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城市民族经济的特征及其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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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 云 林兰芬
[摘要]城市民族经济是影响城市少数民族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作为一种民族所有的圈子经济,在组织、市场、资源网络等方面与城市主流经济系统均有所差异。城市民族经济制度的形成有赖于社会、文化和政治因素的影响。因此,要对城市民族经济的特征及其成因进行考察,以明确城市民族经济的市场地位,这对提高城市少数民族的生活质量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民族经济;圈子经济;生活质量
[作者简介]陈云,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教师,武汉大学社会学硕士;林兰芬,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4
[中圈分类号]F06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08―0017―04
“城市民族经济”这一提法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论的问题。其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能否将民族――一个人种的概念引入到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其二,如果“民族经济”这种说法成立,那么它是否包括对非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状况的经济描述和分析。
关于前一问题的争论,虽然尚未定论,但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鉴于民族意识的顽强存在和各少数民族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发展差距,在多民族国家中提出民族经济,它便可“游离于欧洲传统的国家框架之外而指向具体的民族存在”。对此,王文山(2005)指出:“当经济发展过程存在民族利益实现状况的差别,并表现为少数民族的整体相对滞后时,经济发展指标所反映的就已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被涂上民族关系的政治色彩,成为诉求民族平等正当利益的依据。因此面对事实存在的民族差异,在经济理论的具体实践过程中,也必然产生对经济发展制度安排应采取因地因民族制宜的要求。”“经济生活的民族差异对经济理论的普适性提出挑战。对政策措施‘一刀切’的抨击,实际上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但是,在部分学者看来,民族经济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民族性,只有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才存在民族经济。在非民族自治地区,由于长期杂居,各民族的经济文化深入融合而逐渐失去了各自的民族特点,所形成的是一般地区经济而非民族经济。正如迪尔凯姆所说,种族的特征属于生理和心理的范畴。如果心理现象能够有效地影响社会,发挥它们具有的因果效用,则社会生活就应该随着种族特性的变化而变化。但是,我们还从来没有发现一种社会现象是完全依存于人种的。因为心理因素不能决定社会形式,所以它就不能解释任何一种社会形式。按照这一逻辑出发,城市作为少量少数民族人口大散居、小聚居的地区,并不具备形成以民族为自变量的特殊经济形式的条件。
然而,社会科学研究必须以社会事实为准绳。社会事实是所有可能对个体施加一种外在约束的行动方式,一种独立于个体的自主存在的社会实在。在这里,它特别指代在城市经济生活中确实存在的民族之间的差异,城市民族经济作为一种族群所有的圈子经济是影响城市少数民族生存和发展状态的重要因素。因此,对于前述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有赖于对城市民族经济特征的探讨。
一、城市民族经济是一种族群所有的圈子经济
