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格斯顿的企业公民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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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罗格斯顿通过剖析政治形态下的“公民”观点,以三个视角下的公民观为基点,检验现实中的企业是否适用于公民的基本特性,得出结论,即企业不是“真正”的公民,但基于为社会和公民服务的需要,将企业视为公民的附属物——“第二公民”。罗格斯顿的企业公民观对开启企业公民理论的新动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我们判别企业的角色提供了范式。
关键词:公民;企业公民;罗格斯顿;定位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16.064
企业公民观是在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前提下,由“企业”和“公民”两个相互规定的概念逐步推演而来。按照字面意义的理解,企业公民观沿用“公民”的概念,将企业看作是一种拟人格化的身份。作为企业公民理论的集大成者——罗格斯顿,其关于公民观和企业公民观的诠释对未来企业公民理论的深入研究指明了方向。
1关于公民观的诠释
在罗格斯顿看来,公民观是一个随着时代进步而不断发展的概念。他借用政治形态中的公民权理论,从个人公民逐步推出其他现代意义的公民观,即三视角公民观,分别为个人视角下的公民观、社区视角下的公民观、全球化视野下的公民观。
一是个人视角下的公民观。该视角下公民观的特点是提倡公民自由最大化。在权利层面,公民在不干扰别人利益的前提下享有自由追求个人目标的权利;在义务层面,社会没有强制要求公民必须做出利他性的行为,公民只需遵守其中符合其个人利益的有关条例即可。可见,个人视角下的公民观强调公民在其自身活动范围内享受至上的自由权,公民与社会之间是单向的联系。
二是社区视角下的公民观。该视角下公民观的特点是强调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社区是由经过资格鉴定的成员组成的整体,社区中的公民有权利参与成员资格认定的规则制定过程,并享有社区赋予的权利,同时公民在实践中必须切实履行相应的职责以促进社区的良性发展。可见,社区理念下的公民具有一种共同体意识,公民与社会之间呈双向互动关系,社会在给予公民和谐有序的环境的同时,公民也在积极回馈社会。
三是全球化视角下的公民观。该视角下公民观的特点是尊重并创造一切条件发挥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并切实保障公民的自由权。由于全球化进程下生产要素、贸易规则的流动和拓展,公民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已冲破国界向全球延伸。因此,全球化视角下公民观的关键问题是跨文化边界的异质因子整合,维护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自主权、平衡公民间的利益需求显得极为迫切。
2从公民到企业公民
罗格斯顿从两个方面进行验证:一是以三个视角公民观为基点,检验企业是否适用于不同视角下公民的相关特性;二是通过对企业的法律以及道德地位的探讨进一步论证结论的合理性。
2.1基于三视角公民观
(1)个人视角下的公民观。个人视角下的公民与新古典经济理论下的企业非常相似,对于组织内的成员来说,他们有且仅履行那些有利于实现其个人权益的职责,例如只有当股东认为特定的行动会有利于他的个人目的时,他们才会引导企业扮演公民的角色。企业可能会扮演着“公民”的角色,但动机却不是产生社会效益,而仅仅是个人目的。现实中的企业是以一定的历史和文化背景发展起来的社会生产组织,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能只是孤立的存在,企业的经济影响逐渐渗透到政治、文化、教育等领域,企业不得不考虑其决策行为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因此,罗格斯顿认为与个人视角下的公民特性不适用于现实中的企业。
(2)社区视角下的公民观。社区视角下的公民基于共同的历史背景和价值观而成为社区的成员,具有强烈的共同体意识,公民对社区的忠诚度甚至超出了关注个人的利益。在这个观点下,企业有能力扮演好对社会负责任的“公民”角色,同时企业也自愿以社区利益为目的履行职责。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观点与CSR观念相契合,即企业会考虑其决策或行为引致的社会问题,并通过履行社会责任尽量规避或弥补社会负外部性效应。从个人视角到社区视角的转变是重新定位企业与社会关系的关键一步,社区视角下的企业被赋予了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因此,企业在社区视角下可以成为企业公民。
(3)全球化视角下的公民观。全球视野下的公民不仅遵守当地社区的规范,还应当对全球化社会中的普适性规则作出回应。伴随着生产要素全球化、市场全球化以及贸易规则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企业在更大范围内、更高层次上加深了对全球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生活领域的渗透力,相应,社会的期望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经营决策和价值理念,企业与社会的联系更加密切。罗格斯顿认为这种公民观适合当今企业的发展环境,企业在全球化视野下可以成为企业公民。
