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学生社会实践发展趋势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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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同果
[摘要]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成长成才的有效途径,经过20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已逐步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实践目标科学化,实践活动社会化,实践内容课程化,实践基地多样化,实践制度法制化,实践评价多元化。
[关键词]大学生 社会实践 发展趋势
[作者简介]李同果,乐山师范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学生处处长,副教授,四川乐山614000
[中图分类号]C64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7-0148-03
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大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增长才干、奉献社会,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增强社会责任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实践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成为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共青团有广泛影响的品牌活动之一,又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健康成长成才的有效途径。因此,对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十分有意义。具体地说,今后若干年内,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发展趋势将会呈现六方面的发展趋势。
一、实践目标科学化
所谓科学化,指在遵循大学生的成长规律和社会实践自身规律基础上,立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实际,从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培养目标、总体要求和设计原则等方面全面体现社会实践的客观规律和科学性要求,从而提高社会实践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一)科学的培养目标。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培养目标要紧紧围绕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进行设计,即有效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2003年,教育部启动并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明确指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着力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2007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规定:“要努力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交流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而社会实践正是培养学生这些精神和能力的有效形式。
(二)科学的总体要求。大学生社会实践要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大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以稳定的实践基地为依托,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教学实践、专业实习、军政训练、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科学的设计原则。大学生社会实践应积极坚持五大原则:坚持育人为本,牢固树立实践育人的思想,把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社会实践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坚持课内与课外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确保每一个大学生都能参加社会实践,确保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社会实践的全过程;坚持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保证大学生社会实践长期健康发展;坚持整合资源,调动校内外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良好局面。
二、实践活动社会化
所谓社会化,一方面指大学生从自然人到社会人转化的过程中,不断学习和掌握必要的知识、技能及特定社会的规范、准则,以获得社会成员资格的过程;另一方面是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组织以社会需要和社会所提供的条件为基础的社会实践活动,实现把大学生培养成高度合格的社会成员的目的。
(一)实践对象社会化。一方面。大学生正处在青年社会化的重要阶段。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主要强调的是个人与社会生活不断调适,是个人从“有机体生物人”发展成为“社会人”的过程;另一方面,社会实践已越来越从学校的单向行为转变为社会多角多边的互动行为,体现了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社会化。
(二)服务机构社会化。社会化是大学生社会实践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社会发展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必然要求,社会实践必须不断强化服务职能,由单一的高校为主向高校、政府和社会共同负责方向发展。为此,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高校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高校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抓好落实。要加强安全教育,制定安全预案,确保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安全。
(三)实践活动社会化。社会实践活动已经从开始时的领导意愿转变为学生的内在要求,成为促进学生个体多样化发展,加速大学生社会化的重要力量。近几年出现的大学生见习行动、就业实践、创业实践等活动的尝试,就是大学生社会实践社会化的一个信号,学生就业时就更易受到用人单位欢迎。
三、实践内容课程化
所谓课程化,指在社会实践中。将一切有目的、有计划地促进学生知识增进、能力提高、素质养成的社会实践内容,划分为若干活动项目,并将活动项目都视作“课程”,以学分为基本单位,对其进行系统规划和管理。这种“课程化”使大学生实践既克服随意性与盲目性,又与其他理论课程具有不同的教学组织形式、教学过程、教学方法和评价方法。具有课程的规定性,能提高实践活动的实效。
(一)实践内容项目化。对社会实践进行项目化管理,是研究社会实践发展的趋势,也是规范管理社会实践的措施、注重社会实践实效的体现和标志。首先,把社会实践的活动内容优化整合,实行项目罗列;其次,制定项目化的具体方案,如项目申报书、项目指导教师、项目评审办法等;再次,进行项目招标、投标和运作;最后是总结成果,表彰先进。社会实践项目化运作,既保证了大学生社会实践项目有价值、可行性强,又明确了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责任。
(二)活动项目课程化。《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把社会实践纳入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学时学分,对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提出时间和任务要求。要把大学生社会实践作为对高等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教育教学评估体系。”所以,在课程设计上按学生所在不同年级侧重相应的教育内容开展活动,即一年级学生着重理想信念教育;二年级强调社会责任意识教育;三年级以上的学生应把服务社会和培养成才意识作为首要任务。
