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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难性事件对幸福感的“积极”影响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陈昌凯 肖心月 张保军 黄皓明

  摘要 灾难性事件在造成人员和财产巨大损失的同时。对个人的幸福感可能还存在一个重新建构的积极影响模型。灾难性事件本身不可能引发幸福感,但灾难性事件却可能会使个人从认知、需要和情绪三个方面,重新建构幸福感的结构性成分,进而改变促发幸福感的条件。灾后,幸福感可能比灾前更容易产生。除此之外,未受灾的个人,也可能在与受灾当事人的比较中,产生立即性的幸福感体验。
  关键词 灾难性事件;幸福感;积极影响;重新建构
  分类号 B849:C91
  
  1 引言
  
  从2004年的印度洋海啸,到2008年中国汶川大地震,再到2010年连续发生的海地大地震,智利康塞普西翁地震,以及刚刚中国青海省发生的玉树地震,冰岛火山喷发等,各种自然灾害的频频发生,不得不引起全世界人民的关注。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减灾行动》一文中指出:“近年来,全球频发的自然灾害给人类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自然灾害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中国的减灾行动》白皮书,2009)
  在灾难面前,中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正以一种相互支持、相互关爱的大爱和大无畏精神,重建家园,重塑希望。与此同时,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的飞速发展,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广泛普及,人类对灾难性事件的报道和觉知,也达到空前的迅速和全面。这一方面为减灾赈灾的信息警报、社会动员等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似乎也对人们的生活产生着一定的积极影响。尤其是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态度,以及与之有密切联系的幸福感受,都不可避免的受到了灾难性事件的影响。
  2010年4月27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称:“玉树地震发生后,92.2%的人表示,玉树地震改变了自己的生活态度或生活习惯。其中69.3
  的人表示‘更珍视现有的平安生活了’,62.2%的人‘愿意献出更多爱心帮助别人’,47.1%的人表示‘心态更宽容了’,45.0%的人‘开始关注应急知识或紧急救助工具’,44.2%的人‘投入更多时间与家人在一起’,而‘投入更多时间工作’的人占16.0%。”(《中国青年报》,2010)
  尽管这样的“积极”影响已经引起很多人的关注,但目前我国对灾难性事件与个人幸福感觉之间关系探讨的研究还非常少。虽然已经涉及到了其中的积极效应(辛玖岭等,2009;吴胜涛等,2009;李海峰等,2009),可还是将幸福感与社会支持、公正观等因素结合起来,探讨其在灾难性事件中的变化。本文旨在从对幸福感不同成分的理解入手,从理论上建构灾难性事件对个人幸福感的积极影响模型。
  
  2 灾难性事件的重构意义
  
  灾难性事件是指某一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的发生时引起大规模人员伤亡并造成巨大损失的情况。而本文中将要探讨的“灾难性事件”,主要是指其中的自然灾难。
  相对于社会灾难而言,自然灾害更具有某种神秘而原始的破坏性与毁灭性,几乎不涉及任何的理智和控制。自然的力量是原始的,绝对的,人类在自然面前所展现出的能动性,远远无法达到完全控制自然的水平,只可能在某种范围内和程度上将自然的影响降低和减轻,甚至连预防都难以实现。一旦诸如地震、海啸等毁灭性灾难发生,随之而来的物质破坏(如家园毁灭)和对人们的精神伤害(如亲人丧失、生无所望)是绝对的,无法回避和控制的。由此产生的毁灭感和破坏感,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形成一个巨大而广泛的,具有断裂性质的“空白状态”,这类似于弗洛伊德所指的前生命的无机、平衡状态(Richard,2005)。
  灾难性事件发生后,对于遭受了物质或精神创伤的当事人来说,很多意义性的存在都瞬间毁灭和重新构建,生活当中细微的模糊的成分,都在这种强烈对比的背景下突显出来,从而获得重新的定位。正如Tcdcschi和Calhoun(2004)所描述的:“创伤事件震撼或毁坏了人体原先的重要目标和世界观,个体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需要形成更高级的目标与信念,产生新的生活叙事,并管理自己的痛苦情绪。”毁灭性的灾难使人们面临一切归零的背景,而人们对这个空白的背景是无法接受和认同的,因此,个人就会迫使自己对这个断裂性的“空白状态”进行重新的意义审视与构建。
  