产权性质是社会经济性质的判断标准。目前,城市少数民族采用的最主要、最常见的经济生产方式是开办“家庭企业”或“家族企业”。武汉市的回民饭店、土家菜馆、新疆风味饭馆等都是少数民族利用本民族的特色饮食风味,雇用本民族劳动力在城市中创建的以家庭为中心的经济单位。这种典型的族群所有经济的特点是族群自我雇佣,老板自兼雇员,老板、出资人、不支薪水的家庭雇员皆为同一族群成员。它首先决定了该经济系统内部经济主体的自我创业性和产权的私人(家)所有性。所有制性质与民族身份的结合排除了非本民族所有的经济形态。与此同时,城市少数民族创业人口尽管在城市地理空间内总体呈现大分散、小聚居的状况,但是因为有一定数量的由本族群所控制且雇佣大量本族群成员的企业相互呼应,因而也就形成了族群所有的圈子经济。现代经济学认为,土地、劳动力、资本、组织、技术、市场等都可以视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族群所有的圈子经济因为更多的是按族群的特殊性运行,所以在经济要素的诸多方面都与城市主流经济存在明显区别。
家庭企业是少数民族在向现代化过渡的过程中为了延续文化和增强集体认同而采用的经济生产的组织形式。爱森斯塔指出,虽然现代化会削弱旧传统的某些层面,然而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旧传统的某些层面有时会被再度提出和强调,以解决文化断层的危机和建立新的集体认同。城市少数民族家庭企业的管理遵循亲情原则,管理人员和主要劳动力主要由家族成员构成,一家之长也是企业的最高管理者,支配着企业的重大决策过程。通过这种家族掌控和管理,家庭企业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高度结合,从而保证所有经济价值都在家族内部实现,并增强家庭团结,避免城市化和现代化过程中可能遭受的种种冲击。
家庭企业的经济生产形式有利于在劳动力雇佣和资源传递两方面保护少数民族在城市中的自我利益。基于信任和互助的因素,民族家庭企业以家庭成员和族群成员作为主要的雇佣对象,从而创造了不同于普通劳动力市场的族群内部劳动力市场。普通劳动力市场所提供的就业遵循国民经济的一般规律,而城市民族经济所创造的就业与劳动力市场的二元分离和族群整合经济效益是密切相关的。因为特殊信任机制和文化价值观的影响,在城市普通劳动力市场之外实际上还潜存着一个专门针对少数民族族群的就业市场。少数民族外来人口的城市就业在工作种类、工资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较之城市居民有着更多的限制,例如文化水平低下、语言沟通障碍等,迫使他们在普通劳动力市场之外寻求公平竞争的就业机会,这就是自己族群的就业市场,这个市场就是族群圈子经济得以实现的条件。要取得最佳经济效益,保持市场竞争力,一项经济活动从原材料、加工、贸易到销售,以至于尽可能多的每个环节都控制在同一族群人手中,这样,所有的经济价值都可望在族群内部实现。
与此同时,资源也因为劳动力市场的分隔而逐渐内部化。族群所有的圈子经济排斥将族群内部的生产技术和信息流向外界。这种分隔是内生性的,源自民族文化内核对其他文化形式的抵制,并造成了城市少数民族与城市主流群体的客观分隔。少数民族在地域迁移和文化交融的过程中,他们所持的“集体主义”文化信念对均衡选择作出了“分隔”的反应。经济资源在圈子网络中的低质量的循环流动,直接导致了城市民族经济的保守性和市场竞争力的有限性。
产品和服务的民族特色既是城市民族经济竞争性的直接来源,同时也导致了市场竞争的有限性。目前,城市少数民族自我就业集中分布在零售业和餐饮业。各民族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具有非常鲜明的民族特色。例如,回族以经营拉面生意和进行牛羊肉加工销售为主,维吾尔族以经营烧烤、卖核桃糖等为主,壮族主要经营桂林米粉,白族、苗族
和布依族主要从事茶叶销售,土家族经营土家菜馆,藏族出售藏药和银饰等。显然,城市少数民族直接将民族经济和文化元素融入了经济生产之中,集中在某一种或几种行业里面发展,以便取得相对的经济优势。但是,这种优势是有限的。其有限性一方面来自于产品单一,技术含量低,缺乏创新性,另一方面来自于缺乏先进的生产、经营、管理理念和营销策略,只停留于低水平的生产和销售,以及有限的市场份额。
上述特点直接决定了城市少数民族族群所有的圈子经济在当前以及今后的一段时期内是保守的、低效的。对这种经济绩效的深入了解还有赖于对经济体系中社会、文化和政治因素与技术、禀赋和偏好之间相互关系的分析。
二、城市民族经济体系的路径依赖
城市少数民族族群所有的圈子经济制度的建立主要源于它所面临的特殊的文化、政治和社会因素。在一个多重均衡的博弈中,文化和社会因素通过形成一种自然焦点影响方案的选择结果。在少数民族从农村向城市、从民族地区向汉族聚居区迁移后,集体主义的文化信仰对他们的经济选择产生了重要影响。
集体主义在很长时间里被作为个体主义的对立面而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下人们利益取向的基本原则。集体主义的本意在于确立一种合理协调人群关系的普遍利益准则,内含了对个人正当利益的肯定,既强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统一性关系,又突出在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中社会普遍利益的优先地位。但是,这种关于集体主义的传统理解强调了“主义”的“意识形态化”,而忽视了其实在任何一个社会里都同时存在一些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要素,区别在于要素的相对重要性这一事实。
