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网络社会中技术、诚信和法治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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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长健 禹 慧
摘要:网络社会是与现实社会相对应的人类生存空间,它与现实社会一道推动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要在和谐社会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和谐的网络社会。以技术为支撑、以诚信为基础、以法治为保障,通过制度和谐、利益和谐,实现和谐利益,最终达到安全、发展、公平、民主、文明和法治的和谐家园。
关键词:和谐网络社会;技术;诚信;法治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7)12-0035-04
马克思认为,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随着信息技术的到来,网络正以无比迅猛的态势充斥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网络和人等各要素组成的网络社会完全符合马克思关于社会的定义。“从社会发展来看,传统现实社会中的人全部或大部分将成为基于互联网架构的电脑网络空间的网络社会的成员,由此构成了一个与现实社会相对应的网络社会,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彼此互补、完善,推动人类不断进步。”与现实社会相比,网络社会中存在着更多不和谐的现象,大量的网络犯罪、网络黑客和病毒、网络污染、网络侵权、网络沉溺、信息霸权、文化冲突、数字鸿沟、人际关系淡漠在网络社会中相继发生。在大力倡导建设和谐社会的同时,不能忽视了和谐网络社会的建构。建设和谐网络社会的战略构想,应抓住契机针对网络的具体发展情况,以技术为支撑、以诚信为基础、以法治为保障,促使网络社会从不和谐走向和谐、从利益和谐走向和谐利益。
一、技术、诚信、法治――和谐网络社会的三元基础
和谐网络社会的发展需要文化、主体行为、社会关系、法律等多种因素的参与,而技术、诚信和法治制度是和谐网络社会的基础要素,它们之间需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我们提出网络技术、诚信和法治制度是和谐网络社会的三元基础,主要是从网络这个特殊的载体来谈的。
从全球范围看,“以信息技术为中心的技术革命,正在加速重造社会的物质基础。全世界的经济已然成为全球互赖,在易变不定的几何形式系统中,引入了经济、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新形式。”马克思曾经说过:“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当然,这里所指的技术给社会带来的影响,与有关学者根据马克思的这段话所提出的技术决定论是有本质区别的,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技术带给人们的影响是巨大的,尤其是在当今这样一个变幻莫测的网络世界中。和谐网络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既需要不断地吸纳外来资源,也会不断地向外辐射,如何在发展中吸纳精华、去粗取精尤为关键。而在这个吸纳与去除的过程中,技术发挥着重要的指导和支撑作用。和谐网络社会除了是一个发展、公平、民主、文明和法治的社会外,笔者认为,安全也应该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技术的进步,在计算机网络社会中,每天都有大量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出现,比如袭击网站、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各种经济犯罪行为,等等,这些都对网络社会乃至现实社会的安全造成极大的影响,光靠诚信和法治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应该重视技术的作用,用技术壁垒维护网络的安全,为营造一个发展、民主、文明和法治的和谐网络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诚信体现在网络社会应该是一种对传统信用文化和伦理道德规范的追求。信用文化是人们对诚信和契约的一种普遍、自觉遵守状态。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信用强调个人操守和自律,更多的是一种道德要求。现代文明条件下,信用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体现了平等、自由与正当权利的治制精神。当前,我国社会中存在不和谐音符,既有传统伦理信用失灵的原因,又有契约信用缺失的原因。“网络社会交往作为人类社会活动在网络世界的延伸,其本质是人类社会交往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日常社会交往中的诚信原则也应当适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成为网络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的道德原则。”由于网络社会的相对虚拟性,一些诚信缺失现象更是比比皆是,主要表现为身份欺骗、恶意侵犯他人隐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网络谣言与诽谤以及网络诈骗。要维持一种稳定的、发展的、可持续的和谐网络社会,诚信原则应发挥基础作用,靠网民的内心信念维系,具体表现为一种自律。