  3 幸福感的结构
  
  幸福感是个人由于特定需要得到满足,产生一种愉悦状态后,对此状态的觉知。因此,幸福感的产生,必然包含三个结构成分:需要的满足、情绪的愉悦和个人的自我觉知。
  
  3.1幸福感的需要成分
  通常能够引起幸福感的需要有四大类:与生理状态有关的需要、与意义感有关的需要、与控制感有关的需要、与安全感有关的需要。
  与生理状态有关的需要,是指某种情景中,有极大需求的生理状态瞬时得到满足。
  与意义感有关的需要,是指可以满足个人实现符合其认同的社会期许或主观建构的意义。
  与控制感有关的需要,是指个人感觉到自己有能力控制自己周围环境或生活状态。
  与安全感有关的需要,是指个人在特定时刻对其所处环境安全或良好的认知,其不仅包括自然物理环境的安全,还包含个人对人际交往环境的良好觉知。
  个人满足这四类需要的条件有巨大差异,需要满足后进而达成幸福感的程度也不同。而这四类需要在幸福感中的构成也因人而异,并非必须四种需要都满足才能体验到幸福感,任何一种或几种需要得到满足,即使其他需要缺失,依然有可能促进个人产生幸福感。
  究竟哪种或哪几种需要的满足可以促发幸福感,这与个人的自我认知、人格特征、成长环境、文化背景,以及所处的年龄、时代等均有联系。通常不同的个人,四种需要在其心中迫切程度、权重均有所差别。
  
  3.2幸福感的情绪成分
  积极愉悦的情绪体验是幸福感产生的生理指标,也是个人产生幸福感的必要条件。幸福感与积极愉悦的情绪体验,两者相辅相成,愉悦情绪是幸福感的外显表现形式,而幸福感则又是愉悦情绪的升华。
  如果没有积极愉悦的情绪体验,即使个人从主观的理性角度,认为自己“应该”幸福,即多种个人需要得到满足,但仍然无法体验到“幸福感觉”,因为这样的“幸福认识”是个人自己理性强加的,是与内心体验断裂的。因此,体验不到愉悦的情绪,也无从体验到幸福感。
  
  3.3幸福感的认知成分
  即使个人四类需要客观上均达到良好的满足,个人也在内心中产生了愉悦情绪状态,但如果个人主观上并未意识到这种状态的客观存在,或未意识到需要的良好满足,甚至是未意识到自己愉悦的真实原因,那么,个人仍然无法产生幸福感。因为意识不到真实原因的愉悦状态,只是一种弥散的、未分化的积极情绪,很难被个人主观地“建构”为幸福。
  另一方面,个人对自己需要的排序、不同需要的心理权重等,也大都是由个人的认知经由价值观、生活意义等最终确定的。所以,个人的认知,对其所要满足的需要的选择,也有决定

意义。
  需要的满足、情绪的愉悦和个人的认知,是幸福感模型中必不可少的三个结构性成分,三者都实现时,才可能产生幸福感。需要的满足、情绪的愉悦和个人的认知是幸福感模型的三个角,顺时针顺序排列。
  幸福感产生最常见的一条路径是以需要的满足为前提,个人或者首先体验到愉悦的情绪,进而产生对此状态的自我觉知,促发幸福感(即需要的满足一愉悦的情绪一个人的认知);或者也可以从个人认知上觉知到需要已经满足的状态,进而产生愉悦的情绪体验,促发幸福感(即需要的满足→个人的认知→愉悦的情绪)。
  其实,幸福感三角模型中,由任意一个角开始,逐一实现三个角(即三个结构性成分),均可能产生幸福感。除了上述先满足需要一角外,也可以先体验到愉悦的情绪,个人知觉到积极的情绪状态后。进而从认知上审视自己的需要,当发现位于价值序列高端或心理权重较高的需要得以满足时,幸福感也有可能被促发(即愉悦的情绪一个人的认知一需要的满足)。另一种可能是个人直接从认知上确立需要的价值序列或心理权重,然后努力去满足这些需要,从而产生愉悦的情绪状态,进而最终促发幸福感(即个人的认知一需要的满足一愉悦的情绪)。
  因此。需要的满足、情绪的愉悦和个人的认知三种幸福感的结构性成分,构成了个人幸福感三角模型的三个角,三个成分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4 灾难性事件与幸福感的重构
  
