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贸易便利化制度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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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 敏
【摘要】在后关税时代,贸易的非效率性已成为阻碍要素跨境流动的隐性壁垒。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欧盟适时通过了《共同体现代化海关法典》,为其贸易便利化的实施提供了法制保障。欧盟的成功经验对推进我国的贸易便利化实践提供了有益启示。
【关键词】欧盟 贸易便利化 要素流动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传统的影响国际贸易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正在逐渐减少,各国的贸易制度日趋开放,国际贸易已经进入“后关税时代”。然而,贸易的非效率性作为一种隐性的市场准入壁垒,严重阻碍了要素的跨境流动。贸易界要求各国政府转变管理理念,改革现行的管理贸易的法律和政策,建立简便、协调和高效的国际贸易便利化体制的呼声日高。正是在此背景下,欧盟对其施行40年之久的《共同体海关法典》进行了修订,并于2008年3月23日通过了《共同体现代化海关法典》,为贸易便利化的实施提供了法制保障。
欧盟贸易安全与便利战略目标
便利化(Facilitation)一词,据考来源于拉丁文Facililis,意指简易、方便和便利。所谓贸易便利化是指对妨碍贸易的行政管理措施和手续进行简化,旨在为国际贸易活动创造一种协调、透明和可预见的环境。它以国际公认的标准和惯例为基础,涉及各种海关手续和程序的简化,基础设施和设备的标准化以及法律法规的协调。贸易便利化的实施,有助于消除阻碍商品和要素跨境流动的障碍,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通关效率及增进世界福利。研究表明,贸易便利化措施可以节省高达15%的交易成本。
为进一步加强欧盟各成员国间的合作,更好地应对欧盟与第三国的贸易争端,防止商业欺诈等有组织犯罪在欧盟关境内的扩散,推进贸易便利化改革,早日实现海关管理的现代化,欧盟于2001年发布了《欧盟海关联盟战略》,明确指出海关在促进贸易便利化和保护共同体及其公民的利益方面占有独一无二的地位。其具体举措包括:加强相关多边协议在各成员国的实施,并促进27个成员国之间的双边协作;推进海关管理程序和待遇标准在欧盟范围内的趋同化与一致化;在致力于海关法规的简明化和规范性的同时充分考虑信息技术的应用;通过海关与公司之间的更紧密联系提升对贸易者的服务品质;加强对海关关员以及贸易者的培训;通过同美国、中国等非欧盟国家相关海关当局的合作,以推进全球层面的贸易及通关程序便利化等。
欧盟贸易便利化制度简介
AEO制度。《共同体现代化海关法典》首次使用了“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AEO)的概念,并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该项制度,以简化通关程序。AEO是世界海关组织(WCO)《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的最核心内容之一。AEO是指“通过海关或其授权的机构认证的,符合WCO或相关供应链安全基准的与国际货物贸易及移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欧盟实施AEO制度是基于对供应链安全的考虑。欧盟税务和海关同盟总司认为AEO制度不仅适用于进出口商和生产厂商,也适用于如物流服务商、口岸和机场、仓库保管商、运输商等其他商业实体。根据欧盟EC648/2005号条例,欧盟授权各成员国政府,可以向符合欧盟统一标准①的经营者颁发“经认证的经营者”资格证书,在欧盟关境内适用。上述经营者在欧盟清关时可以获得更为便捷的海关待遇,即在通关时可以减少对货物和文件的检控。即使在受控的情况下,经认证的经营者也会得到优先处理,从而达到节约时间和花费的目标。
“统一清关”制度。2007年下半年欧盟正式颁布了协调规则下的进出口报关单,贸易商可使用单一行政文件即SAD-H,并采用电子方式报关。进出口办事处继而根据所得文件进行风险分析,然后将分析结果转交成员国的边境海关办事处,即货物实际进入或离开欧盟的地点。在通常情况下,经认证的经营者只要提交报关单,其货物便可以获得放行,并可直接在欧盟市场内自由流通。2009年,欧盟颁布了新的海关法实施细则,对实施进出境简易申报制度作出安排,并允许海关分析申报中规定的数据信息,以规避执法风险。
“单一窗口”及“一站式平台”制度。按照“单一窗口”的规定,经营者可以采用电子方式将海关及负责边境管理事务的其他部门②要求的资料递交给一个单一联络点。根据“一站式平台”和针对不同用途而进行的检验将由所有部门同时同地进行。“单一窗口”及“一站式平台”制度大大简化了货物的通关程序,极大地便利了合法经营者。③
“电子海关系统”制度。2007年,欧盟开始着手对电子海关系统和工程框架下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改革,以便在各成员国海关间建立计算机互联系统,并引入统一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标准。《共同体现代化海关法典》与欧盟的电子清关决议息息相关。前者为电子数据处理技术的采用提供了合法依据,后者则决定了开发哪些系统及系统投入运作的期限。新的海关法典规定了贸易商与海关部门之间在所有数据、随附文件、决议及通告上的互换均须采用电子数据处理技术。
