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保险金额确定方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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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本文从生长期农作保险金额确定入手,对保险金额确定的三种方法进行比较分析,并对物化成本予以探讨,结合理赔案例,引出农业保险保障不足的症结——物化成本覆盖不全面的话题,进而提出农业保险发展与改革纠偏措施——提高物化成本覆盖率,即物化成本全覆盖的观点,并建议实行完全成本保险。
关键词:农作物;保险金额;方法比较;物化成本
中图分类号:F84 文獻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9年1月21日
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我国农业保险获得跨越式发展,业务规模和覆盖面增长迅速,为农业发展的自然、经济、社会三大风险提供了有效保障。本文以生长期农作物保险为例,对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进行比较。
一、生长期农作物保险金额确定的三种方法
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农业保险有很多独特之处,首先表现在保险标的上。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生命物,其价值相对稳定,保险金额也容易确定,而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大都是处于成长期,其价值是不断变化的,因此投保时保险金额不能按照一般的财产标的确定,另外农业保险还有较强的季节性和周期性特征。
种植业是农业的主要组成部分,广义的种植业包括农作物栽培和林果生产。种植业是利用植物的生长机能,通过人工培育以取得粮食、副食品、饲料和工业原材料的社会生产部门。农作物是人工栽培的植物,农作物有不同的生长阶段,农作物保险可分为生长期农作物保险和收获期农作物保险。生长期农作物保险是以各种农作物在生长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收获量价值和生产费用(成本)损失为承保责任的保险,因此保险金额的确定就要围绕农作物收获量价值的损失和生产成本的损失。
(一)按亩平均收获量的成数确定保险金额。根据以往若干年该种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的平均数的4~6成承保,若干年是多少年合适?最少应采用3~5年正常年景的产量。农作物生长依赖自然气候,我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如果遇到灾年,应该剔除,因此每亩地农作物的保险金额应该是正常年景下3~5年亩平均产量×承保成数×国家收购价格。正常年景农作物产量应当由当地政府提供,保险公司核准。
(二)按投入的生产成本确定保险金额。农作物生产过程需要投入很多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1)种子或种苗。这是农作物生产需要最先投入的成本,包括自产或外购的种子与种苗的价值,外购的种子及种苗费用应把运杂费计算在内;(2)肥料。农作物播种前及生长期间所耗用的各种化肥及农家肥的价值;(3)农药及地膜。播种前拌种用及生长期间喷洒用的农药价值、外购农药的运杂费、外购地膜费用;(4)人工作业费。直接从事土地平整、田间种植、植保、看护管理、收获等用工发生的工资及福利费用;(5)机械及蓄力作业费。包括中耕、播种、田间管理、收获期间所耗用的各种农机具及设施的费用;(6)灌溉。包括排灌、喷灌、滴灌、人工降雨等直接费用,以及分摊计入的公共水利设施费用;(7)田间运输费用。生产过程中使用机动车辆、蓄力车辆在田间运输种子、肥料、农产品等所发生的费用;(8)其他直接或共同费用。各种作物应分摊的其他直接费用或共同费用,如防灾费、技术指导费、培训和咨询费等;(9)企业管理费用。各种作物应分摊的企业和基层单位两级管理费或者总场、分场和村三级管理费用;(10)往年分摊费用。多年生农作物(草莓、黄花菜、韭菜等)在以前年份发生的费用应由本年分摊的部分,但由于是上年结转的农产品(秋耕地、越冬跨年度作物)成本,所以应按成本项目还原计入本年度各成本核算对象。农作物单位面积成本为农作物生产总费用/农作物播种面积=各项生产费用之和/农作物播种面积。
(三)根据农业贷款确定保险金额。农业生产者要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播种面积,资金需求缺口较大,依靠自身的原始积累和向亲戚朋友筹借是不够的,需要向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这个贷款实质是投入的巨大成本,是不能忽略的。
二、保险金额确定方法比较
