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企业多方协作,法律、规范、制度不断完善,才能取得成效。本文从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现状出发,简要分析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监管现状;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9)06-0117-01
建筑业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支柱性基础产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建筑业在我国也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机遇。越来越多的建筑产品进入市场,随之也带来了一系列质量监督管理的问题。建筑产品属于一次性产品,投资大、周期长,其质量一旦出现问题,往往影响巨大。因此,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是确保其顺利完工并满足质量设计要求的重要举措。
1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模式主要是由《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所确立,是一种由政府、业主和建筑产品生产者三个层次构成的对建筑产品质量监督和控制的体系。
2000年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确定了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制,从而使政府监督实现了从微观监督到宏观监督、从直接监督到间接监督、从实体监督到行为监督、从质量核验制到备案制的四个转变。在业主层面,我国当前实行的是委托监理制度,即由业主授权委托监理公司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三方监理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委托合同,通过专业的技术服务来规范建筑工程项目各方的质量管理行为。在建筑产品生产者层面,也就是施工企业,主要是通过企业内部的质量监督管理来控制建筑产品的质量,企业从自身发展的角度出发,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来确保建筑产品的质量。在当前这种监督管理体系下,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相较之前得到了较大的提升,但从目前的现状来说,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还没有真正摆脱承担质量责任的角色;监理企业地位尴尬,工作受多方制约难以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建筑施工企业内控体系不健全不完善,质量管理落实不到位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多方参与的系统工程,要取得实效,还需要不断探索完善各项管理机制。
1.2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2.1政府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虽然目前建筑工程质量采取“谁核定,谁负责”的原则,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不再参与质量监督的微观活动,但是社会和参建各方依然习惯于把一部分责任推卸给质监站,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没有真正摆脱承担质量责任的角色。其次,很多监督机构从业人员工作思路尚未转变,还是只关注实物质量,没有把质量行为和质量保证体系作为检查的重点。此外,质监人员综合素质以及职业素养有待提高。一些监督人员不能及时掌握最新的技术要求,以至于对实物质量的检查力度不够,对质量行为的检查流于形式;一些监督站自我廉政、勤政约束机制不够健全,从而影响部分工程质量监督的力度和深度,削弱了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1.2.2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
工程监理受业主方委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是其重要的职责之一。但在实践中,由于工程监理行业的恶性竞争,很多监理企业为了拿到委托合同,不得不低价竞标,实际工作中还要受到业主方的制约,难以从工程实际出发来履行职责。一些监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很多监理工程师一人身兼数个工程项目,难以集中精力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管,工作成效不尽如人意。此外,为了降低成本,一些监理企业所聘用的监理工程师综合素质较低,专业技术不过硬,在实际工作难免出现疏漏。
1.2.3工程施工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工程施工企业是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主体,其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工程项目的质量。虽然目前我国很多建筑施工企业都对工程质量管理予以高度重视,但在实践中,由于工程项目涉及面较广、环节多、周期长,再加上一些企业对内控体系建设不重视,质量监管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人员综合素质较低,质量管理意识较差,导致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管存在漏洞,易于形成质量隐患,从而使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下降。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策
2.1转变思路,明晰质量监管管理责任
政府质量监管部门应转变工作思路,明确自身作为依法监督的行政主体责任,只对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内容、使用的规范及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不再承担直接管理工程质量的微观技术责任,应把对实物质量监督完全委托给中介机构,摆脱承担质量责任的角色。此外,應加强质监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在专业技术方面,应及时掌握最新的技术要求,不断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在职业素养方面,应加强职业道德、职业操守的培训,廉洁自律,确保政府监督的有效性与权威性。
2.2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监理质量责任意识
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其独立性应受到保护,才能确保在工程监理中“公平、公正”的开展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国家推行强制监理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通过对监理企业法律责任的规定,促进建筑市场的规范,制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建设行为。基于此,从现状考虑,应加强规范监理市场的秩序,通过相关法规、制度等杜绝监理市场的恶性竞争行为,加强其质量责任意识,确保其能够“公正,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2.3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作为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至关重要,是确保工程项目质量达标的关键环节。从政府质量监管的视角出发,相关质监部门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够在施工全过程中将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从施工企业的角度来说,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不但可以使工程项目的质量得到有效保障,也会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保障,避免因质量问题带来的经济损失。
3结束语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合作,共同努力,才能取得实质性的成效。在现阶段,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建筑市场环境,只有从现状出发,不断完善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才能使建筑工程的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黄华,王国英.美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机制能力建设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科技创业月刊,2015,28(02):64-65+69.
[2]谢琳琳,何清华,乐云.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模式的现状分析及改革设想[J].建筑经济,2007(05):6-9.
[3]陆庆.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现状与对策[J].山西建筑,2007(07):227-228.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1533202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