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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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珂廷
摘 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电子商务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在现实中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次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将会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基金项目: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201810320089Z)成果
中国的电子商务正以非常快的速度兴起,根据国家统计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调查显示,2019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为34.81万亿元,比上年增长6.7%。其中商品、服务类电商交易额33.76万亿元,增长6.6%;合约类电商交易额1.05万亿元,增长10.1%。然而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电商内部则是良莠不齐,社会评价褒贬不一,诸多问题也在不断地显现出来,诸如缺乏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期间甚至出现过一些恶性事件,如“郑州空姐搭乘顺风车遇害案”。为电子商务发展带来了阴影。在此背景下,《电子商务法》的及時出台,结束了电子商务野蛮生长时期,规范化系统化的电商经济体系有望建立,而其中最大的创新点,莫过于将电子商务平台首次作为电子商务活动主体,赋予单独的责任与义务。
一、电子商务平台的现状与问题。
(一)电商平台缺乏统一完善的制度约束
电商平台的发展归根到底是在市场需求下的自我发展,期间并没有有效的政府主导存在。因此现行的各类电商运营的规章制度是电商平台自己订立起来的,其表现就是,大量的使用格式条款与免责协议,以达到降低电商平台自身义务的目的。消费者被迫接受所谓的服务条款,不存在任何商量的条件,无形间导致了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二审案件中(江金龙与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457号民事裁定书),淘宝服务协议中的管辖条款被法院认定无效。其原因就是该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且免除己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权利。现实中,消费者若不同意电商平台的服务协议,便无法进入平台进行买卖,虽然近些年此类认定服务协议、格式条款无效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是无法根治这一弊病,反而增加了司法的负担,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二)电商平台间的不正当竞争与垄断行为层出不穷
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是经济法调整的主要内容,国家规制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垄断与不正当竞争也是广泛存在的,结合互联网技术,逐渐发展为互联网不当侵权。这些竞争主要体现在支付方式的互相排斥上。诸如以微信微店为主的电商无法跳转淘宝界面。阿里巴巴关闭了微信支付的端口,强制使用支付宝支付,拒绝微信等方式搭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接的联系,这些行为无疑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须知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建立在互联网大数据的基础上的,如果电商平台有意的切断或者指定某一特定的联系渠道,那将与电子商务发展的条件背道而驰。
(三)电商平台内知识产权无法得到有利保护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水平非常高,国家在不断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但是对于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做的不够好。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商平台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大多数是以隐私政策,服务协议等方式做出,其规定的范围均涉及到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但是对于商业秘密的规定内容并不多,尤其是大多数的电商平台缺少知识产权投诉渠道,且与国家知识产权相关的保护机构缺乏必要的沟通。
(四)电商平台网络数据信息安全保障机制欠缺
电子商务是大数据时代的产物,但是对于电子商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泄露问题依然非常突出。个人数据关系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数据的泄露无疑也是一种财产上的损失。 2019年4月,国内多家企业的MongoDB和ElasticSearch服务器因暴露泄露5.9亿份简历。诚然,数据泄露不仅仅存在于电商行业,其他行业也存在着各类数据安全问题。但是电子商务中涉及的数据,多包含了个人的财产状况,甚至涉及到支付手段,电子商务行业的数据安全问题是直接和个人财产安全挂钩的。
二、《电子商务法》对平台责任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
《电子商务法》对于电商平台的责任规定是这一次《电子商务法》出台的重中之重。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电商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出现,也是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要求的。换言之,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其自身会逐步产生内在驱动力,促使安全保障义务的产生。其内在的驱动力便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对于平台的信任度。因此对于平台而言,制定相应的规则并且实施,是不断自我进化和发展的必然选择。同时平台自我的管理具有更好的社会效应。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和科技结合的产物,而平台经营者手握平台技术权限,对于不遵守规则的经营者,消费者,可以进行及时有效的规制。电子商务平台有能力更快,更有效直接的介入各类纠纷矛盾,电商平台虽然不是公权力机构,但是却能够发挥出较公权力机构更加大的作用。
笔者对《电子商务法》中对于电商平台较为新颖的规定做了一个初步的整理
[序号 平台所应当承担的义务 对应法律条文 1 平台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身份资质信息核查义务,报,并向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及时报送,定期更新。 第27、28条 2 平台发现经营者无许可经营或经营禁售物品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处置措施。 第29条 3 平台有义务保障信息网络安全 第30条 4 平台不得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不合理的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35条 5 平台明治或应知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未采取适当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因未尽审核义务从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 第38条 6 平台不得集中定价、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 第46条 ]