欧盟实施贸易便利化制度的成功经验
实践表明,欧盟贸易便利化制度的实施,在确保联盟内部公民的安全,捍卫共同体及其成员国的金融、商业、健康以及环境利益,通过方便快捷的电子海关环境以增强欧洲商业的竞争力,为共同体及其成员国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政策资源和技术支持等方面,均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同以往相比,《共同体现代化海关法典》大大简化了原先的海关程序,并为进出口商追踪货物的运送情况提供了便利。新法典的改革内容还涉及在欧盟范围内建立公司信任度平台、提高海关监管以及通关手续效率的单一电子接入点和设立欧盟单一窗口等。根据《国际集装箱化》报道,欧盟海关法典的改革,得到了欧盟27个成员国的高度重视和普遍赞同。据欧洲委员会估计,《共同体现代化海关法典》能让企业每年节省多达25亿欧元的海关税款。
欧盟贸易便利化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在竞争日趋激烈的经济全球化时代,贸易便利化已不可避免地成为影响国家和地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欧盟在实施贸易便利化制度上的成功经验给我国带来了有益启示。作为世界第三大贸易体的我国,理应大力借鉴欧盟等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以推进我国贸易便利化的实施。
创新管理理念,提高执法者素质。长期以来,在我国监管工作中,存在着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官本位思想严重、缺乏以客户为导向的服务理念、创新观念淡薄等现象,甚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这同欧盟坚持以客户为导向、强调服务意识的执法理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为此,我们必须转变管理理念,努力实现角色定位从传统的管理者向如今的服务提供者的转变,并将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作为海关管理的首要目标,从而在有效监管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便利合法贸易。
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完备、规范及协调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海关依法行政,确保执法的统一性,而且有利于企业知法自律,自觉守法。实践中,应当大力增强我国法规的透明度,杜绝将海关内部规定作为执法依据的做法。此外,还应当努力协调口岸管理制度,改革长期以来我国在进出口环节上,海关、检验检疫、港口、税务、外汇等多部门各自为政,缺乏统一高效的管理模式的做法。作为实施贸易便利化的主要部门,海关理应积极开展合理配置口岸管理资源、提高口岸整体通关效能的研究,以推进各口岸管理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逐步实现口岸管理的单一窗口模式,为通关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加强信息技术建设,实现通关管理网络化。实行无纸化电子报关是解决纸质单证通关速度慢、重复性审核多的一个有效途径。这意味着所有与通关有关的部门都必须实行网络化管理,以便实现海关内部、海关与其他口岸单位间的数据互动和资源共享。同欧盟采用电子报关方式相比,我国《海关法》规定了纸质和电子报关并行的申报方式。对此,笔者建议加大我国在信息技术建设上的资金投入,以早日实现通关管理的网络化和现代化。通过联网监管,不仅可以减少审核通关单、外汇凭证等文件的时间,还可以起到防范虚假单证、走私骗汇等现象的发生。
积极构建海关与商界的良好合作关系。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良好关系是加强有效监管和促进贸易便利的基石。对此,一方面要注重加强政务公开,信守服务承诺,树立海关高效、公正、透明、统一的执法形象;另一方面要大力借鉴欧盟实施的AEO制度,完善我国的企业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企业的守法状况建立企业信誉数据库,以区分守法企业和风险企业,并对其实施差别化管理,对守法企业给予最大程度的通关便利,从而在海关和商界之间构建起新型的合作关系。(作者单位: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
注释
①统一标准包括申请者不得受制于经济刑事处罚;必须设立在欧盟关境内;在过去三年中有良好的海关知法自律的记录;证明拥有对于贸易运输信息的自动管理体系;证明在过去三年里有良好的财政状况;充分的安全、安检标准等。
②这些部门包括警察、边境防卫、动物检验及环境部门等。
③考虑到欧盟成员国实施上述制度的实际能力,预计上述制度最早要到2013年才会在欧盟关境内全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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