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念.体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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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丹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副司长):
公共就业服务与促进残疾人就业
中国政府将就业作为“民生之本”,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在积极就业政策体系中,发展公共就业服务和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就业援助,是十分重要的内容。目前,已建立了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覆盖全国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已经形成,并已全面实行对全部劳动者免费提供基本就业服务的制度。政府依托各级残联,建立了专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越来越多的残疾人得到免费的就业服务。
面对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残疾人成为就业困难群体中的困难群体,就业面临更大的困难。中央政府提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努力保障和促进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困难群体就业,取得了较好效果。
李天顺(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副司长):
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
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普及水平,需要不断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一是将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发展特殊教育的首要任务;二是积极推进特殊教育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向幼儿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两头延伸;三是大力支持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四要积极发展残疾人成人教育。
特殊教育的发展需要全方位倾斜支持和强有力的保障机制。首先要逐步加大对各级各类学校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使他们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影响学习;其次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再次要加强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建设;同时要加大特殊教育学校的经费保障力度;最后还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还要不断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与水平,加强特殊教育的针对性、残疾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和特殊教育科学研究,加快特殊教育学校的现代化建设。
Steen Christiansen(丹麦残疾事务顾问):
平等与可融入性
在丹麦,残疾人的平等和可融入性对整个社会而言是必需的。无论残疾有多重,每个人都希望成为社会的一分子,希望像别人一样对社区有所贡献,这是促使残疾人努力参与社会的驱动力。
残疾人需要替代工作的活动。那些能够在私人机构工作,或者能参与某种生产活动的人需要;那些在私人机构找不到工作的残疾人,国家或者地方公共部门必须为他们提供适合于他们的工作。工作的目的不是赚钱或者实现职业提升,而是成为社会的一分子。
残疾人应当生活在社区里,具有与他人平等的选择权。我们应当采取有效的、适当的措施为残疾人全面享有这种权利创造便利,方便他们完全融入和参与到社区之中。
Kerstin Heinmann(瑞典辅助用具协会董事):
瑞典残疾政策
确保残疾人对他们的日常生活有权利和影响是瑞典残疾政策长期的主要目标。
2000年瑞典实施了一项关于残疾政策的国家计划,即“从病人到公民”。在此之前,政府的残疾政策只涉及社会问题和福利事务,现在则更倾向于民主和人权。
目前,这项政策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确定和消除社会的全面参与和完全平等的障碍;防止和打击歧视;促进残疾女孩和男孩、残疾女子和男子之间的平等。
残疾视角将成为决策和所有公共活动的一个自然组成部分。政府官员要在残疾问题方面接受培训,以防残疾人士因怠慢或侮辱而在行使公民权利方面受到妨碍。
葛忠明(山东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两建”的核心理念和核心概念
两个体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残疾人群体的福祉水平。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支出的扩大,尤其是残疾人公共社会开支的增长,将成为两个体系建设的必要前提。
这引发如何评价这些社会开支性质的问题。“积极福利”应该是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的核心理念。“积极福利”视角下的社会开支,被视为必要的社会投资,其效益不仅仅是政治的、社会的,而且有积极的经济意义。作为一种社会投资,这项开支就不再是消极的、消费性的、被视为经济发展过程中负担的“开支”,而会被认为是积极的、发展性的、会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投资”,是一种“成本”,是能带来“效益”的。
在积极福利这一核心理念之下,“分阶段的福利化”、“分阶段的职业化/专业化”应该分别成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的核心概念。
厉才茂(北京市残工委秘书处办公室主任):
放弃“非自立,即救济”观念
残疾保障制度建设要以社会福利作为主要方向,希望人们放弃残疾人“非自立,即救济”的观念,确立无劳动能力以及劳动能力受限者生存、参与和发展的固有权利;放弃家庭无限保障责任的观念,确立国家和社会保障无劳动能力以及劳动能力受限者的应有责任;放弃残疾人底层保障的观念,确立无劳动能力以及劳动能力受限者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良好渠道。
基于这种理念,推进残疾保障制度建设,需要“树立一个保障理念,确立一个制度目标与框架,明确一个推进策略”。首先要树立残疾保障的社会福利理念,推进残疾保障制度,与倡导残疾人就业并行不悖,国家既应尊重残疾人的存在价值,也应尊重和帮助残疾人发挥潜能,创造价值。其次要确立制度目标和框架。残疾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是,逐步将所有无法实现就业保障的残疾人全面、充分纳入其中,解决针对残疾特征的经济保障和服务保障问题,全面提升残疾人生活质量。残疾保障制度建设的总体制度框架分三部分:一是国家层次直接建立重残津贴、残疾保险津贴和残疾护理津贴制度;二是国家指导各地区建立医疗-康复一体化的服务保障制度,将残疾人康复训练、康复治疗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三是各地区自主建立无障碍服务保障制度,将辅助器具服务纳入无障碍服务范围。第三是明确推进残疾保障制度建设的策略:一是立法推进,二是先易后难,三是加强统筹。
梁左宜(广州市残联理事长):
广州残疾人服务体系实践与前瞻
广州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实践有以下特点:一是机构建设起步时间相对较早。1989年到1994年,市残疾人服务大楼建成启用,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大楼奠基。二是具有填补空白的性质,而且规模比较大,专业服务的特征明显。已经由一个综合性的基础设施提供多种服务,逐步过渡到各个机构按所服务的残疾人类别分类设置,服务更加有针对性。三是为精神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机构“链条”基本成形。除了城区中途宿舍外,基本涵盖了精神病康复者服务系列。
广州市残疾人服务体系发展趋势前瞻:一是普惠与特惠取得动态平衡。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特定时间段能够用于残疾人福利方面的资源总是有限度的,因此发展服务机构要与推行普惠性社会保障措施之间取得动态平衡。二是“先行先试”重在借鉴制度。可以学习香港社会管理经验,最中心的两个制度是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评估转介轮候制度。三是重点项目加快建设。四是完善社区服务。以社区专业机构为载体,开展广覆盖的社区服务。
高建伟(深圳市残联理事长):
残疾人公共服务建设
残疾人公共服务与基本的公共服务相比有其鲜明的特性,包括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服务过程的长期性、服务需求的多样性、服务内容的综合性、服务项目的专业性和整个行业的公益福利性等。
随着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推进,残疾人公共服务有待于开发新的服务领域。其内容可包含:综合评估服务、综合康复服务、特殊教育服务、就业扶持服务、生活照料服务。除此之外,还有辅助器具、家属资源、无障碍环境、特殊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服务。
在当前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不足和社会总福利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加强残疾人公共服务建设,要处理好“有限的公共服务”和“无限的服务需求”之间的关系,处理好社会发展与残疾人群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政府、社会和家庭之间的责任关系,处理好发展目的与发展手段的统一、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在具体工作中,应把握以下原则和导向:坚持政府主导;注重全面服务;强化专业服务;实行普惠服务;发展社会化服务;坚持效率优先。 (摄影/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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