  需要的满足、情绪的愉悦和个人的自我觉知,这三个幸福感的结构性成分的实现,因人而异,因地而异,甚至也因时而异,即不仅指某一个人不同的人生阶段。也包含不同的历史阶段下的社会性差异。这也充分体现出,幸福感是个人社会化的结果。是由个人建构出来的。
  从瞬间情绪体验上看,灾难性事件发生,给当事人带来的是极大的消极情绪和体验,是几乎不可能有幸福体验的。对没有亲身经历,但耳闻目睹灾难性事件的非当事人来说,也是一种巨大的冲击,使他们产生消极的情绪和体验。
  然而无论是亲身经历的灾难,还是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灾难,这样的消极情绪除了可能带来的负性心理障碍,也可能会引发个人反复的沉思(rumination),并尝试可能减轻痛苦的行为。假如个人的应对成功了(减轻了痛苦情绪等),那么个人的沉思。就会由原先自动的,以创伤相关问题为主,慢慢转变得更有意义,开始对创伤及个人生活发生的影响进行沉思。这样的沉思继续深入,就会引起个人认知图式的改变,生活叙事得到发展,最终达到个人的成长(Calhoun & Tvdeschi,2004)。
  Carissa等人(2008)的研究发现,乳腺癌幸存者,其生活会有积极的变化,如人际关系的改善,对生活的正面评价更高等等。在5・12汶川地震之后,也有研究发现,与非灾区相比,处在灾区的民众持有更高的公正观与更平和的情感状态,男性尤其如此(吴胜涛等,2009);在灾难中受灾越严重的学生,他们的积极心理品质表现得越好(张静等,2009);而震后灾区老年人的主观幸福感,也有随时间延长而提高的趋势(李海峰等,2009)。
  这些结果不仅证明了Tedeschi和Calhoun所说的“创伤后成长”,即“应对重大的生活危机后,所体验到的一种积极心理改变”(Tcdeschi & Calhoun,1996)真实存在,也从另一侧面表明,虽然当事人无法产生幸福感体验,但却有可能对幸福感的结构性特征进行重新审视与建构,幸福感产生的条件就可能会发生变化。
  
