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罗尔斯正义论的稳定性问题探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武书静 何历宇

  [摘要]稳定性问题是罗尔斯正义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其旨在证明公平的正义论不仅可欲。而且可行。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从人的道德心理基础、道德价值论的基本概念、人性基础等三个方面对正义论的稳定性问题进行了有力论证。文章将围绕这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关键词]正义论;稳定性;正义感;正当与善;人性基础
  [中图分类号]B712.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9―0069―04
  
  罗尔斯正义论的稳定性问题主要针对良序社会而言。良序社会是指其中的每个成员都接受并知道其他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同时,基本的社会制度满足着并且也被看作是满足着这些正义原则。由于一个良序的社会是持久的,那么,支配该社会的正义观念就可能是稳定的。
  稳定性是各种道德观念追求的特点之一,正义观念也不例外。“无论一种正义观念在其它方面多么吸引人,如果它的道德心理学原则使它不能在人们身上产生出必要的按照它去行动的欲望,那么它就是有严重缺陷的。”罗尔斯对稳定性进行论证的目的就在于说明其公平的正义论――由于它更符合道德心理学原则――可以产生出自身的支持力量,因而具备可欲性与可行性,且优于传统正义观。可以说,正义观念的稳定性就是在各种动机之间找到平衡。这种平衡是指一种社会的系统的平衡。这就涉及到社会基本结构和个人的道德行为两方面的问题。事实上,正义观念的稳定性并不意味着良好的社会制度和实践不再变化,而是说无论社会制度如何变化,它们始终保持公正或接近于公正。干扰正义的各种因素由体系内的各种力量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作出有效纠正。在这些力量之中,个体的社会成员所持有的正义感具有一种根本的作用。这就引出了下面的问题:这种正义感本身是否合理或正义感是否因其本身而善?从自身本性出发,人是否愿意选择且能够坚持正义原则?这些问题的解答对正义论的稳定性证明至关重要。至此可知,稳定性问题的论证的重点为:(1)关于正义稳定性的道德心理基础;(2)正义感本身的合理性,即正当与善的关系说明;(3)正义论的人性基础。
  
