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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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季巍
在当前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翻供的情况大量存在,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特别是一些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情况尤为突出。被告人翻供往往使庭审陷入被动,直接影响公诉效果、庭审质量、乃至诉讼结局。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谈谈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一、客观对待翻供的存在
办案人员要客观公正的对待被告人翻供,既不能简单认为被告人翻供就是认罪态度不好,也不能因为被告人翻供就不敢认定。
1、坚持客观公正,防止先入为主
办案人员要认真对待被告人翻供的理由。有的被告人是为逃避法律追究翻供,但凡事无绝对,也不排除被告人确实是被冤枉而作出的真实辩解。被告人推翻原来作出的有罪供述,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都有自已的理由,这些理由是否成立,是判断辩解真实与否的的重要标准。而通过合理排除被告人翻供的理由,既可以完善证据体系证明犯罪,也可以确保排除一起合理怀疑,做到不枉不纵。
2、坚持综合分析,防止偏听偏言
判断被告人翻供的理由,是属于合理的辩解还是无理的狡辩,不能仅仅凭办案人员的主观认知来判断,而应该全面、细致的进行分析,如果完全听信被告人的辩解,可能会放纵犯罪,而仅凭办案人员的主观臆断,仅凭办案人员的内心确认,很可能出现偏差,错误追究他人的刑责,导致一错再错。
二、认真分析翻供的原因
要制服被告人翻供,必须先弄清楚被告人翻供的原因,这样才能对症下药,笔者认为,被告人翻供大体有以下几个情况:
1、畏罪心理
有些被告人被司法机关抓获后,其心理防线很快被突破,从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因为害怕受到法律的严惩,思想上产生反复,想法设法翻供。尤其是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考虑到自己的命运在此一举,便妄图通过翻供作最后一搏,在法庭上全力推翻全部或者部分供述,以达到减轻罪责的目的。
2、侥幸心理
在侦查阶段,通常被告人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但被羁押后,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应对司法机关的审讯有了一定经验,对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有了进一步认识。甚至有些被告人错误的认为,司法机关没有真正掌握其犯罪证据,便产生侥幸心理,推翻以前供述,企图钻法律的空子。
3、自保心理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些被告人为获得较轻的判
决,而把责任推给他人。往往是主犯把责任推给从犯;同案犯之间相互推诿;在案的被告人把责任推给在逃的同案犯。在自保心理的影响下,他们改变原来所做的有罪供述,妄图逃避法律的惩罚。
三、积极作出应对的策略
(一)庭前准备是基础
1、阅卷要细致
刑事诉讼庭审过程中的抗辩性明显增强,庭前准备工作更显重要,而细致的阅卷更为关键,这样才能全面熟悉案情,增强对被告人翻供的预测性。阅卷要尽量按原文、原话摘抄,忠实于原意,同时注意将犯罪时间、地点、手段、赃款数额、去向等一一列明,可以简洁明晰,一目了然。一旦发生被告人翻供等突发情况,可依据阅卷笔录进行举证、质证,在法庭上不会手忙脚乱。
2、讯问不马虎
讯问是公诉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公诉人一定要认真对待。一是掌握被告人的认罪情况,预测可能发生的变化,即使被告人当庭翻供,公诉人也不会措手不及。二是进行必要的教育和政策攻心,震慑犯罪,让他们权衡利弊、得失,重新如实供述。三是充分听取被告人的辩解,以掌握其辩解的思路和方向,对证据存在瑕疵的,及时复核、补强,把问题解决在提起公诉之前。四是了解被告人身体、精神情况,熟悉被告人的个性特征、心理状况等,如果被告人当庭翻供,可以选择相应的方法,有效应对。
3、预案要全面
提起公诉前,对全案证据进行梳理和研究。一是分析证据是否完备,存在哪些薄弱环节,提前做好证据的固定、复核,不给被告人翻供妄想留有空间。二是认真分析案情,针对被告人的具体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讯问提纲,尽可能的让被告人当庭认罪,体现法律的威严。三是结合具体案件,制定层次分明的举证提纲,并对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进行说明,让人一目了然。四是有针对性的准备答辩观点,公诉人在庭上胸有成竹,不仅给被告人施加很大心理压力,也树立了公诉人雄辩、自信的良好形象。
(二)庭审应变是关键
庭审情况千变万化,只有沉着冷静、随机应变,才能掌握主动。公诉人可以把握以下几方面:
1、主动出击,先发制人。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公诉人把观点讲明讲透,先发制人,控制主导局面。对被告人教育引导,让被告人感到只有认罪伏法,才是唯一出路,打消翻供的念头,使庭审完全按照公诉人的节奏进行。
2、静观待变,后发制人。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公诉人庭前并
不能够完全预测到庭审情况,为此,要耐心听取翻供的理由和具体内容,及时调整思路。可以通过将被告人翻供的漏洞放大、宣读有罪供述、及时展示相关证据等手段,运用证据锁链,使其不攻自破。
3、把握分寸,有理有节。公诉人面对被告人当庭翻供不要慌乱,要有必胜的信心。同时要把握证据要点,做到原则问题不让步,其他问题不纠缠。另外,当不能及时有力地制服、反驳被告人翻供时,还应根据情况建议延期审理,切忌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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