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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与污染源监测管理衔接问题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徐标

  摘   要:当前我国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建立了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一证式”管理模式,污染源监测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一证式”管理的基础。排污许可与污染源监测管理衔接之间尚存在法规制度不足、污染源监测不足以支撑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达不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等问题。本文通过研究,探讨了如何实现排污许可证与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问题。
  关键词:排污许可证  污染源  监测管理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20)05(a)-0137-02
  近年来,国家进一步大力推动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了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一证式”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模式。污染源监测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污染防治监管、环境执法的重要技术支撑,是实现“一证式”管理的基础。如何实现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的关键依然是构建、完善固定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研究排污许可制度与污染源监测制度衔接的关键对策,于支撑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1  排污许可与固定污染源监测管理衔接存在问题
  1.1 排污许可与固定污染源监测管理衔接的法规制度不足
  企业作为污染源监测最重要的责任主体,应通过监测说明自身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和开展污染治理的情况。然而,污染源监测一直被认为是政府的责任,企业责任出现缺位。新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中明确排污单位应开展自行监测,并进行信息公开,但缺少具体的法规制度支撑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对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设施、自行监测结果做出总体要求,但对自行监测规范开展的相关管理办法配套还不完善。原有的《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已废止,污染源监测没有专门的管理制度。现行的《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中对污染源监测的要求,均主要针对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性监测,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要求严重不足。
  1.2 现有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不足以支撑污染源监管执法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与监管执法协同机制未建立,监测与执法“各自为战”,一方面监测部门监测了大量数据,另一方面监管部门需要的数据又显得不足。污染源监管部门更为重视对污染源污染治理的落实检查,而对污染源监测的要求不够重视,一般只提出笼统性的、原则性的要求,两者缺乏协同机制。同时缺少开展以问题导向性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不能有效反映企业的污染态势,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1.3 基层污染源监测能力与支撑污染源管理需求不匹配
  2016年来随着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的推行,污染源执法监测职能主要由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现有的县(区)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但污染源监测面对的监测状况复杂、监测技术要求高,县级环境监测部门原来的基础能力较为薄弱,存在技术人员专业知识不足、监测设备与实验室条件等方面不足,导致基层污染源监测能力与支撑污染源管理的需求不匹配,与管理要求差距大。
  1.4 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达不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2013年以来,我国开始推行重点企业自行监测,要求企业承担应有的监测和信息公开责任,接受公众监督。但是污染源监测技术体系和质控体系不完善,部分监测机构实施现场监测过程不规范、存在检测数据失真、企业花钱买合格监测数据等问题,导致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质量不符合管理要求问题。
  1.5 排污許可证执行情况监管体系并不健全
  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以来,部分持证企业并不能稳定达标和达总量排放,企业自行监测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执行,环境管理台账不完善,执行报告未及时提交,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没有完全落实,目前缺乏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管技术体系。排污许可制度的初衷是力求将污染源监测数据有效运用于环境监察执法,但目前还没有有效开展证后管理,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如何开展还未出台,证后监管还未进入实质性工作阶段。
  2  排污许可与固定污染源监测管理有效衔接对策
  2.1 完善排污许可对自行监测要求相关的法规制度,强化排污单位的监测主体责任
  保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是落实《环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保障环境保护税、排污许可制度实施效果的要求。排污单位是自行监测数据的责任主体,应对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为落实新《环保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在污染源监测中的主体地位,推进自行监测的健康发展,应在专项法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进行配套规定。
  2.2 优化监督性监测方案,为执法监测管理提供有效支撑
  优化监督性监测方案,不仅包括现场采样监测,还应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台账、原始数据、质量保证和控制等进行检查,一方面将监督性监测作为检查和评价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完善提出明确要求和具体指导,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有效性提出意见。充分发挥监督性监测技术执法作用,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同时,结合执法现场取证的要求,完成对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的记录检查,作为环境监察部门执法的直接证据,避免重复取证监测。
  2.3 完善污染源执法监测能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要着力解决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技术能力不足的问题,并提高国家本级能力建设,各级监測站基于技术指导、质控的纽带不能断,基层站标准化建设,应加强人才、设备建设,加强污染源监测培训,提高污染源执法监测的能力。
  2.4 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质量管理,提高自行监测数据在排污许可中制度中的作用
  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时,应严格按照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并如实记录监测结果;保证监测数据全面性,应在设计监测方案时,全面考虑排放状况,确保监测结果能够全面反映污染排放状况;保证监测数据代表性,应在设计监测方案和开展监测活动时,充分考虑监测频次和监测时点能否反映实际排放状况,同时应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同时生态环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入厂监测的备案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5 建立排污许可证后评估制度,支撑排污许可证后监管
  尽快出台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制度,建立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后管理工作,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强化依证监管,强化排污许可证执行落地。加强排污许可证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加强排污许可证实施管理力度,推动建立固定污染源信息化监管模式。
  3  结语
  污染源监测是许可证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实现排污许可证制度与污染源监测制度的有效衔接,才能更好地为提高环境管理能力,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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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赵若楠,李艳萍,扈学文,等.排污许可证制度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的新定位[J].生态经济,2014(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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