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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及政府会计制度下高校固定资产处置会计核算探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刘琴 丁洪飞

  [摘要]2017年教育部与其他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教育“放管服”》)及2017 年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文件要求。各高等院校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根据要求固定资产在进行资产处置会计核算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文章将《政府会计制度》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及《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为基础,分析《教育“放管服”》后高等学校在进行固定资产处置业务会计核算处理方法,通过具体举例分析不同情况下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问题。
  [关键词]政府会计;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核算
  [DOI]10.13939/j.cnki.zgsc.2019.25.139
  1《政府会计制度》与“放管服”政策下高等学校处置固定资产权限变化分析
  2017年4月,教育部与其他部门联合印发了《教育“放管服”》,文件明确要求,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破除当前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类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科技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此“放管服”文件要求和指引下,教育部于2017年12月再次出台《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进一步扩大部属高校资产处置权限。对于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授权高校进行自主处置。对于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各类固定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下的,由高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校内审批文件及相关处置资产材料上报教育部国资处,由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各高校进行资产处置后,要按规定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2《政府会计制度》下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处置会计科目设置变化分析
  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制度要求高等学校在处置固定资产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所处置固定资产价值和固定资产处理损溢。
  而在《政府会计制度》中则通过专门增设“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来进行会计核算。此会计科目将核算高等学校将经过批准同意进行处置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各类费用,包括结转被处置固定资产原始价值,以及在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或者处置收入小于相关费用形成的净支出。
  此外,《政府会计制度》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的“累计折旧”会计科目更改调整为“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会计科目;将目前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中采用的“应缴国库款”会计科目和行政单位会计科目进行规范统一,统一更名为“应缴财政款”会计科目。
  3《政府会计制度》下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处置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分析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形式按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讓、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毁损等处置形式。具体会计核算处理中可分为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的资产处置和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的资产处置两种情形。
  (1)会计核算处理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且没有残值收入的固定资产处置核算分析。首先在结转处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时,应将结转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待处理财产。
  举例[1]:W大学2019年3月处置了一批设备类固定资产,设备原值100万元。累计折旧金额80万元。当月已办理完资产处置相关手续。
  财务会计核算处理方式如下:
  借:资产处置费用学校资产处置项目20万元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80万元
  贷:固定资产100万元
  预算会计不进行账务处理。
  (2)会计核算处理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有残值收入的固定资产处置核算分析。根据教育部2017年9号文《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教育部对于部属高校固定资产处置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对应而言分为已达使用年限处置(处置净收入留归学校使用)和未达使用年限处置(处置净收入需按规定上缴国库)。
  ①处置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留归学校使用)时会计核算处理分析。
  举例[2]:W大学收到一笔已达使用年限固定资产处置金额3000元,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以3%减按2%上缴增值税,增值税附加按12%为例),同时支付处置人工成本1000元。收到处置固定资产的价款时,财务会计核算处理:
  借:银行存款3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学校资产处置3000(C)
  借:应缴增值税-减免税款资产处置29.13 (C/1.03×1%)
  贷:应缴增值税-简易计税资产处置87.38 (C/1.03×3%)
  贷:其他应缴税费6.99 (C/1.03×2%×12%)
  贷:银行存款1000(D)
  贷:其他收入金额1876.5 (E)
  金额E=金额C-金额C/1.03×2%-金额C/1.03×2%×12%-金额D
  同时预算会计处理: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1000(E)
  贷:其他预算收入1000(E)
  缴纳资产处置增值税及附加时,财务会计核算处理:
  借:应缴增值税资产处置增值税58.26(C/1.03×2%)
  贷:银行存款 58.26(C/1.03×2%)
  借:其他应缴税费资产处置增值税附加6.99 (C/1.03×2%×12%)
  贷:银行存款 6.99 (C/1.03×2%×12%)
  预算会计不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②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时,会计核算处理分析沿用举例[2]数据及金额。
  在收到处置固定资产的价款时财务会计核算处理方式:
  借:银行存款金额3000 (C)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学校资产处置3000 (C)
  同时
  借:应缴增值税-减免税款资产处置增值税29.13 (C/1.03×1%)
  贷:应缴增值税-简易计税资产处置增值税87.38 (C/1.03×3%)
  贷:其他应缴税费资产处置增值税附加6.99 (C/1.03×2%×12%)
  贷:银行存款1000(D)
  贷:应缴财政款—应缴国库款金额1876.5(E)
  金额E=金额C-金额C/1.03×2%-金额C/1.03×2%×12%-金额D
  上缴国库款时财务会计核算
  借:应缴财政款——应缴国库款金额1876.5(E)
  贷:银行存款1876.5(E)
  缴纳资产处置增值税及附加时:
  借:应缴增值税资产处置增值税58.26(C/1.03×2%)
  贷:银行存款58.26(C/1.03×2%)
  借:其他应缴税费资产处置增值税附加6.99 (C/1.03×2%×12%)
  貸:银行存款6.99 (C/1.03×2%×12%)
  在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时预算会计均不需要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4结论
  综上所述,文章通过所列举两种类型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处置业务会计核算,直观地展示了在《政府会计制度》核算要求下,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核算业务的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针对同一业务的具体核算操作方式。与现阶段高等学校执行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相比较,《政府会计制度》在固定资产的处置方面发生了许多变革与创新。一定程度上优化原本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核算方式。同时,《政府会计制度》也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固定资产处置核算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结合高等学校单位的自身业务特点,为高等学校财务人员的固定资产处置会计核算业务指明了方向。
  参考文献:
  [1]徐大虎:关于对国有固定资产减少会计核算程序的探讨[J].陕西水利,1996(5).
  [2]田书源. 部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判断与强化策略[J].教育财会研究, 2017(6).
  [3]郭媛媛.探析《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的创新及变化[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7(1).
  [4]望婷婷.新《政府会计准则》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的思考[J].财会学习,2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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