在很多西方学者看来,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是集体主义的。在集体主义社会里,每一个人主要与特定的宗教、种族或家族集团中的成员发生社会、经济方面的联系,而在这些集团里,合同是通过“非正式”的经济、社会制度得以履行的。但是,不同集团成员之间是非合作的,因此,集体主义社会的社会结构是分隔的。持有集体主义文化信仰的社会成员认同同一集团的其他成员的利益,视合作与奉献为集团的福利。同时,这种文化信仰还能够对社会结构内关系的性质产生影响,形成一种水平的社会结构。
在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城市社会基本完成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现代化过程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集体主义文化信仰,个人主义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越来越活跃。所有制形式的多样性、对自身经济信息的高度缄默、经济体间代理关系的广泛建立以及垂直一体的社会结构,都显示出城市主体经济已经偏向于个人主义的立场。这种转变来自于城市社会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历史机遇。但是,作为城市少数民族经济主体的少数民族外来人口却坚持了集体主义的文化立场,形成了与城市主流经济相对分离的民族所有的圈子经济。这种坚持实际有着更为深刻的文化、政治根源。制度结构之所以出现路径依赖,是因为过去的行为、文化信仰、社会结构和组织都影响着价值观念和社会事实机制的发展,从而压制了背离于旧有行为模式的发生。
(一)特殊信任的关系文化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注重群体交往的国家。漫长的农业文明形成了以家庭为中心,人际关系重伦理、重情谊的文化特征。梁漱溟认为,中国社会既不是个人本位,也不是社会本位,而是关系本位。费孝通更是用“差序格局”这一经典概念对乡土社会的社会结构及人际关系作了理论上的概括:“好像一块石头丢进水里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我们社会中最重要的亲属关系就是这种丢石头形成同心圆波纹的性质”,“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在乡土社会中,人们是按照男系血缘来决定自己和他人关系的远近和亲疏。与这一文化特征相适应的社会结构则是以家庭为中心,由小及大、由近及远、由亲及疏,延伸拓展成以亲缘、地缘、业缘、神缘和物缘为基础的人际关系网络,在社会进程中,发挥着协调内部和整合社会的功能。
少数民族虽然在历史上所采用的经济制度不同于中原地区,但是长期的大一统和民族融合也使得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家族文化的影响。而且这种家族文化与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相结合产生了独特的信任机制,即以亲缘、神缘、地缘、业缘和物缘为基础,由内向外依次拓展。例如,穆斯林认为同一“乌尔马”的成员相互为兄弟,相互负有责任。因此,在他们的信任体系中,信仰同一神灵的教派成员拥有极为特殊的地位。“亲其家、亲其族”决定了城市少数民族社会采用其他社会组织形式的空间是有限的。
经济史学者普遍认为,家族公司的建立是为了克服代理问题。在代理关系中,最难克服的问题就是代理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代理人的不诚实和对委托人利益的背离是经常发生的。大多数现代家族企业都是通过向非家族成员出售单位或股份来统一利益,或者是加强监管,防止代理人的不诚实举动。但是,城市少数民族坚持的特殊信任原则使他们将非家族和非同一宗教信仰的人排除在家庭企业之外,而且企业成员一旦做出不诚实的举动将会受到严厉的集体惩罚。既然家族的稳固可以保证诚实,那么选择在家庭内部组建代理关系就是理所当然的。
(二)协作优先的宗教经济文化
我国多数少数民族都具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宗教教义中所包含的经济思想在很大程度上也直接作用于城市民族经济制度的建立。回民经济是当前武汉市民族经济系统的主体,在所有制、竞争机制等方面都受到伊斯兰教文化的影响。伊斯兰教经济思想的核心是万物归主的财产观。教众作为真主在人世间的“代治人”所享有的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都是有限的。个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合法收入,可以基于能力的差别形成财富占有的不均等。但是,财富的价值远低于信仰的价值和公正的价值。因此,与市场经济相反,伊斯兰经济制度强调合作与相互责任而不是竞争构成了生产过程的主要驱动力,强调天下穆民皆兄弟的生产协调原则。
