谐一致”[7]1。这些因素,恰恰就是使一个民族共同体成为一个“真正的共同体”的关键。
  四、民族利益的融通:民族共同体形成发展的关键一环
  利益是人类活动的核心驱动因素,也是人类社会始终关注的核心话题。无论是马克思所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20]187,还是司马迁所提“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抑或是西塞罗所言“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结成伙伴关系”[21]75,无不点明了利益对于社会关系的重要意义。对于民族共同体而言,民族利益同样在民族关系中占据了核心地位,能否正确处理民族利益问题,不仅关系到民族关系是否健康、和谐,甚至影响到一个民族共同体的生存和发展。尽管民族利益在成立民族国家或处理对外关系时往往表现出惊人的一致性特征,但“一个社会不仅具有一种利益一致的典型特征,也具有一种利益冲突的典型特征”[22]2。民族国家一经成立之后,内部纷繁复杂的民族利益问题总是会时不时地凸显出来,使利益一致和利益冲突的双重利益关系形态交织在一起。   这也说明,利益和谐并非利益关系的常态。在一个民族共同体内,民族成员与民族共同体之间的利益既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冲突;不同民族成员在利益上既可能是耦合的,也可能不耦合;甚至于说,同一个民族的不同族群之间也可能存在着利益上的矛盾和不一致。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除了不同主体本身固有的利益差异和矛盾,更在于在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日益频繁的全球化时代,沃克·康纳(Walker Connor)所强调的“高度同质性的民族国家”[23]139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不同民族在同一个国家内多元共存已成为普遍现象。即便是被视为单一民族国家典型的日本,除了主体民族大和族,尚有琉球族、阿伊努人、朝鲜族等少数民族,而大和族又被分为九州人、四国人、关东人、关西人等不同族群。这种多民族或多族群共存的局面毫无疑问会强化民族利益的多元性和复合性,但也容易导致利益分配或利益协调的难度大大增加,由此加剧民族关系的紧张和矛盾,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引发民族分离主义倾向。[24]2-9显然,这样的例子在历史上并不少见,这也是时至今日仍然困扰众多民族国家特别是那些内部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的民族国家的根源之所在。德国学者迪特·森格哈斯(Dieter Senghaas)就提出:“一般说来,在同一个文化圈内,现代化水平较高的社会与现代化水平较低的社会在价值观方面出现的差别是很大的,它甚至大于分属不同文化圈而发展水平相当的社会价值观方面所呈现出的差别。”[25]12可见,民族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民族关系并不总是和谐的,过去的和谐不代表现在的和谐,现在的和谐也不代表将来的和谐。那么,应该如何正确看待民族利益关系?
  我们知道,不同民族之所以能够团结在一起、共同建立民族国家,绝不是出于偶然的因素,而是必然存在共同的利益诉求。马克思曾指出:“要使各民族真正团结起来,他们就必须有共同的利益。”[26]694恩格斯也曾说:“没有共同的利益就不会有统一的目的,更谈不上统一的行动了。”[27]359所谓共同的利益,指的是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整体之间在利益上的共荣共损关系:一方利益的增加或减少同时也就意味着另一方或整体利益的增加或减少,双方之间体现的是互利共生关系下的共同体利益(community interest),而不是零和博弈关系下的排他性利益(exclusive interest)。正是这一点,奠定了共同体团结和谐的基础,同时也将共同体与其他共同生活形式区别开来。
  作为共同利益的一种具体表现,民族利益同样是民族共同体团结稳定的基石,是民族共同体发展壮大的根本保证。正如共同利益并非总是和谐的,民族利益也并不会总是一成不变、始终存在,它总是会随着时间的流逝、环境的改变而得以强化或弱化、产生或消失。而一旦民族利益滑向弱化甚至消失的边缘,人们“非常清楚地表达过一种共同生活的愿望”[28]也将消逝,多民族共存的一体局面定然难以维持,民族共同体的分崩离析也将不可避免。历史上那些多民族国家,尽管导致其分裂或瓦解的原因各有不同,但各民族并未真正形成基于共同利益的一体化民族国家却是一大诱因。这也表明,民族共同体之所成为共同体,根源于“共同的”民族利益;而民族共同体继续维持一个共同体,乃至形成团结和谐的良好局面,同样离不开“共同的”民族利益。民族利益的动态变化特性及其基础性地位启示我们:只有不断化解利益的差异和分歧,实现民族利益的融通,民族共同体才有稳固的支撑。
  所谓民族利益的融通,既不是民族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也不是民族成员利益处于优先地位,而是使成员与成员之间、成员与共同体之间的利益达成一种互利共生的融洽贯通关系,使多民族真正成为一体化的利益共同体。这就意味着,个体与个体之间或个体与共同体之间在利益上是“正比相关”,他者利益事实上成了自我利益的一部分。[15]11只有以此为基础,我们才能想象一个民族国家不是一个多民族的松散联盟或民族聚合体,而是一个团结和谐、命运与共的民族共同体。由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尽管今天的“苏格兰人”“科西嘉人”“格陵兰岛人”看似都有足够充分的理由寻求民族自决,却始终不愿脱离各自的母国而走向独立;而原本同属一个民族国家的“捷克斯洛伐克”“南北苏丹”却最终走向分裂。这种现象与其说是历史和文化的因素导致,倒不如说是民族利益是否融通的结果。因此,唯有实现民族利益的融通,一个紧密结合的利益共同体才有可能出现,一个命运与共的民族共同体才有可能形成。
