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新婚姻法解释的社会管理意义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新出台的新婚姻法解释(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冲击社会主流价值观
  
  经过3年多的调研起草和充分论证,《婚姻法解释(三)》(以下称新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525次会议通过,并于8月13日起施行。新解释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其中“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等内容更是引起了诸多争议。新解释之所以备受关注,不仅在于其法律本身的意义,而且在于它的社会管理意义。
  作为法律,新解释严格规范了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然而,新解释的意义远远不只是规范行为那么简单,它已经触动了社会中某些根深蒂固的价值观念,并且通过其法律的力量改造这些价值观念,使之符合自己的意愿。新解释之所以引起争议,也是因为它与业已存在的其他价值观念相冲突,甚至和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念相冲突。新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能否顺利执行,取决于它和其他价值观念的博弈情况,如果它改造了这些价值观念,它就能够顺利执行,如果它最终迁就于现有的价值观念,它将变成一纸空文。
  新解释的社会管理意义在于,它提供了一种社会管理的新模式。法律并不能直接实现社会管理目标,二者之间需要某种中介来实现衔接,只有找到这个中介,法律才能真正服务于社会管理,法律手段才能帮助实现社会管理目标。这个中介就是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念。通过立法来影响甚至改变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念,进而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实现社会管理目标,这个逻辑是新解释对于社会管理的最大启示。新解释本身只是一部普通的民法类司法解释,也许若干年后会被新的法律取代。但它是一部对社会主流价值观念造成了巨大冲击的法律文件,从这个角度来讲,它是一个里程碑。
  以往,学界过于强调法律对行为的规范作用,而忽视法律对价值观念的改造作用,认为法律不应该干涉思想领域,法律只对已经做出的行为起作用。然而,立法越是忽视对价值观念的改造,越是不能约束社会成员的实际行为。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念和法律所体现的价值观念出现背离时,如果法律不能改造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念,法律的执行将大打折扣,法律将无法有效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例如,一些学者呼吁取消“聚众淫乱罪”,并且这种呼声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反响,使得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和刑法的价值观念出现了背离,造成公检法机关在处罚聚众淫乱行为时面临着巨大的舆论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执行效率将无法保证。
  自从汉代“独尊儒术,引礼入律”以来,中国的法律一直是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仆役,法律是为实现礼制服务的,不能通过法律来改造礼制。因此,法律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才比较低下,法律仅仅是礼制的手段,法律的背后是“礼制”这种主流的价值观念。以价值观念改造法律是常见的,以法律改造价值观念则是非常罕见的。
  法律失效的真正原因
  
  要实现社会管理目标,就要着眼于社会成员价值观念的改造。行为固然重要,行为的背后却是价值观念在起作用。社会管理措施的失效,往往和价值观念的背离有关。即社会管理措施所体现的价值观念与社会成员所固有的价值观念出现背离。社会成员坚信自己的价值观念具有合法性,即理所应当这样做而不受良心谴责,不论官方如何宣传、如何规定。
  官方的正面宣传往往不能起到改造社会成员价值观念的作用,反而经常陷入“正面宣传,负面解读”的困境,致使一些社会管理措施备受争议。例如常州市对出租房的分色管理措施,本来是社会管理领域的大胆创新,却被质疑带有歧视色彩,而官方的解释没能消除这种质疑,反而扩大了质疑的影响力,网民纷纷对官方的解释作出负面评价,使官方陷入舆论上的被动。法律的本意是好的,但是,法律一旦和社会成员出现价值观念上的分歧,法律的好意就有被曲解的危险。
  为什么有些法律能够改变根深蒂固的价值观念,有些法律却被与其相悖的价值观念所架空?法律有强大的国家机器作为执行的保障,在这一点上,任何法律都是一样的。法律能够改变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念,一方面在于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另一方面则在于有强大的民意基础,人们往往过于注意其国家强制力的一面,而忽略其民意基础的一面。任何法律,无论其执法机构的强弱,都必然具有国家强制力,法律的失效不一定在于国家强制力的衰弱。也就是说,法律的失效不一定在于执法不严。缺乏必要的民意基础,往往是造成法律失效的真正原因。法律没有强大的民意基础,就无法和各种反对它的价值观念相抗衡。民意基础本身也是一种价值观念,是支撑着法律的价值观念。
  法律的民意基础,不是靠官方的宣传形成的,而是在社会舆论的平台上自然形成的。正是由于媒体和网民的争鸣和辩论,法律才有了抗衡其他价值观念的民意基础。这种民意基础不可能是所有人的意见,只是部分人的意见,是部分人的价值观念。部分人的价值观念并不能自然而然地转化成所有社会成员的实际行动,这种转化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法律对价值观念的改造,是民意基础和国家强制力相结合的产物,国家通过立法活动支持那些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意识。民意基础的产生需要一个相对自由的社会舆论平台,并且,这一过程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先于民意基础而进行的立法活动大多以失败告终(即法律无法被社会成员普遍遵守)。
  新解释的出台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经历过社会舆论的激烈争鸣,它的民意基础是坚实而可靠的。新解释的民意基础是经历了与各种不劳而获的价值观念相斗争以后,才逐步确立下来的,它是大多数艰苦奋斗的年轻人所遵从的价值观念。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这种价值观念会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实际行动,改变以往“敢想而不敢做”的情况。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16388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