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著作权的独创性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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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技术革新和社会习惯的推动下,短视频内容迎来了爆发式增长,其中的著作权问题亦如影随形。同质化严重的短视频内容是否构成作品?这一问题受到了各界的关注。本文旨在通过对短视频定义的界定、短视频类型的梳理以及对现有独创性标准的分析,来探析短视频内容构成作品的必要要素之一——独创性。
【关键词】短视频 独创性 著作权
一、前言
随着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和终端用户兴趣的转移,篇幅短小且内容丰富的新视频形式,逐渐成为大众获取信息以及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自2011年美国应用程序Viddy开启短视频社交应用开端以来,国内外社交应用平台纷纷加入了短视频行业,推出短视频应用产品,或在原有应用上增设相关功能。近年,我国的短视频行业发展更呈如火如荼之势。在短短几年间,快手、抖音、梨视频、西瓜视频、火山小视频等应用密集问世,一条、二更、头条等短视频内容生产主体爆发式增长。截止2018年,我国热门短视频应用用户规模达到5.94亿,占整体网民规模的74.1%。可以说短视频已然力压早期颇受欢迎的网络直播形式,成为新的现象级产品。而由于短视频短、平、快和全民生产的特征,在短视频的内容池中,不乏创作门槛低、内容同质化严重的现象,这对知识的创造与传播产生了一定影响,亦在司法实践和学术讨论中亦引起了一定争议。那么,短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判断短视频独创性的标准是什么?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
二、短视频的定义和分类
由于目前短视频的类型、内容生成方式、传播渠道愈加复杂多元,因此在讨论上述问题之前须对当前的短视频的定义和类型进行梳理。
(一)短视频的定义
短视频,顾名思义,相较于一般的长视频而言,可理解为在互联网终端平台传播的、时长较短的视频内容。终端用户可以随时随地将所见所闻、想法创意和个人表演拍摄、编辑成短视频,上传至社交应用平台与其他用户进行分享,也可以将自己喜欢的短视频分享转发。但是,目前短视频的时长尚未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易观智库在发布的《中国短视频市场专题研究2016》中指出,短视频是指视频长度不超过20分钟,通过短视频平台拍摄、编辑、上传、播放、分享、互动的,视频形态涵盖纪录短片、DV短片、视频剪辑、微电影、广告片段等的视频短片的统称。而艾瑞咨询发布的《2017年中国短视频行业研究报告》则将时间维度限定在5分钟以下,认为短视频是“播放时长在5分钟以下,基于PC端和移动端传播的视频内容形式”。在实践中,不同的平台、不同的短视频类型时长差异较大,部分平台将视频时长限制在以秒为计。
(二)短视频的分类
根据内容生产来源的不同,短视频主要可以分为UGC、PGC、PUGC和MCN四种类型。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指普通用户将自己原创短视频内容通过平台进行展示或者提供给其他用户,如抖音、快手即属于此类;PGC(Professional Generated con-tent),即由专业团队或机构创作视频内容并上传至平台,例如梨视频的视频内容均由专业团队进行处理;PUGC(Professional User Generated Content),指将UGC和PGC相结合的内容生产模式,该模式以普通用户的创作方式和表现力,结合专业力量进行规模化的指导与包装,生产出高品質的短视频内容,如西瓜视频与腾讯YOO;MCN(Multi-Channel Network),是指一种多频道网络的产品形态,这种模式将PGC内容联合起来,运用平台的运营和资本将视频创意内容推广出去,如papitube和二更视频。
而根据短视频内容形式的差异,主要可以分为模仿类、实用技能类、娱乐剧情类、录屏解说类、街头访谈类和生活记录类。模仿类短视频,是指应用平台为用户提供背景音乐或台词等素材,用户根据素材来自行进行对口型或者模仿表演,例如小咖秀等。实用技能类视频,则由用户将自己的生活心得或技巧录制成短视频的形式分享给其他用户,如美妆教程、烹饪攻略等。娱乐剧情类短视频通常由普通用户线下合作或专业团队完成,该类短视频可谓微电影,具有一定的剧情。录屏解说类通常是用户将相关电影或比赛片段截取,配以用户自己的语音解说来帮助其他用户快速了解相关电影情节或比赛进程,典型的视频有谷阿莫解说电影等。街头访谈类短视频类似于新闻记者的采访,即用户在公众场合随机对普通民众进行相关话题的采访,然后制作成短视频上传至平台。生活记录类短视频则有用户对生活场、他人谈话、自然现象的记录等。
三、短视频的独创性分析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这是各国著作权立法的通例。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的首要条件和法律保护作品表现形式的客观依据,也是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在2018年发生的两起短视频侵害著作权纠纷中,其中的焦点均围绕着“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而展开。而受理这两起案件的海淀区法院和北京互联网法院都分别承认了涉案两条短视频的独创性,认为它们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有些视频虽然不长,却能较为完整地表达制作者的思想感情,则具备成为作品的可能性。那么判断独创性的标准是什么?