这种宗教经济文化形成了与城市其他经济文化完全不同的行为选择。他们拥有一个共享的信息传输网络,分隔的社会结构和相对频繁的互动。这些因素又导致了对集团忠诚和互助等观念的提倡,增强社会认可机制的有效性。所以,在城市少数民族从事经济生产的过程中,合法经营、乐善好施、辛勤劳作、努力进取是必须遵守的经济伦理。另外,伊斯兰教众中所实施的“天课”制度对调节贫富不均、限制私人资本过度扩张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减缓阶级矛盾,从而为实现社会公正与合作打下基础。这种宗教经济文化直接促成了城市少数民族水平式社会结构的产生,这样的社会通过非正式的、集体性经济惩罚促使个人放弃不当的行为,保持对这种经济体内社会交往关系网络的忠诚和真诚。
(三)相对松散的政府治理文化
集体主义文化信仰不需要一个强大政府的存在。经济活动中的许多问题都可以通过构成集体主义和分隔型社会的各个社会群体来解决。城市
社会中对与少数民族发展提供的适当宽松的环境和弱政府干预恰恰满足了集体主义对于政府力量的需求。
城市政府对于民族事务的较少干预和民族发展的相对自主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少数民族与城市管理者互动的暂时失衡。对这种失衡最有力的解释是“推拉”理论。所谓的“拉力”,即为城市少数民族局部整合的三种力量:宗教信仰、民族心理和关系网络。在这三种力量的作用下,城市少数民族内聚为一个团结的整体,排斥和抵制城市主流文化的深入影响,形成少数民族分化和边缘化的局面。所谓“推力”,是指城市管理部门、主流群体在管理工作、政策宣传、日常生活中对城市少数民族群众的心理落差和民族文化的缺乏理解以及行为处理的不恰当。
民族关系暂时失衡所导致的直接结果是政府对待少数民族问题的谨慎和宽容态度。这种政治制度的特点与促进城市少数民族经济效率的政治制度相吻合。城市少数民族利用民族或宗教团体等组织来实施有效的管理,并将社会管理的职能延伸至少数民族精英。
显然,城市少数民族所坚持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念是由过去的价值、文化信仰、经济成本和各种行为的效益决定的。它在支持经济体内代理关系方面更富有效率,只需要较低成本的正式组织,需要一个相对有效的团体道德和社会实施机制。但是,它限制有效的经济体之间的代理关系,也会限制个人的创新精神,从而使得城市民族经济系统缺乏活力与生机,而显得相对保守与低效。
三、结语
事实证明,城市民族经济所依赖的文化、社会、政治路径以及所体现出的实际运行绩效都不同于城市主流经济系统。这种特殊的经济领域既遵循一般经济规律,又受到移民文化、宗教文化和民族文化的影响,与城市少数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在研究城市民族经济的过程中,必须强调两点:其一,所有权性质,即为少数民族所有,因此可以排除在城市中受雇于他人的主体;其二,经济运作范围,即劳动力市场、服务市场和消费者市场的有限性。
目前,城市民族经济仍存在诸多问题:民族经济发展水平和汉族不在同一起跑线上与经济政策“一刀切”的矛盾;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不可或缺与相关民族企业销路窄、效益差,难以为继的矛盾;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逐渐增多,要求改善发展境遇的呼声日渐高涨与就业面狭窄、低级谋生,少数民族群众心理不平衡的矛盾等。城市应当为城市少数民族提供就业与创业的方便,积极引导他们投资更广阔的产业领域,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合理提供小额创业贷款,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创造民族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同时在民族特色餐饮行业的发展方面,应当帮助他们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比如统一制作清真标志,统一制作方法及标准,禁止欺客宰客,树立品牌效应。总之,城市民族经济应当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实现自我进化。
[责任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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