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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中供销合作社功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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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随着时代的变迁,供销合作社也不断地尝试进行着改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理念的提出,需要从供销合作社的视角进一步去探讨如何使农业生产得到更好的发展以及如何使合作社成为提高农业效率的有效组织形式。本文通过对供销合作社在农业领域所开展的服务的论述,进而理清其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作用,并提出供销合作社在促进农业生产方面的对策。
   关键词:供销合作社;合作经济;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中图分类号:F276.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9年4月6日
   供销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商业的一种形式,主要任务就是帮助发展农村经济,管理农村市场,因此现代农业的建设离不开供销合作社的完善。随着进一步的研究和实践,供销合作社在建设现代农业过程中也要找到其适当的功能定位,更好的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力量。
   一、供销合作社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一)发展的黄金时期。新中国成立之初,农民问题就成为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工作的重心所在,1949年11月,中国合作事业管理局成立,其主要任务是管理全国范围内的有关合作的事业。1950年,中央召开了中华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并成立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的供销、消费、信用、生产、渔业和手工业合作社等。1954年更名为中国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至此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供销合作社系统。该系统在之后的发展中体系庞大,为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的建设贡献了很大的力量。
   (二)曲折的发展时期。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1958年以后,供销合作社进入了困难的阶段。1958年,基层供销社及其以上的各级供销社由集体所有制转化为了全民所有制,并转化为国营,归商业局领导。1961年,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调整管理体制的若干暂时规定》,又将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分家。1969年和1973年,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再次经历合并与分家。在这段期间,我国的合作经济遭受到了很大的挫折。
   (三)改革再生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面对市场开放带来的变化,党和国家领导人先后恢复了合作社的群众性、民主性、灵活性,在90年代初开始探索综合性农业服务组织。1998年,经过大规模的调查研究后,终于在2000年全系统扭亏为盈。在2009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党中央提出了新形势下改革发展的目标,试图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开创中国供销系统的新局面。至今,我国的供销合作社依旧在进行着改革试点的工作,不断地加强其为农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争取打造成为服务農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
   二、供销合作社在农业经营中的现状
   (一)供销合作社在推动农业经济发展上的作用
   1、推动农村劳动力的解放。随着现代农业理念的提出,现阶段的以家庭经营为主体的农业发展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需要适当的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当规模扩大后,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就会剩余,剩余的劳动力想要将土地流转才能真正的从土地中解放出来,最好的途径就是找到供销合作社并利用其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深厚的群众基础,将自己与组织联系在一起,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并且可以解放自己的双手,进而放心的外出打工,提高生活品质。
   2、加快农村的商品流通。农产品在经过农民辛苦收获后,有时会出现产品卖不出去的情况,但是在某地又会有该农作物供不应求的现象,这样的问题多半是流通环节出了差错。在市场经济下,供销合作社积极拓宽商品流通渠道,主动创新和搭建农民群众满意的购销平台,利用电子商务,主动寻找有潜力的企业,不局限于农产品产后的服务,而是在产前产中和产后及时与农民进行沟通,根据当地实际发展特色产业,通过网络化打通商品的流通渠道。供销合作社还将各种合作社与农产品基地进行对接,形成企业-基地-农户这样的联系网,推动农产品直接进入超市、菜市场、批发市场甚至直接送到居民家中,将农产品送到完整的产业链中,完成了菜篮子的最后一公里。
   3、推动农村资源的整合。在以前的农村主体经营中,农户多是小家小户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种植农作物所需要的原料,这样个体的经营会大大增加耕作的成本。在供销社的不断改革中,其整体上实行类似集团化的战略,对涉农资源进行一定的整合,将社有企业进行整顿和改革,不断地扩大优质企业的联合,加强社有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用区别于以前的统购统销的方式,将农户耕作的成本最小化,并给予农户及其他经营主体尽量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推动了供给体制的创新,也发展了更适合市场经济的商业化模式,最终推动了农村资源的整合,使农民可以在能够保障农作物收成的基础上更加省心地进行生产劳动。
   (二)供销合作社在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1、服务意识没有得到彻底转变。供销合作社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农民群众的重要纽带,要秉持服务“三农”责任意识。但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弥漫着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商业气息,农民参与度也因为供销合作社低迷的服务意识而普遍不高,在基层,相关工作人员缺乏一定的专业性,其工作重心在于如何从供销合作社的运营中获取更多的利润。调查发现,在与供销社合作的农民合作社中,很大一批都是能够有较高盈利的组织,因此供销合作社真正为农民服务的意识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转变。