(一)现有独创性标准
目前,各国对于作品独创性标准的解释主要可分为作者权体系独创性标准和版权体系独创性标准。
作者权体系独创性标准主要以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传统的法国著作权法认为,独创性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个性的反映。法国最高法院对此的解释为“表现在作者所创作作品上的反映作者个性的标记”。因此法国的独创性标准可以说是立足于作品和作者的人格联系,而不是作品创作的本身。而德国的独创性标准较之法国则相对更高,德国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标准不仅包含有反映作者个性和创造性的内容,而且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思想感情的体现并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可见,作者权体系独创性标准较高。 版权体系独创性标准的代表国家主要有美国和英国。在1991年前,美国对于独创性的判断始终采用“额头流汗原则”,即以投入的劳动多少作为判断。在Feist案之后,独创性标准得到了适当提高,要求作者不仅需要独立创作,而且需要付出了最低程度的脑力来进行创作。但是必要的创造性的量仍旧是相对较低的,大多数创造性低的作品也可以达到这一标准。英国法院对于独创性的理解较为宽泛,因此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会同时出现不同标准的独创性。例如,在Cramp v.Smythson案中,法院认为编撰常用信息所需要的低限度技能即可以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但对于视觉艺术等艺术类作品,则要求应具有“创造性艺术输入”。但是总体而言,受重商主义的影响,以英美为代表的版权体系独创性标准仍属于较低的类别。
我国的著作权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并未具体明确或解释作品的独创性。在学术界,学者们对我国独创性标准的理解也是各不相同。有学者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对“创作”的定义,“智力投入”应当作为衡量所有作品独创性的一般标准;同样的,也有学者认为一件作品的完成应是该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程序推演而来。也有学者对作品的独创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认为作品的独创性不仅意味着“独立完成”,更意味着作品的诞生是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果,体现了作者的个性特征。而在我国的司法判例中采用的是较为严格的独创性原则。如在最高院裁判的乐高公司与广东小白龙动漫玩具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指出,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表现了作者独特的个性和思想。笔者认为,在当下知识信息传播快速便捷且全民生产内容的时代,各类型内容数量庞大且质量良莠不齐,因此在对作品独创性的判断上应采用较为严格的标准。若如此,一来可大浪淘沙,使真正有价值的内容得到保护,在浩瀚的内容池中熠熠生辉。二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新形式的抄袭问题,鼓励更多原创作者创造高质量的作品。
(二)不同类型短视频的独创性标准
通过对各国以及我国现有的独创性标准理论的分析可得,独创性与作品时长没有必然联系,但与类型特征紧密相关。笔者认为,就独创性标准而言,无论是针对不同类型内容还是不同特征的同类内容,都应当在把握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具体的分类讨论,不可一刀切。而短视频的类型更是复杂多样,因此若能够根据不同类型的短视频独创性进行探讨,将有助于厘清问题。
对于模仿类短视频的独创性判断,应将台词、背景音乐等音源与视频用户的动作画面分离判断。一方面,该类视频的台词往往截取自影视作品的剧本台词,若其台词内容仅为生活中的常见对话,则不具有独创性。反之,若台词中形成經典、表达人物特有思想性格、剧情反转冲突的部分,则达到独创性要求。另一方面,在画面中,若用户只是简单地表情情绪表达,则难以达到独创性标准。若用户通过独特有创意的肢体动情或表情表达,对台词或音乐进行了风格迥异的演绎,则可视为具有独创性。
实用技能类短视频可以参考教学视频来判断。如果视频内容见解独特,富有作者的安排和设计,则可以视作为类电作品。
娱乐剧情类短视频往往包含了人物、主题、剧情、编排和选择等要素,可以体现制作者的个性化。另外,相较于电影作品,短视频由于时间的限制,对创作的要求也较高。制作者需要在有限的时间里呈现出一个跌宕的情节,因此,一条娱乐剧情类短视频能够较为完整地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则可视为具有独创性。
录屏解说类短视频可谓“二次创作”,此类短视频首先要具体分析其画面是否侵害原作品或制品的权利。在画面未侵权的前提下,如果解说具有带有解说人标签的语言风格以及思想表达,那么解说本身具有独创性,可视为构成口述作品。
街头采访类短视频一般需要采访者选定主题和角度、构建脉络,并在采访过程中通过提问穿针引线,引导采访方向。同时被采访者,往往提供内核和观点。由于时长限制,短视频制作者在视频制作时需要筛选、总结、剪辑之前摄制的内容。因此,此类短视频通常可以体现出采访者与被采访者的思想和个性,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生活记录类短视频往往是用较短的时间随意拍摄下生活场景、自然现象等,在此类视频中,制作者仅付出了简单的劳动,符合额头流汗原则但是较难达到独创性的最低标准。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万变不离其宗,尽管短视频独创性的要求根据视频类型而不尽相同,但都首先都需运用共通的基本原则进行判断。
四、结论
在探析短视频的著作权问题时,我们不能因短视频的时长特点将其特殊化,而全盘否定它的独创性。我们应在把握独创性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短视频进行具体的分析。而随着短视频垂直内容的愈加丰富和细化,对独创性的具体判断也将更加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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