  4.1灾难性事件对需要的重构
  灾难性事件对改变个人对需要满足的敏感性,尤其是能够促发幸福感的几种需要,个人对其满足的敏感性,均可能在灾难性事件发生后有所增加。
  4.1.1灾难性事件与意义感的需要
  灾难性事件为个人带来消极情绪体验的同时,也促使其开始从认知层面重构自己的生活意义和生命价值,这是一个意义发现(benefit finding)的过程,是个人探寻创伤或灾难等消极生活事件中,对个人、社会、心理或精神上的积极意义,并从认知和行为上,对其做出一种应对的过程(Davis,Nolen-Hoeksema & Larson,1998;Teunen & Affleek,2002;Kinsinger,Penedo,et al,2006)。
  Janoff-Bulman和Frantz(1997)也区分出了两种意义:理解性的意义和重要性的意义,并认为个人在沉思了与理解性意义有关的问题之后,会转向价值问题,引起对重要性意义的关注,产生存在性知识,促使个人对自己生活的重要性问题进行重新评估,即存在的再评价(existential reevaluation)(Janoff-Bulman,2004)。
  灾难性事件中的巨大损失,也在改变着人们的视角,积极的再评价扮演着这样一个正向重构的重要角色。在面对丧失,并且有可能是持续的丧失时,个人将认识到生活的珍贵性。灾难前大众向前看的视角,即关注于自己所缺少的,想要得到的,转向了灾后向后看的视角,即已经拥有的。没有被完全毁灭的。在面对极有可能的“非存在”时,个人会对自己存在的事实感到惊奇。生活呈现出新的价值。在认识到生活价值的同时,个人也通过新的选择和诺言变得积极起来,而这创造了生活的新意义(张倩,郑涌,2009)。
  创伤经历者在创伤后会对生活意义进行重新审视(汪亚珉,2009),此时个人会更加珍视所拥有的,容易产生满足感,可能一个微小的获得性体验就能满足需要,幸福感的促发也随之变得更容易。Bower等(1998)的研究就发现,经历了丧失的男性,在对死亡进行了积极沉思后,其在其价值排序上发生积极转变的可能大大提高。其他很多研究者也发现,让个人连续写下生活中最痛苦的事件,然后从中发现意义甚至是积极的情绪情感,最终会增进个人的身心健康(Pennebaker,1997)。
  4.1.2灾难性事件与安全感的需要
  灾难性事件形成的毁灭性背景,使得人们更加关注和珍惜灾后生活中的安全环境,不仅包括自然物理环境的安全,还包含良好的人际交往环境。
  生理需求如吃穿住行的恢复与稳定,以及外界的多方支援,不仅使得个人的生存安全得到保证,也让其看到了更多的利他行为,从而提高了个人对幸福的敏感性(许斌,唐柏林,2010;吴萍娜,2009;吴胜涛等,2009;张静等,2009)。
  灾难之后,人们除了寻求政府和社会的公共支持之外,也都会向家人、朋友等支持网络寻求人情支持(辛玖岭等,2009)。人们可能会以一种和过去不同的方式对待亲人朋友,从而在增进情感中获得全新的愉悦性体验,满足情感需要。
  很多研究发现,灾难性或创伤性的事件发生后,个人在人际关系方面也有了积极的变化,他们更容易同情和信任别人,邻里之间的互助合作

行为也增多了(Tedeschi & Calhoun,1996;McMillen,2004)。因此,个人对安全感需要满足的敏感性,也在灾难性事件后有提高的可能。
  4.1.3灾难性事件与控制感的需要
  灾难性事件的不可控性,以及由此激发的死亡与毁灭的不可控性,会激活人们的防御机制。把注意力转移到生活中可以控制的方面。并且更加关注那些可以控制的方面。
  灾难过后,人们要想继续存活,必须实现对生存的控制,即以各种手段解决温饱等基本需要。当人们意识到存在的意义,就会按一定规划去实现生命的价值,实现自我意义的控制,如上文中青报调查中提到的“更珍视现有的平安生活了”、“开始关注应急知识或紧急救助工具”等,这也与研究的事实相符(许斌,唐柏林,2010;Bower,1998)。
  当人们意识到自己现在还拥有的事物如亲人朋友时,会去努力增强这些关系,建立与他人的积极关系,实现对关系的控制。如中青报调查中提到的“愿意献出更多爱心帮助别人”、“心态更宽容了”、“投入更多时间与家人在一起”等。创伤者在创伤后会更加珍视家人带来的亲密感(汪亚珉,2009),家庭功能的反应形态也主要为“先降后升型”,即发生地震灾变之后,初期知觉到家庭功能有所下降,但经过一段或长或短的调整期后,家庭功能将出现反转上升的现象(萧文,2000)。这也由此带动了婚姻关系、家庭关系、邻里关系、组织关系的改善,甚至会进而促进社会变革和文化的更替(cohen,Cimbolic & Armeli,1998)。
  当这些控制需要满足时,个人对安全感和意义感需要的敏感性也在增强,幸福感达成的条件也越加丰富,在以后的生活中也更容易产生幸福感。
  
