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评价对象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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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科研成果评价主要包括评价主体、评价对象、评价方法三要素。科研成果评价对象,是指应将哪些科研成果纳入科研成果评价范围的问题。科学界定科研成果的评价范围,应把握以下两条原则:一是科研成果评价的对象应为原生性科研成果;二是衍生性科研成果不应作为科研成果评价的对象。
【关键词】科研成果评价;科研成果评价对象;原生性科研成果;衍生性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评价,是指由专门机构组织专业力量,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不存在权属争议的科研成果,判断其学术价值、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认定其社会贡献大小的科研管理活动。科研成果评价工作涉及面广,但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科研成果评价主体、科研成果评价对象、科研成果评价方法三个方面。其中,科研成果评价对象,指的是应将哪些科研成果纳入科研成果评价范围的问题。由于科研人员取得的科研成果名目繁多,因此,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其实并不简单,它既牵涉到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的问题,又与保障科研成果的质量有关。科学界定科研成果的评价范围,应把握以下两条基本原则。
一、科研成果评价的对象应为原生性科研成果
所谓科研成果的原生性,指的是科研成果所具有的独一无二、无法复制的特性。由于科研工作具有独立分散的特点,在同一时间、由不同的人分别得出同样的研究结论,这种情况经常会出现。只要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这种情况就与以上所说的“独一无二、无法复制”并不矛盾。
原生性科研成果,主要包括基础理论成果和理论应用成果两种类型。
逻辑学常识告诉我们,一个科学理论的构成,包括概念、判断和结论三个基本要素。因此,所谓基础理论成果,应该是指在基础研究领域发明了新概念、提出了新判断、得出了新结论。在表现形式上,基础研究成果包括学术专著、论文和研究报告。无论专著、论文还是研究报告,如果没有发明新概念,没有提出新判断,没有得出新结论,都不能叫基础理论成果。据笔者多年来参加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鉴定所接触到的材料,即便是国家级的科研项目成果,多半都不能算是基础理论成果。有的科研成果虽然提供了新材料,找到了新视角,运用了新方法,但就是没有发明新概念,没有提出新观点,没有得出新结论,因而就不能叫基础理论成果。以科学理论构成要素为标准,比较容易判断出各种著作、论文和研究报告的学术价值和理论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基础理论成果评价不同于科研工作量考核。比如,教材、翻译教材、教学辅导书、普及性读物、案例分析作品、随笔、访谈、学术自传、译著、古籍整理作品(含对中外古籍的点校、汇编、注释、辑佚等)、工具书(包括字典、辞书、辞典、词典、百科全书、年谱、手册、年鉴、索引),这些科研成果都是可以按一定的標准计算其工作量的,但均不适合作为科研成果评价的对象,因为这些成果缺乏基础理论成果的构成要素。实践中,有不少单位按科研成果的出版社级别、刊物等级作为科研成果评价的标准,这其实是一种偷懒取巧的办法,它与基础理论成果评价没有关系。
所谓理论应用成果,是指通过将基础理论应用于生产和社会实践,从而取得的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自然科学理论的应用成果,一般表现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计、新材料、新仪器设备、新技术标准等形式。只要有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研制报告、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用户证明,就能对这些自然科学理论应用成果的价值做出正确评价。人文社会科学理论应用成果的评价,既有与自然科学理论应用成果评价相通的地方,又有其特殊性。从形式上来看,人文社会科学理论应用成果主要以研究报告、调查报告、建议、咨询报告等形式为主,有的称之为软科学研究成果。这些成果是为各级党政部门、企业和社会实现决策科学化、制度完善化、管理现代化而提供的理论、观点和方法,包括提供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制订政策、进行预测、参与立法等。对人文社会科学理论应用成果的评价,主要是看这些成果是否被各级党政部门、企业和社会所采纳。
二、衍生性科研成果不应作为科研成果评价的对象
所谓衍生性科研成果,是指在科研成果母体的基础上演变产生的一些似是而非的科研成果,比如科研立项、获奖成果、被引用或转载的成果。衍生性科研成果中,科研项目只是刚刚立项,还没有取得科研成果,自然不能等同于科研成果本身;获奖成果是较为典型的衍生性科研成果,它并没有形成新的科研成果,只是现有的科研成果被罩上了一个新光环。被引用或转载的成果,并没有赋予现有科研成果以新值,只是反映现有科研成果被关注重视的情况。因此,如果把这些衍生性科研成果作为科研成果评价的对象,就是本末倒置。
当然,申报的科研项目能够获准立项,取得的成果能够获奖、能够被引用或转载,这也是有一定难度的。尽管它们只是衍生性科研成果,本身不能作为科研成果评价的对象,但它们对认定科研成果的价值还是有一定帮助的。因此,笔者建议,在进行科研成果评价时,除科研立项外,可将获奖成果、被引用或转载成果折算成一定的权重,使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科研成果评价的结果。
