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经办管理风险分析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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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内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长期居高不下,在企业生产期间常常发生各种工伤事故。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国家推出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在经办管理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风险。为完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必须对这些风险予以关注。本文将分析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经办管理中的风险,并就如何完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经办;管理风险;分析;建议
长期以来,许多制造业企业采用落后的生产技术、设备、工艺进行超强度的连续性生产,许多建筑施工企业则组织大批农民工搞“人海战术”,不分昼夜地连续施工;加之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对安全生产管理缺乏重视,导致每年都会发生大量工伤事故,造成职工因工伤亡。仅在2016年,全国有1036139名职工被认定为工伤,22436名职工因工死亡。为保障广大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国家推出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但这一制度在运作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风险,必须对这些风险予以高度的重视。
一、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风险
长期以来,在民营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上,始终存在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地位不对等的问题。由于农民工数量众多,供过于求,民营企业的老板往往居于强势地位,可以随心所欲地招聘、解雇农民工;农民工遭受工伤事故后,老板又不愿承担任何责任,而是将农民工一脚踢出企业,任由受害的农民工流落街头,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引发了许多农民工集体维权的群体性事件。为保障农民工,尤其是遭受工伤事故的农民工的正当权益,人社部在2011年推出《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8年12月《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暂行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职工被认为定为工伤,在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情况下,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若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社会保险机构可以为农民工提供垫付性先行支付,包括医疗费用与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等。若受伤的农民工工伤等级达到1-4级,社会保险机构可按月向受伤的农民工发放伤残津贴;若受伤的农民工工伤等级达到5-10级,社会保险机构须向受伤的农民工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若农民工因工伤不治身亡,社会保险机构还须向工伤罹难者的家属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
我们应当看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好的,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运作中遇到了一些经办管理上的风险: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加大
自实施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以来,各地方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便不断扩大。以温州市为例,2012年温州工伤保险收入为4.06亿元,当年温州工伤保险待遇支出为2.86亿元;2013年,温州工伤保险收入为4.55亿元,相较于上年增长了10%;2018年温州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却上升至3.35亿元,相较于上年增长了14%,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明显上升,而且其增幅超过了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增幅。長此以往,势必出现较大的缺口,甚至造成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
(二)社会保险机构追偿难度大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在10天内偿还。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社会保险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待遇比较困难,有的民营企业发生重特大工伤事故(如爆炸、火灾)后,全部固定资产与流动资金化为乌有,企业随之注销,社会保险机构不可能在一片废墟上追偿到钱款。一些民营企业的老板缺乏道德素质与公民意识,发生工伤事故后直接跑路,社会保险机构却对这些逃之夭夭的老板无可奈何;一些民营企业的老板债台高筑,甚至借高利贷维持企业运营,企业长期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本拿不出钱来。有专家对2014年广州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进行了专项研究发现,截至2014年8月,广州市工伤保险先行待遇支付累计达188万元,但社会保险机构却未能向用人单位追偿到一分钱。
二、完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建议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与市场经济紧密关联,在其实施过程中,必然与市场环境发生频繁、复杂的互动;而市场环境又始终处于波动之中,因此,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势必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应当看到,这些风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正常现象,而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主动完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积极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以管控风险、防范风险、减少风险、化解风险。
(一)主动辨识各种风险
运用SWOT分析法对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确存在着追偿难度大的劣势(weaknesses),同时还要面对许多不确定性的挑战(threats);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和广大劳动者的欢迎,具有较高的道义优势(strengths);从长期来看,我国工伤保险与发达国家,尤其是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还有进一步发展的良好机遇(opportunities)。所以,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坚定起信心,应当看到当前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中遇到的种种困难,都是可以克服的困难;应当主动辨识各种风险,运用标准调查表法、风险因素分析法、现场调查法,仔细识别各种风险,评估这些风险对于工伤保险基金运行造成的影响,做到心中有数。
(二)强化事前控制
有条件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强化事前控制。具体来说,社会保险机构须主动、认真地研究本地区每一家企业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金融资产、流动资产、应收票据、应付票据、流动负债、长期借款等),每一家企业的营业成本、营业收入、营业外支出、当年利润;每一家企业的职工人数、职工工龄、职工素质(包括工作经验、技能水平)、经营者的素质(包括其个人信用、道德、管理能力等),以及每一家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环境、劳动时间、安全管理;详细掌握本地区所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于有可能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社会保险机构必须加大关注力度,督促企业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于道德败坏、品行恶劣、又负债累累的老板,必须督促他们为员工缴纳更多的工伤保险费。通过强化事前控制,可以有效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继而有效降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从而保障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长期平稳运行。 强化事前控制,着力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与农民工伤亡数量,应当被视作社会保险机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今天,我国已经成为世界制造业大国,200多种国内工业品产量超过美国、俄罗斯、日本、欧盟28国,高居世界第一位;但另一方面,我国也是世界工伤大国,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工伤伤亡人数均明显低于我国。据统计,2010年,日本全国因各类工伤造成的员工死伤人数为107759人,其中工亡人数为1195人,在全部就业人口中,工伤伤亡人数占比不足0.2%。反观我国,每年因工伤造成的劳动者死伤人数均在100万人以上,数量超过日本的十倍以上。仅就温州一个城市的情况来看,2011年全市共有16776名员工遭遇工伤,126人因工身亡;2012年全市又有16947名员工遭遇工伤,143人因工身亡;2013年全市有17828名員工遭遇工伤,125人因工身亡;这其中暴露出的不仅是民营企业生产工艺、生产方式落后,生产条件恶劣,还暴露出了一些地方盲目以GDP为纲,漠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与人格尊严。假若我们不能强化事前控制,切实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则无论国家财政投入多少支持,也无法弥补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缺口。因此,社会保险机构必须强化事前控制,必须督促每一家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三)强化事后追偿
许多企业对社会保险机构缺乏敬畏。因此,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与银行、法院、检察机关、公安部门、工商机构主动联手,建立共同追偿机制。一旦某家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社会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同时银行立即冻结该企业的账户,公安部门、工商机构等行政执法部门迅速赶到该企业进行调查,从而形成较大的合力,强化事后追偿;并对其他企业产生震慑效果。
三、结束语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体现了国家对于广大劳动者的尊重。虽然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遇到了一定的风险,但我们应当迎难而上,主动迎战这些风险,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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