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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问题疫苗事件对政府采购过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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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些年随着狂犬病疫苗、百日破疫苗等问题疫苗事件的接连发生以及舆论的不断升温,整合社会人心惶惶。由于疫苗是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进行招标采购并逐层派发,因此政府公信力受到极大挑战。本文将从整个问题疫苗事件的描述入手,认真分析在政府采购疫苗的环节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从而帮助政府完善药品的招标采购环节。
  [关键词]问题疫苗 政府采购 信息公开
  一、引言
  去年,有两则新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都来源于叫做一家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长生公司)的疫苗供应商。一个新闻是“狂犬病疫苗生产记录造假”,另一个新闻是“百白破疫苗效价不符合规定”。关于该公司“狂犬病疫苗生产记录造假”一事,政府部门非常重视,开展了紧锣密鼓的追查。调查结果显示疫苗生产记录造假确是事实,因违规操作,情节恶劣,现已责令停产并收回质量证书。不仅如此,该事件已被吉林省局立案侦查,参与该事件的人员一并移交公安机关将对他们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另一家疫苗巨头供应商——武汉生物也被查出同样的问题。
  二、问题疫苗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仔细回顾这次的疫苗事件,认真回溯政府对疫苗进行采购的过程,不难发现本次的疫苗采购事故看似偶然,其实必然。这几次事故暴露出政府采购机制还不够完善的事实,主要列举以下三个方面:
  (一)甄选过程太依赖书面文件
  由于进行供应商评审的时候,被临时抽选而来的专家们只能对投标公司出示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书面审查,随后根据提前制定好的评分规则进行评分。事实上,由于评标的封闭性与临时性,专家们一时间无法验证真实情况与书面报告是否相符。所以,投标人只要书面功夫做得好,就能得到较高的评分。此外,后续履约监管机制的缺失,导致供应商只在乎招標前要把工作做好,中标后便放松警惕,肆无忌惮。这个问题不是偶然,而是一种采购招标过程中的普遍现象。事实就是只要书面工夫做的好,就极容易中标。所以,这次被爆出问题疫苗的武汉生物公司还能在评审中获得高分并中标也算正常。
  (二)评标细则不够客观规范
  百白破作为第一类疫苗由政府进行统一采购,却出现问题,而且招标评审中还是以接近满分的高分中标。事发后经调查发现,整个采购招标评审的过程操作规范,未发现明显漏洞。但是,认真分析本次疫苗采购的评分规则,可以看出,整个评分规则过于主观,客观评分因素仅有商务和价格,这就给了专家极大的自由权。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曾明确提出“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可是实际上的评分规则并不符合这一要求。因此,出现这种以次充好还鉴别不出的现象更加正常。
  (三)政务信息公开不到位
  《政府采购法》中有规定,参与竞标的供应商必须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事实上,武汉生物在去年五月刚被处罚,已经不满足投标资格。然而该公司却还能继续参与招标并且中标只能说明两个问题。第一,武汉生物在投标时故意隐瞒自身违法记录,欺瞒政府;第二,政府相关部门的政务公开程度不够,办事效率低,时效性差,比如该公司的违法处罚记录事发几个月后才在地方政府网站能查到,甚至某些指定的企业违规违法记录查询网站至今都查不到。
  三、对政府采购疫苗的建议
  疫苗问题,事关重大,涉及全国百姓的生命安全。疫苗采购是一宗特殊的药品采购。因此,政府采购部门必须认真对待,严格审查。针对当前政府采购部门在疫苗采购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合理设置采购需求,严格审查供应商资格
  首先,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请专家小组进行调研考核,充分做好前期工作,从而科学合理地设置采购需求。一来使定出的需求在质量方面符合市场最新行业标准和规范;二来在数量方面让疫苗供应不短缺的同时,不会造成大量剩余和浪费。其次就是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在招标文件资格设置上重视供应商的诚信状况,进行全方位查询验证,一旦发现有不良行为记录,坚决拒之门外。对于被处以过刑事处罚的企业,坚决拒绝不给任何准入机会。发现一次,公告一次;一地受罚,全国受罚,加大供应商失信违规成本,从而通过惩戒起到警示作用,让他们不敢再犯。
  (二)科学制定评标细则,细化量化评审因素
  从这次问题疫苗事件的采购招标评审过程就可以看出,目前对供应商进行筛选比较的时候,专家评价的指标除了商务与价格部分外,其余的评标指标均为主观评价因素。而《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因此,当前政府采购部门需要迫切完善评标细则,尽可能地细化,量化评审因素,加强评价指标的客观性,降低主观性。只有这样,投标人的书面材料才能被客观细致地审查和评估。从而进行科学有效的评分,最终筛选出采购部门想要与之合作的最佳供应商。
  (三)打破壁垒公开信息,内外兼施以促透明
  这次问题疫苗事件中被曝光的供应商不止一次能“带病”中标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相关部门的政务不够公开,信息共享程度低。鉴于此,政府相关部门有必要推进信息的公开化。政府部门应该向企业看齐,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共享等技术,打破信息孤岛,及时有效地将违法乱纪行为公之于众。除此之外,政府采购部门还应该尝试利用内部、外部两种力量,双管齐下,从而使整个招标采购履约过程都规范化透明化。
  (四)采购人明确权责;重程序更重结果
  抵制假货是一个经久不衰的社会话题,政府在采购过程中如何抵制假冒伪劣产品也是一个公众始终关心的问题。政府负责采购的相关部分作为采购的发起人和审核方,控制着采购的渠道,必须明白身上的责任,用好权力,客观公正专业地选拔出最合格得物资。此外,通过最近一系列问题疫苗事件,可以发现一个现象,即在招标评审时严格把关规范操作并非一劳永逸,后期的执行和监督十分重要,严重影响最后的真实结果。因此我们不能仅仅“重程序轻结果”,而应该“重程序更重结果”,如有必要可以引入第三方履约验收机制帮助政府对后续过程进行严格把关。只有用户满意了,百姓放心了,那才是真正成功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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