  4.2灾难性事件对情绪的重构
  灾难性事件的发生,一定会让人产生大量的消极情绪,但当消极情绪有所缓解之后,个人的一些积极的情绪便开始出现(如乐观情绪等),这不仅有助于个人缓解精神紧张状态、减轻心理应激反应,还有可能提高个人所感知到的积极情绪的愉悦程度。
  当面临威胁性事件时,人们常产生适度歪曲的自我积极感知、夸大的个人控制感及不现实的乐观(Taylor & Brown,1994),以此应对这些威胁性事件。个人的这种“错觉”并不是消极的,个人在应对灾难性事件时,既有自我超越或建设性的一面,也具有策略性的或积极错觉的一面。自我增强的积极错觉有助于个人平衡情绪上的悲伤(Taylor & Brown,1994;Taylor et al.,2000;Maercker & Zoellner,2004)。
  同时,Anderson等人(2004)和Depue等人(2007)研究发现,正常的个人具有对抑制消极情绪记忆的能力。也就是说,灾难性事件过后,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会避免对灾难的回忆。这就为个人的心理复原提供了潜在的机会。一方面使增强个人的“积极错觉”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个人对愉悦情绪的敏感性。
  
  4.3灾难性事件对认知的重构
  正如幸福感三角模型所揭示的,个人认知的变化。也会带来其对需要排序与赋值的变化。而灾难性事件后,个人意义需要的重构,其实就是个人认知重构的结果。无论是沉思还是积极的再评价,都是个人认知重构的核心因素,它们对促使个人对创伤事件的影响及意义进行正向的重构(Tedeschi & Calhoun,2004;Taku et al.,2008;Sears et al.,2003;Thomton & Perez,2006)。
  另一方面,面对无法改变的灾难性事件,倘若个人可以从认知的角度接受,并在其他方面寻求积极转变,个人的适应性和积极情绪体验均可能提高,这在一些研究已经得到的证实(Calhoun et al.,2000;Park,1996;Armeli,2001)。
  国内的研究也发现。积极认知能够降低心理症状。较高的认知水平是个体心理复原的重要保护因子(雷鸣,张庆林,2009)。对汶川地震灾区中小学生复原力的研究表明,积极认知具有显著的正向预测作用,积极认知程度越高,心理健康总体水平也越高(张妹弱等,2009)。
  可见,个人由灾难性事件引发的认知重构,会改变个人对不同需要的排序和满足的敏感程度,提高个人对愉悦情绪体验的敏感性,进而增加促发幸福感的条件。与常态下需要的满足一愉悦的情绪一个人的认知,这一幸福达成路径有所不同,灾难性事件后,个人更可能通过个人的认知→需要的满足→愉悦的情绪→状态的觉知,这一路径来达成个人的幸福感。
  
  4.4灾难性事件对非当事人幸福感的特异性影响
  对于没有亲身经历灾难性事件的非当事人来说。除了上述会对幸福感结构性成分进行重构,进而使其更容易产生幸福感之外,灾难性事件还很有可能成为一种激活事件,促发其产生立即性的幸福感。正因为上述的重构过程,非当事人会认知到其拥有比灾难当事人更多的,可以满足各种需要的资源。从而可能产生愉悦的情绪,从而实现幸福感的达成。
  
  5 结论
  
  由于灾难性事件,特别是自然现象引发的灾难,所具有的“重构”意义,使其在给大众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的同时,尚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对于所有的受灾的当事人来说,灾难性事件本身当然是不可能引起幸福感的。但灾难性事件却可能会使当事人。从认知、需要、情绪三方面,对幸福的结构性成分重新建构和关注,促发幸福感的条件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换句话说,灾后的生活中。对于受灾当事人,幸福感可能比受灾前更容易产生了。
  对于并未受灾的非当事人,同样由于其对幸福的结构性成分重新建构和关注,在其以后的生活中。可能也更容易产生幸福感。另一方面,在与受灾当事人的比较中,非当事人还有可能产生立即性的幸福感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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