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饮用水源地保护有关问题的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在水资源保护过程中,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是较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其与人们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不过现阶段的饮用水源地保护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就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合理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饮用水源地保护;自身利益;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X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19)11-0-02
Abstract:In the process of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the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s an important link, which is closely related to people’s own interests.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in the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at this stage. This paper will discuss these issues and propose reasonable solutions.
Key words:Drinking water source protection;Self-interest;Solution
饮用水源地保护对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只有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才能提高水质,改善人们生活质量。
1 饮水源保护与管理的实际意义
众所周知,水是个体生物维持生命的必要物质,保护水源具有实际意义。根据“水资源评估—国家评估手册”可知,联合国规定:各地区应当在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基础上,保护水生态系统,维系生态环境平衡,以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的。部分学术研究者提出,一个国家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应当在水资源供应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优化各类自然资源配置,控制资源损耗。一旦水资源被无节制的开发利用,水生态系统将遭受不可逆损害,进而阻碍人类发展。为此,加大水资源管理力度至关重要。
2 现阶段饮用水源地保护中的问题
当前,我国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时间并不是很长,且受到地理环境、经济条件和人文环境因素的影响,在饮用水源的保护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方面均存在着明显的问题。
2.1 管理协调不力
我国的水资源管理机制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流域管理,一种是行政区域管理,这充分展现了流域管理的重要性。但是中央及地方流域管理机构基本不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行政区域管理机构在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工作中存在着明显的协调不足和职责职能缺位或重叠的问题,且权利配置也不够合理,因此在日常工作中也容易发生权利交叉的问题。如在行政区域水环境管理的过程中,多个部门工作中容易出现重复管理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2.2 水源地保护权责划分不够清晰明确
尽管我国的很多法律法规均明确了各级政府是水源地保护中的重要责任主体,但是各级政府在日常工作中只是形式和名义功能,职能部门是落实各项工作的主体。而当前并未建立权责划分的统一标准,这导致了职能交叉及监督缺位的问题。如水质监管方面,存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源水质监测、住建(或水利)部门负责水厂水质监测、卫生部门负责龙头水质监测,各自依照行业标准进行监测、公开,没有形成合力,对水质没有一个统一的有公信力的声音。水源地保护区监管方面,存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都有部分监管权,但职责单位无法采取有效的方式处理相关问题,而有方法的单位又没有处理的权限。在上位法的角度上,权责划分并未建立充足的依据,因此基层单位工作落实方面,无法达到相对理想的效果。现阶段环保高压已经成为了主要趋势,若要以此为背景完成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则很容易出现运动式的短期行为,无法形成高效持久的保障机制。
2.3 水源地安全防护建设工作落实不到位
随着基层群众环保意识的增强,饮水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政府职能部门逐步加大水源地保护力度,但实际工作的执行效果不够理想。归根究底,都是由于规划不合理、专项资金供应不足。以某地水源地建设与保护工作为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水源地安全保障建设规划方案,设立了建设标准体系,并且依据各县市的发展现状,编制了保护建设方案。然而,由于规划方案側重点不同,采取的措施也各不相同,再加上专项资金较为分散,导致重建现象屡见不鲜,造成大量的资源损耗与资金浪费。
2.4 水源地保护中两极分化现象较为严重
由于城市和农村在饮用水源地保护上的重视力度不均衡,使得区域之间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开展存在着严重两极分化情况。由于受到人员、资金等方面的约束,各级政府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重点集中在了城市水源地内,对于农村水源地保护的重视力度不足,再加上认知方面存在的偏差,使得两区域在工作开展上存在明显差异,影响了水源地整体保护效果。另外,很多政策条文的建立也都是在城市发展基础上构建的,并未充分考虑到农村区域的实际情况,使得水源地保护政策在农村落实上存在诸多问题,削弱了保护效果,农村区域水污染问题仍较为严重,水质不达标成为普遍现象。
3 完善饮用水源保护的策略
3.1 加大管理力度
我国的饮用水源分布十分广泛,这也加大了饮用水管理的难度。目前,人们逐步开始重视饮用水源的保护,饮用水源的安全问题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因此必须设立相对明确的管理制度,做好管理和治理工作。
开展水源地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来说,一是要划定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区。要依法划定保护区,对尚未划定保护区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要开展划定或调整工作。二是要设立保护区的边界标志。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三是要整治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对保护区的一、二级范围的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等,要全部清理整治到位。四是要定期开展水源地水质监测,确保水源地水质得到保持。通过强有力的管理、治理措施,使水源地的管理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3.2 建立权责清晰的保护机制
在逻辑层面上来看,所有的部门均具备制定法规和执法监督的职能,而这是一种不科学也不合理的机构职能方式,其极大地拓展了部门利益和部门的权力。完善的运行机制应以行政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为基础,并且充分符合决策多元和单一执行的要求。所以,在日常工作中,要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水资源管理的权利。在资源管理的层面上来看,要统筹水利与发展之间的关系,提高水源地布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明确保护的基本目标。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也需以集中的方式来行使监督执法的权力,建立完善统一的监测网络,监督指导多个地区的水源地保护工作。且在日常工作中执行饮用水优先保护的基本原则,在饮用水保护中,需协调好其他部门的管辖权与饮用水管理机构管辖权的关系。
3.3 拓展安全保障资金融资渠道
现阶段,水源地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在于地方政府机构,由于各基层资金储备有限,导致其无法满足长期投资需求。对此,各基层政府部门应当集中财政资金,统筹规划安全保障建设工作。并积极开展水生态保护及水质监测工作等主题公益活动,拓展专项融资渠道。此外,将开发与利用水资源的相关事务过渡给市场,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优势,维持安全保障建设工作的正常运转。
3.4 加大乡镇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
乡镇农村饮用水源地的覆盖面积相对较广,但却忽视了管理和保护水资源。以西北某小型城市为例,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约70处,一半以上的水源地未划分保护区。乡镇农村水源地有分布面积较广、规模相对较小的特点,但供水人口规模却较大,约为全市人口的1/3。由于维护和管理力度不足,多数乡镇农村水源地存在年久失修、设备老化、水质超标、水处理缺失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其正常使用。为此政府部门应加大对乡镇农村水源地保护的重视力度,加快乡镇农村水源地划分工作,结合实際情况制定合理的保护措施,逐步规范管理,解决农村居民用水难、水质差的问题,保证农村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另外,还需引进新型生产经营模式,完善水质监测网络,加大对农村水源地的保护力度。
4 结束语
总之,在饮用水源地保护上,应注重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建立各部门权责清晰的保护机制,以此提升水源地保护水平,为实现生态文明贡献一分力量。
参考文献
[1]郑青玲.关于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思考[J].环境与发展,2018,30(09).
收稿日期:2019-07-12
作者简介:高伟(1985-),男,汉族,本科,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环境科学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1510027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