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伦理学中的上帝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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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文君
[摘要]上帝是康德伦理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不同于传统基督神学的上帝。康德的上帝观念是在实践意图上建构起来的,它是向人而在的上帝,是道德的概念,是道德信仰的对象;同时它又是康德的伦理学的逻辑必然,与康德的理性本体论和自律原则是切合的。所以,康德首先是一个伦理学家而不是一个神学家。
[关键词]伦理学;康德;上帝观;道德律
[中图分类号]B51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9-0032-03
对于西方人来说每一个人都有属于他自己的上帝。康德亦是如此,上帝观念是他的伦理学乃至他整个思想中一个重要的观念。然而这一观念是一个时常被误解的观念。正确地理解康德的上帝观念,有助于正确且全面地理解他的伦理学思想乃至他整个的哲学思想。
一、康德的上帝观念
康德对上帝的理解自然不同于传统基督徒或神学家如奥古斯丁对上帝的理解;不同于传统基督神学的那种创造万物且主宰人的上帝。在笛卡尔那里,上帝就有被工具化的倾向,康德进一步褫夺了上帝的宰制地位,人的理性和自主性成为他辩护的对象,他总是从道德的角度去解释和说明上帝。换言之,康德的上帝是一个向人而在的上帝,是一个道德的概念,是一个道德信仰的对象。
(一)上帝是一个向人而在的上帝
在传统的基督教中,上帝既具有超越性又具有临现性的。自启蒙运动以降,人的凸显和神的退隐使得上帝的超越性被淡化,而上帝的临现性被进一步的强调,人与上帝的关系被进一步的凸显,如在现代神学家布伯那里,人与上帝的关系是一种“我与你”的关系。强调的是一个与人相关的上帝。康德虽然没有否认作为自在的上帝的存在,但这样的上帝是人不可认识的,既不能被证明也不可证伪的,是与人无关、于人无意义的上帝。这样的上帝康德以未置臧否的形式将之悬置起来,着重于向人而在的上帝。向人而在的上帝是指上帝的存在是相对人,确切地说是相对人的实践需要而言的。上帝存在只有在实践意图上才有意义,即这样的上帝是在人的实践意图上被“建构”起来的上帝,而非上帝自身。正如康德所说:“我们感兴趣的并不是知道上帝就其自身而言(就其本身而言)是什么,而是知道他对于作为道德存在物的我们而言是什么。”在这种意义上,康德悬置了作为超越的上帝而放大了作为临现的上帝,或者说,康德所谈论的上帝是一个向人而在而非自在的上帝。
(二)上帝是一个道德的概念
康德认为理论理性无法认识上帝,只有通过实践理性才能通达存在本体界的上帝,从另一个角度上而言,上帝只能以道德的方式向人“启示”其存在及其属性。因而与人相关的上帝是以道德方式“显现”的上帝,人们也只能以道德的方式去“建构”他们所需要的上帝,所以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认为“上帝概念是一个从起源上就不是属于物理学的、亦即不是对思辨理性而言的概念,而是一个属于道德学的概念”。
对“上帝概念是一个道德学的概念”的理解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道德需要上帝概念。康德的伦理学需要悬设上帝存在以作为至善可能的条件。由于至善理论在康德伦理学中居于的核心地位和起着整体导向作用,那么上帝概念的必要性则是显然的。此外,康德伦理学还需要上帝概念以切合他在二分世界中寻找统一,以及协调一些实践矛盾,比如内在性的意向之善与道德评价的矛盾、“根本恶”与道德进步的矛盾。缺乏上帝概念,这些矛盾都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因而康德的实践领域需要上帝的概念。第二,只有在实践意图之上,上帝概念才获得客观实在性。