以上内容是本次《电子商务法》修订中对于平台经营者做出的较为新颖的规定,是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没有出现过的一些规定内容,笔者对其进行了整理。《电子商务法》用了专门的一节20个条文规定了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大致来看,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平台信息审核义务
此次《电子商务法》不仅要求平台对商家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方面进行审核,还要求将审核的信息及时报告给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这就意味着从此往后,信息审核将成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必经程序,而一旦经营开始,经营者的信息将纳入国家市场监管和税收体系,这无疑是电子商务规范化的重要环节。《电子商务法》要求对于信息审核要实时更新,意味着平台对于经营者经营信息汇总要更进,一方面平台有义务随时对经营者的各类信息进行检查保障其真实性,另一方面也是要求经营者如果有相关的信息变动,也应该向平台主动汇报。
不难看出,这一次平台经营者的审核义务是实质性的审核,而不再是以前形式上的审核。这无疑加大了平台经营者的工作压力,须知任何经营过程中,信息变动是非常频繁的,互联网经济时代尤其如此,如何建立有效的平台信息审核机制,如何协调经营者主動申报制度与平台审核制度的衔接,是需要立法者进一步考量的。
平台在履行了实质性审核义务之外,还要承担实质性管控义务。《电子商务法》38条对管控义务分为两种情况:(一) 平台知道或者应知商家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二)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平台对商家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条款根据平台的过错大小,对平台责任做出了区分,分为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这就要求平台对于部分涉及到人身安全的经营者进行实质性的管控,例如食品、医药品,保健品等领域。如果发生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平台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看,《电子商务法》出台后,平台如何进行实质性的审核与管控,平台经营如何合法化,是需要经营者下一番苦功的。
(二)互联网安全与知识产权保障义务
《电子商务法》41条概括性的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规定,即平台有义务保护知识产权,42条则是对41条的具体论述。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知识产权被侵犯后,提供初步证据,有权要求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方式阻止侵权行为。平台经营者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并采取措施,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在扩大的损害范围内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显然,这一条款是《侵权责任法》互联网侵权在电子商务领域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应用。即规定了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所承担的责任,也设计了完善的避风港制度。这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电子商务法》30条规定了平台应该保障网络安全,对于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网络安全问题是互联网时代重大的安全问题,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网络安全直接与经营者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挂钩。在互联网安全上,立法者采取的是,平台自治为主,政府救济保底的方式,充分体现了电子商务中平台治理的优先性与效率性。
(三)规范化的平台服务协议与竞争行为
平台交易协议与规则是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性准则,针对这些年各电商平台间的恶性竞争,平台内经营者间的恶性竞争,《电子商务法》也有相关的规定。电商法要求平台“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其中“集中竞价、做市商“是证券市场上两种主流的证券交易方式;而”标准化合约交易”一般是指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特定商品的标准化合约。这一条款的规定,一方面限制平台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不当竞争行为,保障良好的竞争秩序,另一方面也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范围做出一定的限制,即电子商务经营范围应当在实物经营的范围内,而不应该涉及到证券,期货等虚拟经济市场,这也是稳定国家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
同时《电子商务法》第 35 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这一条款要求经营者需要向消费者呈现出最实际的评价,是对现在“刷单”行为广泛存在做出的法律上的回应。
(四)协助与救助义务
基于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平台将作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管控者与掌舵人,对于电子商务活动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平台有协助经营者、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义务。简言之,当纠纷发生时,平台有义务向用户提供相关的经营者的真实信息以及相关交易记录与内容,帮助用户采集证据与固定证据。救助义务的来源一般认为是附随义务,不应当区分危险源的来源。救助义务的具体内容应该在合理范围内加以确定,平台违反救助义务的,应当向用户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发展的影响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无疑是大大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结束了电商发展的野蛮时期,规范化系统化的电商时代就要到来。本次《电子商务法》的修订,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作为电子商务活动的管理者,如何使自己的管理“合规”将是一个非常大的考验。同时,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平台管理与政府监管的衔接问题,安全保障义务内涵的再划分,这也是仍需要立法者予以解答的。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5G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也将更加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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