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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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胜利
【摘要】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直接决定着合同有无法律约束力以及违反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成立、有效、可撤销、无效等四种不同类型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厘清上述问题对准确领会合同效力的实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合同效力 合同形态 约束力 合同责任
合同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行为,是当事人通过交易达到自身目的的重要手段,也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重要原因,合同的效力是与合同有关的诸多问题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本文以合同的效力问题为切入点,对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准确理解立法本意,更好地把握合同效力的实质,实现合同法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合同效力的内涵界定
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最古老的话题。大陆法系国家把“合法的原因”作为合同效力的依据,而英美法系国家则认为并非所有的允诺皆有法律约束力,只有经过深思熟虑,具有“约因”的契约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从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至少可以达成以下共识,即: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合同效力属于债的法律效力的一个方面,是法律效力在合同关系上的体现。合同作为实现当事人正当利益最大化的工具,其效力应来源于法律的赋予。分析合同的效力应从广义和狭义两种角度考虑,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已经成立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这种拘束力主要通过当事人自律的方式实现。狭义的合同效力即依法已经成立的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乃至第三人的法律拘束力。笔者以为合同的效力通常即为狭义的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得以诠释:
合同效力来自于法律的赋予。合同是市民社会的私人行为,其本身无任何法律效力可言,意思自治下的契约自由要求国家法律应尽量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尽可能少地干预合同,但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国家须对合同本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评判,并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合同的效力因此而产生。仅有当事人的意志而无法律的强制约束,合同的效力就无从谈起。合同法强调合同须“依法”才会收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故“成立+合法”是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根本原因。只要合同依法成立,不论生效与否均可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三章正是以此为出发点,根据合同“依法”程度的不同,将合同划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以及效力待定等不同的效力等级和效力形态,并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
合同效力是产生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依据。合同的效力等级体现的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实现的程度和法律的干预程度,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程度和国家意志的一致程度。不同效力等级的合同,其法律拘束力和违法之后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不同的。其中,合同有效包括合同未生效和合同生效两种类型,有效合同的当事人义务即“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是合同的保护效力和救济效力,旨在维护合同的存在,是合同有效的最低效力,违反此类合同的当事人主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生效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此类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将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或合同解除的责任。无效合同当然无效、绝对无效、自始无效,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通过此类合同达到其预期目的,它产生恢复原状和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后果;可撤销的合同的权利人可以选择申请变更合同或撤销合同,但合同在变更或撤销之前继续有效,变更后依新合同执行,撤消后则自始无效,按无效合同各自承担责任。
合同的效力具有双重性。合同的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方面,其中对内效力是对当事人的约束,是最重要的效力作用,是合同效力的根本。具体而言,合同的对内效力包括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和与合同有关的附随义务、违反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对外效力则是指合同在约束当事人的同时,赋予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享有某种权利义务。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不仅是对合同内部而言,同时也指向合同外部,意指合同对外的抵抗力,这种对抗力不仅可以对抗第三人,甚至可以对抗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合同效力具有层次性。合同的效力(或称法律约束力)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的法律约束力指有效合同的效力,旨在维护合同的正常存在,防止合同当事人利用合同尚未生效的借口随意撕毁合同,其法律约束力包括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的义务等,被称为合同的保护效力;第二层次的法律约束力指生效合同的效力,也称合同的履行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与合同效力有关的概念解析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合同成立指当事人之间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是当事人依自己的意志对合同内容一致性的认可;合同生效则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履行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生效程序,产生了法律约束力,法律对合同作出了肯定评价。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生效是已经成立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二者之间既互相联系又有明显区别。尽管合同成立也有法定条件,但这种法定条件主要是从技术的角度考虑,只需要约、承诺的程序完成,具备如当事人、标的和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基本条件,不论合法与否均告成立,是意思自治的具体体现,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而合同生效不仅涉及技术问题,还涉及价值判断问题,是国家法律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尺度,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评价,从法律的角度决定是否允许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行为达到其预期目的,因此合同生效与否取决于法律的判断和评价。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当事人仅承担法定义务,生效后则要承担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违反已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违反已经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或合同解除责任。
合同未生效与合同效力待定。未生效合同是指合同虽已依法成立但由于某种法定或约定的原因,合同尚未生效但有生效可能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则是合同成立之后是否生效尚需有关人员追认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原因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其年龄、智力和健康状况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等。二者之间的相同之处在于合同的效力均处于暂不确定的状态,将来都有可能生效;区别在于未生效合同已经具备了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之所以未生效是由于欠缺特别条件或特殊程序,即使不生效也不会无效;效力待定合同则是由于无权代理、无权代表或无权处分的原因致使合同是否生效尚需有权人的追认,之所以效力待定是由于其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如果被追认则合同有效,未被追认则不发生效力。
合同无效与合同可变更、可撤销。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因而不能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体现了法律对这种合同坚决否定的态度。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则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因而法律赋予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中的受害人和重大误解订立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根据自己的利益衡量并作出申请变更、撤销合同或让合同继续有效的决定。合同无效与可撤销都是法律对欠缺有效条件合同的否定评价,但法律对二者否定的程度不同,无效合同由于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严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因而法律对其做出了绝对无效、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的否定评价,无需任何人申请,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会依职权主动作出无效的认定。可撤销合同是由于订立合同时一方采取了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重大误解等原因而使当事人没有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因而由当事人决定合同的命运,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可以作出变更、撤销的决定,变更后则成为一个新合同,撤销后则合同自始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的裁决具有溯及力;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变更或撤销,则合同一直有效,但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对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
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合同有效是合同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可能性,合同有效后可能生效也可能不生效或未生效,是对合同进行法律评价后得到的肯定性结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是合同有效的表现形式,对应着合同无效的概念,实现的是合同的保护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只有在合同生效后才能享有或承担,合同有效仅产生合同的保护效力和救济效力。合同生效是有效合同现实地发生包括实际履行在内的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实现的是合同的履行效力,对应的概念是合同未生效或不生效。合同有效与否是法律的价值判断问题,而生效与否则主要涉及当事人的意定(如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或国家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定的批准、登记等法定程序,不涉及价值取向问题。(作者单位:焦作大学法律与政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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