生长期农作保险,承保的是农作物生长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收获量的损失和生产费用的损失,即保产量、保成本,因此确定保险金额的方法都是围绕产量和成本来计算。一种方法是保产量的,为种地提供产量保障,能有效激发农民的兴趣,使农户能够感受和认知其价值,易于接受,但有一定的副作用,生长期农作物保险的对象是处于生长阶段的农作物,受土壤环境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可能会使农户懈怠责任心,引发一定的道德风险。有学者主张不能搞足额承保,以减少道德风险。即实行非充分保障,以抑制道德风险。另一种方法是按投入的生产成本确定保险金额是以农作物生产过程中所投入的各项必要费用为基础来确定保险金额,既可保物化成本,也可以保物化与活劳动成本之和,其实质是对农业生产者恢复再生产能力的一种基本保障,但不包括农作物收获后的预期利益,这种方法有四个优点:(1)保额低、收费低,农民负担得起。我国自然灾害频发,对农业生产威胁较大,农民保费负担能力偏低,难以承受较高的农业保费支出,面对自然需求旺盛、有效需求不足的农作物保险,实行低保障、低收费的策略很适合农民的需要;(2)有利于抗灾自救,增强农户的责任心,能预防保险的副作用;(3)不与产值挂钩,不必等到收获后算账;(4)理赔简便,保成本,赔成本。
根据农业生产者从金融机构所获取生产贷款的多少来确定保险金额,能产生增信作用,相当于有了更安全的担保,提高了农业生产者的适贷地位,既能帮助取得贷款,又能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实质是成本确定。
农作物生长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有时在相同面积的土地上投入相同的成本,收获的农产品数量大不相同。因此,为生长期农作物确定保险金额,保产量与保成本两类方法结合起来使用较为稳妥,特别是在农业风险较大的地区,按收获成数确定保险金额应尽量接近生产本。同时,由于生产成本价格变动较大,按生产成本确定保险金额也应与收获量保险保持平衡,如果按生产成本确定的保险金额接近农作物收获量的五成,就可考虑采用收获量成数来确定保险金额。 三、相关讨论
相比较而言,按投入的生产成本确定保险金额能够保障农业生产者的再生产的恢复能力,可引导农业生产者抗灾自救,增强其责任心,优点突出,简便易行。但是,农业生产中需要投入的成本项目较多,应是各项费用之和,保险实务中有個物化成本概念,在财产保险教科书中,对物化成本是这样界定的,是指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显然,物化成本的概念收窄了农作物种植的生产成本的范围,剔除了投入的人工劳动成本,极易引起争议。在农业保险的经营实践中,即便是物化成本,也是覆盖不全的。2013年在江苏省就发生了杂交稻种理赔风波。2013年夏天,江苏遭遇历史罕见的持续高温热害天气,主要制种区持续35℃以上高温日数从17天到30天不等。这导致盐城市杂交水稻制种减产70%,理赔风波中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物化成本”,这是计算保额的基数。根据紫金财险给出的计算公式,并不包括土地租金和雇工工资成本。制种大户认为平均每亩的成本构成应考虑:土地租金、人力(栽秧、场头晾晒)、农场管水工等土地和劳动力开支。紫金财险认为,此前我国推行多年的农业保险中,物化成本是不包含土地成本和劳动力成本的。这样的规定,显然没有考虑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在农村,很多农民外出打工,家中的几亩三分地无时间打理,托人代种、租种的情况很普遍,近年的农村改革,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允许土地流转,种植大户要扩大种植规模,需要把别人无暇耕种或不愿耕种的土地流转过来,那么租地成本怎么就不能归列到物化成本里?另外,农作物不是自然生长的,从种植、栽培到收获,哪个环节都离不开人力劳动。农作物的栽种、培育既需要物的投入,更需要人力投入,且物的投入也是靠人力来完成的,因此物化成本的提法是对农业生产成本的选择性计算,完全剔除人力成本是不科学的。在经营实践中,物化成本的覆盖面更是有缺口的,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应该覆盖直接物化成本,但目前我国多数省份尚未达到完全覆盖物化成本的标准。根据发改委的调查测算,2015年全国三大主要粮食作物的物化成本是425.07元,而每亩平均保额是369元,覆盖率为86.8%。我国从2007年开始试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之后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预算安排力度,预算安排资金从2007年的21.5亿元增长至2011年的97.06亿元,年均增长45.8%。尽管如此,落实到每个农民的赔付额依然显得有些保障不足。因此,农业保险的改革,无论是政策设计还是经营实践,都需要纠偏,实现物化成本全覆盖,确保农民一旦遭灾后能够具备兜底性的保障和恢复基本生产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对于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应该把实行完全成本保险作为今后的方向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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