  一、关于正义稳定性的道德心理基础
  
  罗尔斯论证正义原则之道德基础的步骤之一是探讨建立正义稳定性的道德心理基础,亦即人的正义感发生和形成的主体心理过程。为此,罗尔斯集中阐述了两个问题:
  1 人类道德情感的发生与发展
  关于道德情感的发生,罗尔斯批判性地考察了两种传统理论:一种是“从经验主义学说中历史地产生出来的、并表现在从休谟到西季维克的功利主义者的学说中。它的最新发展形式是社会学习理论”。按照这种理论的观点,人天性缺乏善感而多含恶欲,只有通过后天学习和教育,才能培养其道德情感。与这种道德学习论观点相对立的是从卢梭、康德乃至密尔等人的理性主义传统发展而来的道德学习论,皮亚杰的发生学理论是其最新表现形式。它认为,人的道德意识是人内在理性和情感能力按照它们的自然倾向自由发展的必然结果。
  罗尔斯以一种恰当的方式将这两种理论结合起来,提出了自己的道德心理学。正如万俊人先生所说:“一方面,他承认人的道德意识和情感的培养确实需要某些外在的社会条件和环境,教育是其"重要手段;另一方面,他又反对把道德感视为外部强加的结果,认为它只能是人自身属性(理性)在正义和和谐的社会环境中逐步生长起来的。”这一生长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权威的道德、社团的道德、原则的道德。如果说,儿童的权威道德内容包括了爱、信任、服从和忠诚,社团道德包括了公正、忠诚、相互信任和平等正直等社会交往道德规则的话,那么,原则道德则是将这些内容进一步以最高形式加以抽象、升华。它不再拘泥于特定环境下形成的情感观念或规则,而是追求一种共同普遍的道德感和政治原则。
  2 正义感的形成及其道德意义
  人类道德情感的发展过程也就是人类正义感的形成过程。正义感是人类共同而持久的正义倾向。随着道德情感的发展进入原则道德阶段,正义感也就形成了。以道德情感发展的三阶段为基础,罗尔斯总结出了自己独特的道德心理学法则系统,详细描述了正义感的形成过程。该系统与道德情感发展的三阶段相应,包括三条基本法则:
  “第一法则:假如家庭教育是正当的,假如父母爱那个孩子,并且明显地表现出他们关心他的善;那么那个孩子一旦认识到他们对他的显明的爱,他就会逐渐地爱他们。
  第二法则:假如一个人由于获得了与第一法则相符合的依恋关系而实现了他的同情能力,加入一种社会安排是公正的并且被人们了解为公正的,那么,当他人带着明显的意图履行他们的义务和职责并实践他们的职位理想时,这个人就会发展同社团中的他人的友好情感和信任的联系。
  第三法则:假如一个人由于形成了与第一、第二条法则相符合的依恋关系而实现了他的同情能力,假如一个社会制度是公正的并且被人们了解为公正的,那么,当这个人认识到他和他所关心的那些人都是这些社会安排的受惠者时,他就会获得相应的正义感。”
  三条心理学法则最明显的特点是都诉诸一种公正的制度背景,并且在后两个法则中这种背景还是公认的。换句话说,人们是按照对制度和他人影响自身的善的程度的了解而获得对他人和制度的依恋关系的。从中体现出的基本观念是一种互惠的观念,即一种以德报德的倾向。罗尔斯将这种倾向看作是一个深刻的心理学事实。通过以德报德而形成的正义感能力,是人类交往的条件之一,而且“最稳定的正义观念,可能就是建立在这些以德报德倾向之上的,由于这些正义观念具有最稳定的性质,那么相应的正义感也就是最稳固的”。
  罗尔斯不仅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因受到三个心理学法则的支持,所以是一个稳定的道德观念;并且,他还认为,与传统学说特别是功利原则相比,公平的正义观念更稳定。原因在于,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念,首先,表现出的对人类善的无条件的关心更为强烈,并且激发了人的自我价值感――这种价值感加强着人们以德报德的倾向;其次,具有明晰性,更容易被人理解;第三,体现了人们的道德自律。这三个因素实现得越充分,所获得的正义感就越强烈。最稳定的正义观念是“一种对我们的理性来说是明晰的、和我们的善一致的并且根植于一种自我肯定而不是克制的正义观念”。因此,公平的正义观与其他理论相比,具有更大的稳定性。
  
  二、正当与善的区别与契合
  
  通过以上论证,我们得出:对良序社会中的人们来说,肯定他们的正义感并使之成为他们的生活计划的调节因素具有重要意义。但有待于说明的是:正义感,作为一种运用正义原则和按照正义原则即按照正义观点去行动的有效的调节性欲望,本身是否的确是合理的。也就是说,这种用正义观点指导的起调节作用的情操是否与个人的善一致。这涉及对正当与善的关系的说明。
  1 正当与善的区别
  正当与善是解释道德价值论的两个基本概念,