上帝属于智性世界而非现象界,又因人只具有感性直观而不具有知性直观,无法认识上帝的存在及其属性,也不能对之进行证明和证伪。因而在思辨意图上上帝概念是一个人无法认识(只是可思维的)也无法确证其拥有客体、更不能在现实中指出与之相应的对象的概念,这样的概念仅仅具有逻辑上的意义,是一个悬拟的、因而只能作为思辨理性的理念和理想存在的概念。而在实践的意图上,这个曾是悬拟的概念就获得客观实在性。因为道德法则必然地、先天地把至善设定为人的终极目的,使得对它的追求成为人的责任。这样道德法则也必然地要求至善对人是可能达及的(否则就会产生实践上的背谬),因而也就必然地悬设作为至善可能的条件,即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朽。这样,上帝概念“通过一条无可置疑的实践法则,作为这条法则要求当作客体的那种东西的可能性的必要条件,就获得了客观实在性”。也就是说,通过道德法则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指示,上帝概念拥有客体的。但是如何拥有客体,则是不可知了。第三,只有在实践意图上通过道德法则,上帝概念才获得确定的规定,亦即道德法则通过作为一个纯粹实践理性的对象的至善概念而能够对上帝概念作出确定的规定:它必须是全知的,以便在一切可能的情况下及一切将来都对人的行为直到人的意向最深处都加以认识;必须是全能的,以便对人的行为分配适当的幸福,同时必须是全在的、永恒的等等。这样上帝概念获得了确定的规定,这是理性的自然进程(并进一步延伸到形而上学进程)、因而整个思辨进程是无法做到的。康德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建立了他的道德神学。
(三)上帝是一个道德信仰的对象
在康德的伦理学中,上帝又是一个道德信仰的对象。何谓信仰?康德认为,“信仰(作为一种状态,而不是一种行动)是理性在把对于理论知识来说难以达到的东西认其为真时的道德思维方式”。信仰的定义意味着信仰的对象只能是人的认识能力无法达及但又需要其存在的对象。但这并不是基督教早期拉丁护教士德尔图良那样,惟其荒谬,所以才信仰。这是信仰和认知脱节甚至是对立。康德并非如此,而是认为认知把握作为现象的对象,信仰把握作为物自体的对象。二者各有自己的对象但二者并非对立的,能被人认识的对象不能作为信仰的对象,同样在认识论上被证明不可能的对象一定不是信仰的对象。所以康德说,“我认一物为真,是出于道德上的理由,其所以如此,是其反面永远不能证明”。因此,信仰把握的是以认知的方式所无法把握的对象,且这种把握方式不会造成该对象在认知知识上的扩充。
二、康德的上帝观的“矛盾性”
康德的伦理理论体系具有很大的综合性,他试图将各种不同的观点综合进他的体系中。各种来源不同的观点的相互颉颃就构成了康德伦理学的内在的张力。在关于上帝观这个问题上,有“设定之上帝”与“实存之上帝”的矛盾、伦理之上帝和宗教之上帝的矛盾等,但通过仔细的分析,这两个矛盾并非真正的矛盾。
(一)“设定之上帝”与“实存之上帝”
有人认为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悬设”上帝的存在,这种悬设被解读为是康德为了达到道德目的的一种权宜之计,这种悬设间接地否认了上帝的实存,上帝仅仅是哲学家为了伦理目的的一种思想上的假定。因而是一种“设定之上帝”。然而上
帝存在是康德一贯的且诚挚的信仰,康德从不否认自在的上帝的存在。这似乎形成了“设定之上帝”与“实存之上帝”的矛盾。对于这种矛盾,关键点在于如何看待“悬设”。康德之所以悬设上帝存在,是因为人无法认识乃至证明上帝的存在但其伦理学又需要一个上帝存在,只好悬设一个上帝。但这种悬设是以对上帝的存在的确信为前提的。上帝存在是康德诚挚的信念,正因为康德确信上帝存在,所以他才悬设上帝存在作为至善可能的条件,进而把对上帝存在的信仰与道德律的有效性联系起来。如果康德质疑上帝存在,势必会质疑道德律对人的有效性,而后者对于康德是自明的。此外,自在的上帝在康德的语境中只具有概念的意义,人无法知道作为自在的上帝是如何实存以及具有何种的属性,既不能证明又不能证伪上帝的存在。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通过道德律而赋予上帝理念的客观实在性,这种实在性如同上帝一样是在实践的意图上通过道德律被“建构”起来的,不是作为自在之上帝的客观实在性,而是基于信仰上的(主观上信以为真的)实在性,这种实在性并不是扩展该概念在思辨上的知识。可以说,被道德律赋予的实在性同样是“悬设”的实在性。所以康德伦理学中不存在“设定之上帝”与“实存之上帝”的矛盾。
