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因素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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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资源,土地制度是农村经济制度中最根本的制度。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户依法对其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通过转让、租赁、入股等形式进行处置,获得收益的行为。随着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劳务经济及经商人员大幅增加,各地由此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土地使用分散、闲置、流动性差,甚至出现了抛荒现象,这一问题已成为新时期影响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制约农业生产适度规模化经营的主要障碍。正确认识沈丘县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势和发展趋势,强化政府服务职能,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引导发展规模经营,是当前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因素
1.受自然经济的影响。我国人多地少,特别是几千年的自然经济遗留影响,而且土地赋予农民更多的保障功能,再加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处于初始阶段,因此,大多数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流转心存疑虑,当其外出打工或无力耕种时,往往选择私下协商代耕,临时性转包,有的甚至干脆撂荒,这些都不利于土地的流转。
2.土地流转中不能体现农民的主体地位。现有的农业法等法律政策规定,土地流转要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然而,由于农户在农村权力架构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再加之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始终没有得到体现。以及在土地流转工作中,仍有一些村组干部对党的土地承包政策和法规领会不够,为解决人地矛盾,搞“几年一调”,土地打乱重分,给土地流转造成了困难和障碍,近几年农村上访事件频频发生,其中土地流转中的问题已成为农民维权的焦点,这些都不利于土地的流转。
3.个别乡(镇)和村组干部对流转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土地流转是农民自己之间的事,无须政府插手,而且土地流转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矛盾多、难度大,没有直接经济收入,有为难、怕难情绪。有的抱应付态度,导致乡村干部沉不下去,责任不到位,工作难落实。
4.土地流转机制不畅,交易对象与范围窄,成交的可能性小。总体上仍缺少一个由下至上、网络化、多功能的中介服务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流转的程度、规模和效益,提高了土地流转的成本,造成“有买找不到卖,有卖找不到买”的局面,并限制了土地流转的区域范围。从流转机制看,流转形式单一,程序不规范。有的地方即使签订合同也存在手续不规范、条款不完备的问题。
5.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影响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发展。土地流转涉及土地所有者、土地经营者、中介组织等多方面的利益,流转必须按规范的操作程序进行。规范的土地流转行为是:首先流转主体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次是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在流转合同中,明确流转的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等。然后,再将土地合同经过县乡土地流转部门鉴证。据调查,一些农村土地流转无约定或只有口头约定合同的占到了60%以上;签订合同但并未经合同管理机构审查鉴证的占25%。从这些数据来看,没有法律效率的无效合同几乎占到土地流转合同近90%;这些,都影响了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完善土地流转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统一思想。要在干部群众中多形式,多渠道地宣传贯彻《土地承包法》,和中央、省、市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系列文件精神,通过政策宣传和细致的思想解释,让每一个农民了解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消除农民的惧变心理,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意识,同时,又要充分认识到规范土地流转是—个经常性工作,把规范土地流转工作纳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进行土地流转的前提,是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基础性工作。十七届三中全会就提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从“长期不变”到“长久不变”。这样,就巩固了农户的承包权并确保承包期内对土地的自主使用权、收益权及转让权。
2.坚持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必须要坚持土地流转双方自愿协商,互惠互利,“自愿、依法、有償”原则。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原则。把劳动力转移多、土地闲置较多的乡村作为土地流转的重点,循序渐进,稳步推进。乡村一级要从过去“管”、“要”向服务引导转变,认真搞好谋划。一要以产业推动抓流转,鼓励和引导农民的承包土地向主导产业和规模基地方向发展;二要规范建制抓流转。引导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是避免土地纠纷,确保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促进有序流转。三要培育大户抓流转。把培训规模经营大户作为带动土地流转的关键来抓,形成以示范辐射大户,大户带动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吸引大户、孕育大户的良性循环。
3.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配套措施。大力培育农村劳动力市场,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运用市场手段引导土地健康有序流转。首先,规范土地流转基本操作规程,实行程序化操作。其次,建立土地租金评估制度,主要是监督土地使用情况,防止土地肥力、地力被破坏。再次,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
4.健全组织并强化服务强化管理并规范行为。建立畅通的土地流转渠道,培育和发展为土地流转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开展土地流转的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土地评估、政策咨询、信用担保等服务工作。并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监督管理机制。积极协调处理各方关系,积极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对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经营大户,在政策上予以优惠,扶持大户发展生产,解决各种困难。明确合同主体,明确经营权流转的土地状况、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方式等,规范流转程序,制订土地流转示范合同,纠正土地流转中的错误做法,建立行之有效地土地流转管理体制,为农民提供信息政策和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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