良好的社会秩序是和谐网络社会建构的重要条件,除了发挥技术的指导作用和诚信的基础作用外,法治制度是和谐网络社会形成的最终保障。没有良好的制度就没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没有良好的制度就没有和谐社会的产生。这里的法治制度是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制度,既具有传统法律制度的共同属性,如公平、正义等,还具有和谐、可持续、绿色等价值属性。与诚信作用于人内心相反,法治制度从人们的外部行为等方面着手,保障网络社会和谐的形成。洛克曾经说过,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和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在这样的法律下,一个人的行为不受其他人专断意志的支配,而是能够自由地遵循他自由的意志。法律维护社会的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它在任何方面都应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法治的实现有赖于社会对法治权威的尊重,更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因此,诚信应与法治得到良好的互动,当然还要配合技术的支撑作用,寻求彼此之间的内在协调,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行为和谐――网络社会和谐的微观基础
行为和谐主要针对网络社会的主体而言,是对和谐网络社会主体的一种行为要求。网络社会主体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国家管理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网络社会活动主体。国家管理主体是网络社会运行中的主导性主体,一般依据宪法和行政法成立。随着现代网络社会的飞速发展,网络社会出现的一些问题在现有架构下无法解决,于是就产生了二次“社会契约”的缔结,将原先让渡给政府(或国家)的一部分权力和保留在个人手中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中间层,产生了一种动态平衡,有利于现代网络社会秩序的形成,同时,这种社会中间层组织的发达也是信用社会的重要标志。网络社会活动主体,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人,是网络社会最基础的细胞、构建和谐社会的直接参与者,具有独立性和平等性。网络社会主体之间的和谐行为和各主体内部的行为共同构成了整个和谐网络社会的行为体系。
(一)规范国家管理主体行为,维护其在网络社会的主导地位
国家管理主体是进行社会活动的实体组织,包括政府和各行政部门,他们在社会活动中主要起着管理性、领导性的主导作用。在网络社会中,国家管理主体仍然扮演着管理者的角色。他们的职权主要是一种以间接调整为主的单向性、层次性、隶属性的管理权。权力行使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能很好的管理网络社会事务,另一方面,如果行使不当,对网络社会的危害,尤其是对网络文化
的危害也是很大的,因而,有效规范国家管理主体的行为,对和谐网络社会的形成具有关键作用。数字化社会的创新,需要国家管理主体具有新的行为模式,传统的控制型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效率是政府工作的核心价值取向,从本质上说,网络技术是人类追求效率的结果,因此,对于国家管理主体而言,他们利用技术的要求更迫切。在充分利用技术优势的基础上,国家管理主体还要将传统的信用文化和法治制度相结合,在技术、诚信和法治的良性互动中,维护其在网络社会的主导作用。
(二)促进社会中间层组织的形成,把握其在网络社会的基础地位
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类曾经生活在一种没有法律和政府的自然状态之中,生命、自由与财产等自然权利是天赋的,人们的活动受理性的自然法支配,彼此相互为敌。这种自然状态由于缺少一个公正的、强有力的裁判者而有诸多不便,于是,人们通过订立契约,将部分自然权利让渡给社会,从而产生了国家或政府,政府-市场的社会二元结构逐步形成。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由市场的缺陷日渐显现,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政府开始全面干预市场,其弊端也随之而来。国家一市场二元框架的社会结构再次发生改变,介于国家与市场之间的社会中间层组织开始产生。“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于国家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活动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具有中介性、公益性、民间性和专业性的特点,主要表现为自律型和中介服务型组织。在网络社会中,我们也应该重视这样一些民间组织的作用,对网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违反道德原则的行为进行很好的监督。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规范网络信息管理方面都十分重视发挥民间组织,尤其是行业组织的作用,在网络的建设、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规范网络行为特有的协议、规则、规范和礼仪等。在这方面可以参照韩国、新加坡等一些国家的先进经验。当然,这样的民间组织在技术方面的要求相对于其他主体也更加严格,与此同时,对这些组织自身信用的维护也是关键。因此,要大力发挥诚信和法治制度的作用,使这些组织更加完善。
(三)规范网络社会活动主体行为,发挥其在网络社会的主体作用
用户是网络社会中最大的主体,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也和现实空间里承担的责任相类似,因而有效规范网络用户的行为是当前法律规制的重点。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可以通过普法教育、维持司法权威等方式,重要的一点,是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无论在现实社会中,还是虚拟社会的互联网上,侵害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及社会组织的名誉权、名称权等人格权的行为,侵权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网络用户在网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信息、言论,造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也要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法律要求建立BBS用户登记制度,显然是为了便于确定BBS信息提供者,从而在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应该注意的是,有些网民心存侥幸,认为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中,一个人可以集多种身份于一身,并可以在瞬间完成多种角色的转换,因而在聊天室等网上空间可以肆意发表任何言论而不必担心法律的制裁。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尽管在聊天室可以用多个化名,但是IP地址是唯一的,通过追踪网址是能够找到违法者,给予其应有的制裁。当然,光有法律的强制作用还是不够的,还应该在全社会开展网络行为规范和网络责任教育,形成道德、信用自律。