(二)伦理之上帝与宗教之上帝
康德的伦理学与其宗教难以截然区分,在这两个领域中上帝都是一个重要的概念。伦理学中道德律是理性自我立法,上帝是因为至善的缘故而被悬设;在宗教领域中,上帝是道德律的立法者。依此上帝既是一个有限者也是一个无限者。里夏德-克朗纳觉察到这种矛盾,认为“在康德的上帝概念中,两种互为冲突的趋向在激荡着:一方面,最高的存有是透过道德被设定,而另一方面,康德却知晓上帝乃是绝对的统治者与最高之存有,是超越了且高于一切关系的,除了透过自身外,没有东西能够证明它”。这种矛盾的另一个表现就是理性立法与上帝立法的矛盾。康德在三大批判及《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肯定了理性的自我立法而为道德律,否定上帝为道德立法;而在《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哲学的神学的讲义》和《伦理学讲义》中又声称上帝是道德律的立法者。这不是明显的矛盾吗?
实际上,这些矛盾并非真正的矛盾。因为:(1)康德的伦理之上帝是一个道德概念,它通过道德律在实践意图上被建构的对象,概念对象具有什么样的属性取决于道德律在实践意图上的需要,而与该对象的客体的实然状态无关。这样的上帝虽然具有与宗教之上帝一样的属性,如全知、全能、全善等,但这些只能在道德的角度而不是在宗教的角度去理解。(2)康德在三大批判及《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强调理性的自我立法而否认上帝为道德立法,是站在伦理学的立场上而言的。如果道德律是上帝立法的结果,道德则是神学的道德,而不是道德神学(后者对上帝的确信是以道德律为根据的)。如果道德是以对上帝的知识为先行,道德就不能不取决于神学,并且不仅必须取代理性的内在必然的立法而引入一个至上的外在任意的立法,而且即使在这种立法中,我们对上帝本性的洞见的所有缺陷也必然要延伸到道德的规范上来,于是就不能不使宗教变成非道德的而被颠倒。所以在伦理学上是反对上帝立法的。而在《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哲学的神学的讲义》和《伦理学讲义》中声明上帝是立法者,是基于宗教或神学的立场。宗教或神学必须要有一个绝对的最高者,而这只能是上帝或者神,康德的宗教和神学也不例外,否则,就不能成为宗教和神学。正如康德所说,“所有的宗教在于,我们把上帝看作对我们所有的义务而言都应该普遍受到崇敬的立法者”。尽管如此,这与前者并不构成矛盾,康德的有关道德律与上帝的思想是一贯的。在伦理学的立场上康德认为上帝依道德律而行动,道德律具有先天的必然性,它对一切理性存在者包括上帝都有效,只不过作为圣洁意志的上帝,它的意志必然地与道德律一致,道德律对它而言仅仅是一条神圣的法则,而不是命令。在宗教立场上,康德认为上帝是道德上圣洁的立法者。但这样的立法者并非纯粹地从其意志出发颁布命令,因为这样的命令不是伦理法则,而会是强制性的律法义务。真正的伦理的立法者,必须是一位知人心者,以便能够透视每一个人意念中最内在的东西。从这种意义上说,上帝是一个公共的理性立法者。不仅如此,上帝把所有的伦理义务都设想为他的诫命,这意味着,遵守伦理义务就是服从上帝的诫命。所以,不论是在伦理的立场上还是在宗教的立场上,上帝的意志与道德律的要求必然一致。区别仅仅在于表述上的不同,即在伦理的立场上,上帝的意志体现道德律的要求,进而体现理性的要求。在宗教立场上,上帝的意志通过道德律体现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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