罗格斯顿通过分析三视角公民观,认为企业在社区视角以及全球化视角下可以成为企业公民,这还远远不够。因此,罗格斯顿通过进一步对公民法律与道德特性的探讨,判断企业能否成为“真正”的公民。
2.2企业的法律及道德地位
2.2.1企業的法律地位
“公民”暗含政治领域赋予的成员资格,成员资格是公民的本质,有其相应的权利和责任,所以公民身份不能直接应用于企业,除非基于特定目的以及法令的某项条例规定要求。论据如下:首先,根据美国法学解释,人类被分为自然人和人为设立的“人”,而企业一般意义上被认为是“人为设立”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企业合法性的地位;其次,美国的公司章程中规定企业与公民在某些权利层面趋于类似,例如,居住权。居住权规定企业可以在管辖区内进行申诉和控告,这是把企业看成合法公民的先例之一。最后,美国宪法规定企业享有演说权、隐私权以及有限分配财产的自由权等。企业是法律为了人类的需要而人为设定的抽象实体,因此,罗格斯顿认为法律授予“企业公民”的地位是基于实用性的考虑,即允许企业更好的为人类根本目的服务,即使目前法律没有给予“企业公民”可能或应该是什么的规范性解释,但是它可以通过设立一些合法的规则和界定使我们的论点向前进了一步。 2.2.2企业的道德地位
在罗格斯顿看来,企业是道德行为者但不是道德人,其支撑依据如下:一是企业是一个由人组成的组织机构,但企业本身不是自然人实体,也缺少人类的内在个性,因此,企业不能像人类一样被赋予相应的道德权利,也不像自然人一样受到大量道德规范的捆绑,企业不是道德人;二是虽然企业没有自然人所具备的意识,但是可以如人类一样行动,行动会产生相应的结果,因而它应对其行为承担道德责任。罗格斯顿认为应当关注企业行为的产出而不是其动机,他们的行为是进行道德评价的合适的主题。总之,罗格斯顿从道德层面剖析企业不是“真正”的公民,将公民的特性直接嫁接到企业中是不适用的,但考虑到企业是构成企业内部的人的集合的等价物,这些个体乐意协作达到为人类活动服务的目的,因此,企业被赋予了一种道德身份,即企业应对其行为承担道德责任。
3企业公民的合理定位
在罗格斯顿看来,企业是公民和社会的代理人。社会产生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更好地生存与发展,而企业作为代理人服务于个体和集体之间的需要,发挥着类似于中介的作用,在无限的人类需求和极其少的社会资源之间寻求平衡。为满足其生存与发展的需求,公民将权利授予企业的同时也将赋予企业重要的使命。但尽管如此,公民与企业不是相同的实体,他们仍是代理人,在人类和社会有需要时才会授予企业特定的权利。因此,罗格斯顿提出企业是“第二公民”的理念,即企业服从于自然公民资格至高无上的地位。例如:在美国,企业公民可以被授予合法的权利但除此之外再别无其他,企业有权参与特定的政治行动但没有选举的投票权。总之,罗格斯顿强调企业不是真正的公民,但基于为人类提供更好服务的实用性考慮,将企业看作是附属于真正自然人公民下的“第二公民”,企业在被授予特定权利的同时也肩负着为人类提供服务的重要使命。
4简评与启示
罗格斯顿关于企业公民观的诠释为我们思考企业公民定位指引了发展方向,但其观点的零碎化没有形成前后一致的完整体系,是不能自圆其说的。尽管如此,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企业渗透入经济、政治及社会领域的今天,其观点为我们判别企业在全球社会中的角色提供了范式,同时对我们构建现代化企业公民观提供了方法论的指导。另外,根据罗格斯顿的企业公民观,我们还可以得到许多启示,如,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不仅协调与社区的关系,同时也要处理跨文化视角中异质因素的整合;一方面,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有创造财富、享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另一方面,企业也要履行与其权利相对等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Logsdon,Jeanne M.Wood,Donna J.Business Citizen-ship: From Domestic to Global Level of Analysis[J].Busi-ness Ethics Quarterly,2002,(12).
[2]Wood,Donna J.Logsdon,Jeanne M.Business Citizen-ship: From Individual to Organizations[J].Ruffin Series in Business Ethics,2002.
[3]Wood,Donna J.Logsdon,Jeanne M.Business Citizen-ship as Metaphor and Reality[J].Business Ethics Quarterly,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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