多年来,我国科研立项项目种类繁多。从立项来源上看,一是有国外、境外立项项目,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重要国际机构的立项项目,国际基金会的立项项目,其他海外研究机构、企业资助的项目或国际合作项目;二是有国家级科研立项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重点课题、国家863项目、国家973项目、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等重大国家级研究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的一般性项目、青年项目;三是有省部级科研立项,包括科技部、教育部的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其它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省级党委、政府直接资助的课题;四是有地厅级科研立项项目,包括省级教育厅、科技厅课题(含软科学项目),地市级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地市级党委、政府直接资助的课题;五是有其他各种横向科研课题。上述各级各类科研立项项目,无论申报难度有多大,都只能反映立项者对科研成果的需求和导向。并且,科研立项本身并不等同于已经取得的科研成果,当然就不能作为科研成果评价的对象。 目前,科研成果评奖机构较多,既有国际评奖机构,又有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评奖机构,从而形成不同级别的奖励。
国家级奖励又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中的优秀图书、理论文献、理论文章奖,社会力量设立的全国性著作、论文、课题、发明类成果奖,孙冶方经济学奖、郭沫若中国历史学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等全国性著名奖项。第二类包括未列入国家级一类奖励项目,由国(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全国设立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人文社科奖或文化艺术奖。第三类包括国家一级学会、部级单位(含群团组织、新闻媒体等)主办的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全国性征文奖励,论文、研究报告、政策建议等文章性成果奖。
省部级奖励也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面向全社会,而非中国社会科学院内部)组织评审的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人文社会科学奖。第二类包括除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以外,以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名义评审的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人文社会科学奖、文学艺术奖;以中国文联、文化部、省级政府等单位名义评审的省部级人文社科奖、文化(文学)艺术奖;省级“五个一工程奖”中的优秀图书、理论文献、理论文章奖;省部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社会力量设立的全省性著作、课题、发明类成果奖项;文化艺术类奖项。第三类包括省级党委、政府主办的不收取任何费用的省级范围征文奖励。
地厅级奖励也分三类:第一类包括省教育厅科技进步奖与人文社会科学奖;第二类包括市级科技进步奖与人文社会科学奖、市级软科学奖,以省级文联、省级文化厅(局)、市级政府等单位名义评审的地厅级文化(文学)艺术奖,以省科委、科技厅、科协、省级宣传部、省级社科联名义进行的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征文奖励;第三类包括市级党委、政府主办的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市级范围的征文奖励活动。
科研成果评奖与科研成果评价不属于同一个评价体系。前者以获奖等级来区分,后者以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來区分。获奖成果虽然属于衍生性科研成果,不能将它直接作为科研成果评价的对象,但可以根据不同的获奖等级分别赋予一个加权值,从而对科研成果评价的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科研成果被引用,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成果发表后,其观点被其他论著引用。如果引用者只是将成果列为参考文献,一般按原文引用折半对待。二是被国内外各种检索性工具收录引用。这些检索性工具包括《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 & HCI)、《工程索引》(EI)、《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社会科学与人文会议录索引》(ISSHP)、《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等。三是被其它一级学科性质的文摘收录引用,被国内外书籍引用。作者引用自己著作或文章的观点,或一稿多投,则不能算引用。
科研成果被转载,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整篇转载,或摘编观点;二是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三是被其它一般性报刊摘转,或在报刊上出现有关于该成果的书评。
被引用或转载的科研成果,与获奖的科研成果性质相同,自然不能直接作为科研成果评价的对象。但是,在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时,同样可以采取将这些被引用或转载的成果赋予一个加权值的办法,从而影响到科研成果评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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