  盡管民族利益的融通是化“多民族”为“一体”之民族国家的关键一环,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民族共同体的基本形成,但是正如共同利益只是共同体的起点,利益共同体也并非民族国家的终点,唯有发展壮大才是民族共同体的最终归宿。而民族共同体的发展壮大,除了离不开各民族成员的共同参与,更离不开加拿大学者卜正民(Timothy Brook)和施恩德(Andre-Schmid)所说的一个使各民族“走向富裕和强大的未来的目的性动力”,这个动力能够“将所有民族带到同一个叙述体系中,但同时又宣告他们自己的特质,以作为文化独特性和独立性的证据”。[29]8
  五、民族愿景的书写:民族共同体形成发展的动力因素
  以愿景为指引和动力,是共同体发展的重要逻辑。作为一种方向性指引,愿景宣告了共同体“存在的目的和理由”,意在解决“我们究竟要努力去实现什么”的问题[30]153;作为一种精神性动力,愿景让个体认同于共同体价值观的同时,把共同体的梦想作为自己的梦想去实现。“学习型组织”理论的奠基人彼得·圣吉(Peter M. Senge)把共同愿景等同于组织的共同目标、价值观和使命感,认为“如果组织中没有全体成员深度分享的共同目标、价值观和使命感,很难想象这个组织能够保持其在某种程度上的伟大称谓”[31]9。其实不只是企业组织,对于任何由人组成的共同体而言,愿景都是它们发现自我、超越平庸、实现伟大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对于民族共同体来说,愿景同样不可或缺。因为,任何一个想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实现伟大梦想的民族也必须郑重回答“德鲁克经典三问”[32]26——“我们的民族是什么”“我们的民族将是什么”“我们的民族应该是什么”。实际上,这三个问题最终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我们的民族想要创造什么”。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同企业组织一样书写出能够激发人们真正的信念、行动意愿和彼此分享的民族愿景。   所谓民族愿景(national vision),也即全体民族成员共同享有的未来欲实现的民族愿望或景象,它是人们内心愿力的集中体现,就像“福特汽车”提出自己的愿景是“人人都拥有汽车”一样,民族愿景同样指向一个有吸引力、可期待、可实现的共同未来。作为一种精神理想,民族愿景“反映了經过深思熟虑后人们作为一个整体形成的意愿和共同利益”[33]358,它不仅让人们看到民族共同体现在的样子,还可以畅想民族共同体未来的样子。民族愿景的意义在于:它使人们心中燃起一股令人深受感召的精神力量,创造出众人是一体的热切感觉,从而振奋起为民族美好未来而携手共进的使命与激情;它使民族共同体最大限度地消弭分歧和矛盾,汇聚起所有民族成员的最大智慧和最大共识,从而铸造出全体民族成员共同享有的价值观和民族性。更重要的是,“它能够提供一个与英雄的往昔类似的辉煌未来。通过这种方式,它激励人们朝着一个共同的目标前进,并且,这个目标需要一代代人连续不断地去实现”[34]195。而这一代代人,无论生物学意义上,还是精神气质上,最终将成为民族共同体实现生命不朽的精神路标。
  虽然每个民族都可以有自己的愿景,但很显然,民族愿景并不能随心所欲写就,也不能随意从别处借鉴而来,它必须是“表达共享价值形式以及共同体传统的民族愿望的汇集”[35]63,能够代表人们的共同心声和时代的普遍呼声。否则,就无法激发起人们奉献和承诺投入的意愿,无法真正落地生根。更确切地说,民族愿景的书写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首先,民族愿景承袭于过去,是对民族历史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民族愿景是民族战略与民族文化的交集,既是民族发展战略的指引,也是民族历史文化的导航。其次,民族愿景来源于个人愿景,是个人愿景的结晶。民族愿景只有从个人愿景中结晶浮现出来,“才能产生出力量,培育出奉献精神和承诺投入的意愿”[31]208。最后,民族愿景立足于现实,是对现实的超越。愿景不是虚无缥缈的海市蜃楼或神谕幻想,愿景只有与现实紧密结合,才能真正被人们彼此分享,它发挥的作用和产生的效应才会越大。可见,民族愿景是所有个体和民族成员共同认同并共享的愿景,它为民族共同体的发展注入了方向感和动力源,为民族共同体提供了一个立足于现实又超越于现实的、值得期待的未来。
  正是在民族愿景的指引之下,多民族的瑞士在确立了对外部经济与政治影响保持中立自卫的瑞士民族国家形象、政治文化和价值观之后,不仅保存了自己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也最终形成了明显区别于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的现代瑞士民族共同体。可以说,一个不断发展着的民族一刻也不能没有民族愿景的指引,而一个伟大辉煌的民族一刻也不能停止发展、止步不前。因此,当一个民族的共同愿景真正建立起来的时候,一种各民族成员目标一致、共同奋斗的景象使我们有理由想象出民族共同体团结和谐、平等友爱的亲密画面,命运与共、精神相依的动人情景。恰如英国学者芬利(M.I.Finley)在赞美古希腊城邦共同体时指出的:“在这种共同体中,彼此的结合不仅指亲近的关系和共同的生活方式,而且还有共同命运与信仰意识。”[36]22而民族愿景就起到了这样一种作用,不仅把民族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有效勾连了起来,同时也提升了人们对本民族共同命运和共同价值的使命感和认同感。
  实际上这也表明,民族共同体的意义不仅在于现在,更在于未来;民族共同体的未来不是指向部分,而是指向整体。共同的身份和命运归属感曾把人们成功地凝聚在一起,共同建立民族共同体;共同的利益和愿景则把人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一起,共同创造出伟大的民族。从自觉的民族走向自觉的民族共同体,是想象与建构双重作用的结果——以共同性为根基的“想象”为民族共同体的形成提供了合法性的来源,以构成性为旨归的“建构”为民族共同体的安全稳定与利益融通提供了正当性的依据,二者将“个体”与“共同体”内置于民族共生系统之中,共同助力民族愿景的书写,从而也为民族共同体的发展壮大注入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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