(三)发展方向专业化。高校的社会实践活动要围绕专业培养目标来开展,以专业培养目标为中心的社会实践,能够促进社会实践的目的性、教育性、服务性和效益性的统一。在新形势下,高校社会实践能否以专业化为中心展开,是衡量其发展水平与深度的一个重要标准。高校充分利用这些优势服务社会,使大学生和活动开展地双向受益。
四、实践基地多样化
所谓多样化,指在充分研究和把握大学生社会实践特点及其规律的基础上。根据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目标和要求,依据一定的模式、按照一定的步骤建立的与高校专业培养目标紧密结合的多种类型实践基地,能够实现社会实践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期化。
(一)实践基地多样化。大学生社会实践是一项长期性的、经常性的活动,所以建立社会实践基地显得很重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明确指出:高校要主动与城市社区、农村乡镇、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服务机构等联系,本着合作共建、双向受益的原则,从地方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和大学生锻炼成长的需要出发,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基地,力争每个学校、每个院系、每个专业都有相对固定的基地,长期坚持,使学生受锻炼、当地见效益。
(二)实践基地阵地化。社会实践要发挥其教育功能,达到知识与实践的统一、校内和校外的结合,必须加强阵地建设,特别注重实践基地建设,要整合资源,夯实基础,制定优惠政策,在企业、部队、城市社区、农村乡镇、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本着合作共建、双向受益的原则,从地方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和大学生锻炼成长的需要出发,建立一批相对稳定的形式多样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同时,要改变传统观念,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得到地方政府和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实现学校、学生、教师和当地(企业)多方共赢,实现社会实践由短期化、分散化向长期化、阵地化转变。
(三)实践基地专业化。实践证明,实践基地专业化是大学生社会实践发展的原动力,也是大学生社会实践发展的趋势之一。作为高校,在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上,应着重与学生专业有机结合。首先,结合学校培养目标,建立一批融产、学、研于一体的综合育人基地,为学生创造优良的社会课堂;其次,结合学生专业特点。建立一批能够延伸学生专业的实践基地,可以按照融“专业技能、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三位一体的模式,让学生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最后,结合实践单位特点,实现多方共赢。实践单位要充分发挥高校师生的智力优势和专业优势,把建立实践基地,优化实践环境与促进社会和谐结合起来,实现多方共赢。
五、实践制度法制化
所谓法制化,就是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将社会实践的基本要求、主要环节、工作程序及其督促检查等内容及时加以总结归纳,融入有关法律和具体制度中,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化了的内容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用法律推动社会实践的发展,逐步使社会实践走向法制化。
(一)常规管理制度化。目前高校学生自主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由于在组织领导上主要依靠团委和学生工作部门,学校整体投入欠缺,经费不足。造成了此类活动有时流于形式,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只有结合专业学习和教学计划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由于目的明确,组织得力,重视程度高,有一定的规章制度作保障,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因此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必要的保障机制。是高校社会实践活动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发展方向国际化。从多年来我国高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发展方向来看,各级政府、各高校在社会实践法制化建设方面发展不够平衡,应逐步借鉴国外在社会实践方面的一些成功经验。国外高校的社会实践活动主要体现为“政府重视、社会参与、学校组织、家庭支持、个人实践”的全社会网络化运作,政府十分重视以法制规范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这些值得我们借鉴。
(三)规章制度法制化。立法是社会实践发展的必由之路。从志愿服务项目来看,立法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欧美国家和日本、韩国等国家及至墨西哥、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都通过了志愿服务的专门法律。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来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从我国地方立法的实践来看,目前已有广东、湖北、江苏、宁夏、北京等23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并产生了积极影响。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形式为志愿服务确立合法的社会地位和相对稳定的资金筹措渠道,以保障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良性发展,这是志愿服务事业在法治社会中得以深入推进的必由之路。
六、实践评价多元化
所谓多元化,指社会实践的评价应该改变单一的标准,严格按照学生自评、同伴互评、家长参评、教师和实践单位综合评定的民主的、开放的、网状结构的评价体系,是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评价的多元系统,反映在评价的主体、内容和方式等环节的多样性。
(一)评价主体多元化。学生是社会实践评价的主体。对于学生评价而言,学生自我、教师、家长、同学、校内外实践单位负责同志都可以成为评价者。同时应重视学生的自我反思性评价,提高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我教育的能力。这样更能充分发挥社会实践评价的定向诊断、反馈激励、发展、管理等多种功能。
(二)评价内容多元化。确定评价内容和标准时,一方面要考虑不同评价主体的特点,依据学生、同行专家、领导管理者具有不同的认知特点,分设出相对独立的评价内容和标准;另一方面,要考虑不同学科的特点,评价内容的设计应具有概括性,尽可能量化。
(三)评价方式多元化。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后的评价,一直是我们工作的难点,也是着重要解决的问题。社会实践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决定了考核应采用多元化的评价方式。评价方式上应全面运用定量、定性评价,以做到取长补短、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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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同果,论大学生社会实战长效机制的建立[J],教育评论,2005,(5)。
[3]许玲,促进志愿服务良性发展的法律途径[N],辽宁日报,2009―03―17。
[责任编辑:霁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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