   2、政策依赖度过高,缺乏必要的灵活性。供销合作社虽然具有一定的商业性质,但在某种程度上政府会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对其指示来改善农村经济,还会出现部分供销合作社主要依靠政府的资金支持和自身的房屋租赁混日子,不能有效地为政府和农民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虽然供销合作社不在政府的行政机构编制内,但由于其建立之初的职能任务和无法合理的应对市场化,供销合作社自身的成长和发展也遇到尴尬的境况,既有些许的依赖又在市场化的浪潮中过分强调了收益,没有很好的承担起扶持农民更好地进入市场、帮助政府更好地调控农村市场的任务,这也是发展到现在供销合作社不成熟的体现。    3、土地托管的职能不成熟。供销合作社作为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土体托管服务是其很重要的职能模块,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地方的供销合作社没有真正地与农民的利益机制联系在一起,在与土地托管相关联的其他环节中,供销合作社并没有及时的参与,使得土地托管的规模小、层次低。一些基层的合作社虽然会承担一部分的土地托管,但当遇上自然灾害时,这些基层供销合作社难以保障农民和组织自身的收益,其资金方面也经常会出现供应困难的状况。土地托管等一系列的职能需要经过科学的规划,因此如果基层供销社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支撑,那么在很多为农服务的措施方面都将会迎来各种各样的问题出现。
   三、推动供销合作社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发挥作用
   (一)进一步发挥组织衔接作用。供销合作社作为政府与农民之间架起来的桥梁,最重要作用就是将资源进行整合。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大环境下,供销合作社应该组织小农户积极地向现代农业靠拢,在农民最看重的农业生产方面,应加强利用自身的组织优势,将农村的各种专业合作社、粮站等有机的衔接起来,为农民提供必备的生产原料的一站式供给服务。在近期的农业经营模式中,很多地区开始发展订单农业,该模式可以使农业生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盲目性,扩大农产品的种植规模,一定程度上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订单农业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性,所以供销合作社应该主动帮助农户寻找合适的、安全的订单订购者,在农业市场化的进程中扮演安全员的角色,保障农户的经济安全。
   (二)完善供销合作社资金供给渠道。在中央顶层的设计中有强调要重视和加强对供销合作事业的支持,扶持供销合作社就要通过扶持农民群众的生產生活来实现。首先,供销合作社通过专业合作社与有竞争力的企业进行联合,提供生产、加工和销售等步骤的服务,从中自筹到一些资金,用于自身进一步的建设。但是,政府对涉农资金的支持也应该占据一定的分量,仅仅靠供销合作社的自筹资金无法满足对农业的有效扶持。据了解,很多地方上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严重缺乏资金,以至于不能有效地开展相关改革。所以,政府的部分涉农资金不仅要通过乡镇政府来下放到农村,通过供销合作社也是一个必要的渠道。供销合作社虽然不在体制内,但是通过对其定位的明确,应该使合作社与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共同服务于农村经济。因此,财政资金可以使用一部分改善供销合作社的基础设施,设立供销社财政专用资金用于农业的物流、配送、宣传等环节,一定程度上减轻供销合作社的经济压力,使其能够有更多的时间和成本去创新服务“三农”的路径和方法。
   (三)提高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性。供销合作社一度被认为是“四不像”的尴尬处境最终要通过必要的法律规定来解决。首先,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是党和政府在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过程中秉持的总体思路。作为依法治国的国家,应该专门为供销合作社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比如《供销合作社条例》,把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正式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由于其是作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而存在,所以应该将其法律定位作为是为农民提供服务的组织,而不仅仅是营利的组织。所以由于其地位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更应该尽快从中央层面出台供销合作社条例,确保其更科学的内部管理和外部运营。
   (四)拓展服务领域,满足农村服务要求。应逐步将众多合作社的服务领域和工作范围进行扩大,做到集经济性和公益性的结合。应当适度的扩大办社的力度,积极地与村集体、专业型的大户、龙头企业、社会组织等合作,可以采取供销社领办或者与其他组织合办的方式创建各类农民合作社,广泛吸纳农户的力量,将农户放在主体地位,利用其独有的优势吸引有竞争力的社会资源,拉动农村有效资源的升级,与农民连接成利益共同体。因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地缘优势,应该加大力度推动农村社区的网络化服务,追加服务种类,因地制宜的创新合作社的发展项目,实地调研农民群众需要专业合作社的种类,抓紧制定相关规范规章,加强农民的利益保障,尽可能地满足农村服务的实际需求,在有相应需求的基础上合理地寻找商业契机,争取全方位为农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服务。
   (五)加快供销合作社规范管理,提升人才的专业化。对于基层的合作社,应该加强其治理机制和人才管理。首先要讲求在合作制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可以试图建立由农民组成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会制度,强化各个基层合作社之间的交流与联系,改变过去的上级指导下级的行政等级关系,逐步发展为上下级仅仅是合作和服务的角色定位,各级供销合作社都要围绕着服务基层社、强化社有资产监管、行业指导、协调与政府关系等为主要职能,并设计出配套的工作评价机制,使各基层社可以根据工作评价来考核联合社的工作业绩。在各级干部的定期培训体系中,适当地增加关于进一步对供销合作社进行改革的宣讲,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对深化改革的认识,加快运作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的培育工程,建立专项业务的培训流程,例如从电商服务、基层组织的建设、各专业社之间的联系和管理等建立专项业务的培训项目,努力培养各类专业业务的人才,并构建制度化的人才激励机制,使各联合社以及基层社有强大的人才后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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