“一种道德学说的结构取决于它在何种程度上把这两个概念联系起来和如何规定它们之间的差别”。联系的方式及对两者差异的规定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道德学说。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观,规定正当优先于善,并提出了二者的三个区别。第一,正义原则(更广义的正当原则)是处于原初状态的人们所选择的原则,是达成一致的政治观念;合理性善的原则不是被选择的,并且,合理性善的原则没有必要要求一致性,每个人只要他的意图与正义原则一致,便可以自由地按照他的愿望计划他的生活。第二,个人在关于他们的善的观念方面存在许多重大区别是一件好事,而对正义观念来说则不是这样。在一个良序社会里,公民们持有相同的正当原则,但在许多是涉及个人善的问题上,不存在要达成一项公认判断的紧迫性。人们自由地决定自己的善,人们具有各自不同的计划是合理的。第三,正当原则的运用受到无知之幕的限制,而个人对善的估价却依赖于对事实的充分认知,一个人对自己的合理计划从头到尾都要因地制宜地进行调整。
  罗尔斯认为,通过这些对比,使得我们能够清楚契约论的正义原则与功利主义之间的区别,从而说明坚持正当优先于善是正确的选择。功利原则是最大限度地扩大被理解为合理欲望的满足的善,但合理计划的决定在许多重要方面是不确定的,因此这对功利原则作为标准造成了困难。但对公平的正义来说则并不构成困难,“因为计划的细节并不影响我们确定什么是正当或公正的”。并且,功利主义还得承认,由这种不确定性允许的种种偏爱可能导致通常理解的非正义。如某个社会的大多数人厌恶某种不引起社会伤害的性行为或宗教活动,就会采取粗暴的压制手段来进行反对。但在公平的正义原则方面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形。如果某种大多数人的信念仅仅是偏爱,且没有任何先行正义原则为基础,那就不可作为正当性行为的前提。罗尔斯认为,这些区别来自于契约论的结构,来自于正当对善的优先性。并且,正当对善的优先性,不仅吻合我们的日常倾向,而且是把我们的考虑吸收到了正义理论中。
  2 正当与善的契合
  正当优先于善,不等于正当与善的绝对对立,否则,正义论便失去了其合理性根基。问题是:若假定正当与善是可以相互契合的,那么二者以何种方式达到契合?或者说二者实现契合的途径是什么?罗尔斯从善的理论出发对此进行了论证。
  罗尔斯将善的理论区分为善的弱理论与善的强理论。善的弱理论的作用在于保障论证正义原则所需要的基本善的前提。也就是说,善的弱理论只与基本善的前提――理性的人们合理性的生活计划相关。在此,善的弱理论涉及对合理性善的理论的最初理解,合理性善的概念指的是合理性的生活计划。罗尔斯假定民主社会的成员都有一种合理性的生活计划,他们按照这种合理性的生活计划来安排他们较为重要的追求,培植他们的各种生活资源,以便以一种合理的方式来追求他们的善的观念。罗尔斯认为,这是他提出基本善的条目的前提。因为任何能够发挥可以合理期许公民们承认的公共证明基础作用的政治正义观念,都必须考虑作为具有普遍意义的善的人类生活和基本的人类需求与目的的实现问题。换言之,基本善是从合理性的概念出发,作为普遍欲求的善提出的。如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以及最重要的自尊这些基本善的条目都需要善的弱理论来说明,而不能从正义原则的约束性条件中得到说明,其原因是这些基本善的条目是选择正当原则的前提之一。
  一俟基本善的概念得到了说明,所需讨论的是如何在进一步发展的善理论中使用正义原则,这种进一步发展的善理论罗尔斯称之为善的强理论。这种善的强理论是把正义原则看作是已经得到了辩护的原则,然后又以这些原则去规定与善概念有关的其他道德概念。例如,罗尔斯把德性看作是一些引导我们按照一定的正当原则行为的情感和习惯态度。因而一个好人,或一个有道德价值的人,也就是“一个具有超过常人的较高程度的、人们可以合理地相互要求的那些根深蒂固的道德特性的人”。由于正义原则已经为人们所选择并且人们愿意服从它,所以每个人都可以预期,好人就是具有在一个良序社会中的成员可以合理地要求于他们的同伴的那些道德特性的人。
  从善的弱理论作为一种论证前提,证明了正义原则存在的合理性,到正义原则作为基础,限定了善的强理论发生作用的范围,正当与善实现了契合,即达到了一致性。正当优先于善的立论不仅得到的确证,且证明了正义本身的合理性――正当因其本身而善。从而使得一个良序的社会具有了足够的稳定性。
  