三、制度和谐――网络社会和谐的最终归宿
“良好的制度、利益共享的规则与原则,可以有效地引导人们最佳地运用其智识从而有效地引导有益于社会的目标的实现。”完美的理论需要实践检验,和谐社会需要制度支撑,制度是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和谐的网络社会需要和谐的制度架构。
(一)提升网络道德,健全网络道德培育机制
网络道德问题是社会道德问题在网络社会的具体体现。可以说,网络用户在现实社会具有什么样的道德素质,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也会有什么样的道德品质体现。善的社会需要良好的道德素质支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物质欲望不断得到满足,人们的道德也随着物质欲的扩张而扭曲,出现了一些有违道德的现象。扑朔迷离的网络社会,由于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所以道德约束比现实社会要弱,一些违反道德规范的现象更是猖獗。在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规范很难在网络社会适用,只有将其上升到道德习惯和道德信念的高度,体现出一种“慎独”的自律性道德,才能更有效地规范网络个体的行为。
(二)加强信用建设,建立信用文化动力机制
和谐的网络社会、良好的社会秩序都要以诚信为基础,彼此信任对方,给人以好的预期。网络社会是一个“陌生型”的社会,在商业领域,交易一方对另一方的了解非常有限,许多交易活动是在不认识的人之间进行的,这就给和谐建设提出了挑战。首先,应该从信用文化着手,培养人们的信用心理和信用意识。这就需要加大信用教育,提高人们的信用道德素质。其次,大力弘扬我国传统的“以和为贵”的儒家思想文化精髓,并且吸收外来文化的优秀成分,建立一种人与人之间诚实合作的网络社会秩序。最后,信用建设不仅包括信用意识的培育,还包括信用制度的建立。因此,应从个人信用、企业信誉、社会中间层信用、政府权威等方面建立多层次的立体信用维护体系。
(三)加强国际合作,完善国际合作机制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国家处于更加复杂的格局中,国与国之间的距离也相应地缩小,人们以往认识的处于“自然状态”的国家越来越在社会连带作用下显得温和。在这样的时候,国际社会的规则、制度和价值显得作用突出,它们不仅仅能够限制和改变人们的行为,而且能够改变人们的价值观念。一些境外恶意网站的侵袭事件,对我国人民,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而某些发达国家通过网络实施“文化霸权主义”的行径也令人发指。在这一系列状况面前,加强国际间的友好合作、完善国际合作机制势在必行。对于来自外部环境的机遇和挑战要全面分析和妥善应对,坚持平等互利、共赢共存,充分利用有利因素,积极化解不利因素,努力变挑战为机遇。因此,只有强调国家之间的合作,通过技术上、法律上的共同努力,才能达到改善环境、合理利用网络资源,最终实现和谐网络社会的目标。
(四)重视网络纠纷,培育多元化网络纠纷解决机制
社会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系统,矛盾纠纷也因此纷繁各异,必须有科学的、法治化的方式方法加以解决。我们应把社会问题作为法律问题来解决,而不是相反,这样才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技术的发展使社会纠纷呈现出以几何级数增长的态势,网络广泛运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也使得社会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呈一种上升的状况。如何解决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无疑是一件大事,更是一件难事。西方各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提倡纠纷解决的非诉讼方式。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只是在不同的国家,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而已。随着网络社会各种新型纠纷的出现,我国也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培育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五)促进社会实质公平,建立利益协调机制
英国思想家霍布斯曾经明确指出:“在所有的推论中,把行为者的情形说明得最清楚的莫过于行为的利益。”利益问题,特别是利益矛盾和冲突及协调问题是文明社会的制度焦点,是人类设立制度的原点问题。可以看出,网络社会出现的一些不法行为,包括网络犯罪、网络黑客和病毒、网络污染、网络侵权等都是围绕着利益实施的。因此,构建一套协调利益关系的机制是实现和谐网络社会的重要途径。“冲突产生后通过利益协调机制可以将悬殊的利益分配予以整合调整,在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法律政策、开展实际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同时,我们应通过法律制度安排重组利益关系,调整利益分配格局,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层面群众的利益,减少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不公平感,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只有建立一套健全的利益协调机制,网络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的、绿色的和谐。
责任编辑:戴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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