  三、正义论的人性基础
  
  通过对人的道德心理基础及正当与善的关系的论述,正义感的形成与作用及其本身的合理性得到了阐明。最后须论证――此论证具有根本性意义――的是,人出于自己的本性,是否会选择正义原则,将其付诸实施,且持之以恒。
  罗尔斯认为,可以把原初状态看成是对康德的自律和绝对命令观念的一个程序性的解释。调节康德的目的王国的原则也就是将在原初状态中进行选择。原初状态作为一种社会契约论的设计,它体现着自律概念与客观性概念的一致性。自律的行为是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者的我们依据自己所理解的行为原则作出的行为,这些原则是这样一些客观性原则,即由于无知之幕的限制,我们不是从我们自己的情景而是从每一个人都能独立地采取的观点出发来看待社会秩序,我们不是从个人的偏见而是从共同一般性的观点出发来判断的,这种判断的客观性是根据原初状态的种种限制而获得的。对原初状态的解释可获得这样一种意义:即以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原则――两个正义原则――去行动,体现了我们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人的本质。也就是说,罗尔斯把原初状态看成是康德式的本体自我――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者――理解世界的一个观察点。
  如同康德,罗尔斯的自由平等观建立在对人的道德能力的确定前提上。他认为,人把自己视为自由平等的,首先在于自己拥有两种道德能力,即正义感的能力和善观念的能力。换句话说,人的自由平等的权利不是来自超自然的东西,也不是来自超出人类经验的自然,而是根源于人的道德能力。当然,罗尔斯所规定的人的两种道德能力,不仅是在原初状态的意义上讲的,同时也是在现实政治社会的意义上讲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他对人性的一个根本性看法,是罗尔斯的道德理论与政治理论的一个人性依据。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既把这两者看成是道德人格的特征,也把具有这两者的道德个体看成是道德人,是一种有正义感的有理性的个人。平等的正义的权利仅仅属于道德人。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平等的正义的充分条件即道德人格能力不是完全严格的。尽管个人可能具有参差不齐的正义感能力,但这并不能成为剥夺具有较低能力的人享受充分正义保护的权利的理由。“只要能达到某种最低程度,一个人就有权获得同其他任何人同等的平等自由。”
  正义感关涉到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善的观念来

自于个人对自身利益的欲求。在任何社会生活中,拥有这种两种道德能力的人都可能存在,但并不意味着这些个体在任何历史条件下都是自由的,并不意味着他们都处在平等的地位。罗尔斯指出,拥有两种道德能力的人的自由平等问题,应当与现代民主制度下的特殊政治正义观念相联系才能阐述清楚。因此,人的自由平等问题,就其实现性而言,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是由这样两方面的要素所构成:(1)个体本体性要素,即公民的两种道德能力;(2)社会制度要素。个人与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制度的关系,是一种个人要将其价值体现在制度设计中的关系,即社会制度的合法形式为公民所赋予,制度存在的根源在于公民的权利与利益。
  个人建构社会制度依据的各种道德原则――正义原则自然囊括其中――是理性选择的目标。在通常的意义上,一个有理性的人被设想为对他可选择的对象有前后一贯的倾向,换句话说,体现理性本质的自我选择是那种能够选择一致性原则的选择。此外,在原初状态中,罗尔斯对理性的个人还做了特殊的假定:(1)理性的个人不受妒忌之累,因为妒忌倾向于使每个人的状况变得更糟;(2)各方都相互知道所有各方都具有一种能建立正义感的能力。罗尔斯大胆地吸收了康德关于理想人性的假设,认为理性是人的本质。正是通过理性,人们才会认识到社会合作的必要,才可能选择正义的原则,并且对选择的正义原则能够永久性地保持。
  在原初状态中,处在无知之幕之后的自由平等的理性人,根据最大最小值原则选择了正义原则作为组织良好的社会的原则;走出原初状态,进入良序社会后,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者,人们将按照选择的正义原则――两个正义原则――行动,人们通过遵循正义原则行动来表现“在一般的人类生活条件下他们作为自由的、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质”。上述表明,人类的本性使我们能够贯彻在原初状态中的选择,从而从根本上保证了正义的稳定性的实现。
  综上所述,罗尔斯立足于人性,从人的道德心理和道德价值出发,证实了在两个正义原则规导下的良序社会不仅可以实现,且能牢固地保持稳定。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中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下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3]龚群,罗尔斯政治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4]涛慕思・博格,罗尔斯:生平与正义理论[M],顾肃,刘雪梅,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5]常健,李国山,欧美哲学通史,现代哲学卷[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白云]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24545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