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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制度的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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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5年我国首家纯互联网银行正式成立,互联网银行的兴起,其风险主要体现在技术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我国现阶段互联网银行监管存在较多的问题,监管法律体系尤为不足。为此,在分析与借鉴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的建议,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上,补充、完善针对互联网银行特点的监管法律体系。
  关键词:互联网银行;互联网银行的监管;监管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9)07-0104-02
   一、互联网银行的定义与特征
   2015年,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和浙江网商银行分别正式开业,这两家银行开创性地发展了互联网银行的经营模式。按照互联网银行的典型特征,可以将狭义的互联网银行定义为: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便携设备,利用互联网的互联互通,不设物理营业网点,其全部业务均通过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来实现的银行机构。本文所要研究的对象仅是狭义的互联网银行,即纯互联网银行,不包括传统银行的电子银行、网上银行业务。
   互联网银行实质上依然是商业银行,但与传统银行也有一定差异,互联网银行业务的新特征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互联网银行服务的高效性。互联网帮助大家突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可在任何时间和地点完成交易,提高了效率。同时,搜索引擎和大数据分析可降低信息搜索和产品购买的成本。目前已有相当数量的银行为客户提供互联网贷款服务,这些机构多依托自身电子银行、直销银行及电商平台等入口,着力搭建场景,吸引有借款需求的客户,满足小额贷款用户体验要“快”的核心需求。第二,互联网银行对数据的运用。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是互联网贷款最主要的特点,在目标客户框定、产品精准营销、客户额度审批等贷款产品核心处理流程中,都充分融入了大数据分析应用,通过对银行自身数据及与合作伙伴数据的整合分析,实现客户贷款需求的精准营销、精准授信和快捷业务办理。
   二、互联网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信用风险
   和传统银行一样,互联网银行面临的主要是信用风险。互联网贷款在提升贷款效率、增加便捷度的同时,也省略了面签、抵押、人工尽职调查等环节,取而代之的是通过大数据和风控模型试图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多重信息并不能保证结果有效。
   其中,要着重关注欺诈风险。一些信用风险较大的个人可能通过伪冒申请、提供虚假资料和虚假联系人、多头借贷等方式获取信贷资源。虽然目前大多数银行宣称使用大数据和创新性模型进行反欺诈及风险评估,但是如果数据本身的维度和真实性存在问题,那么结果的可靠性仍会大打折扣,导致欺诈风险抬升。
   (二)技术风险
   最后,互联网银行业务往往倚重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但这也是一把双刃剑,可以提高效率、增加利润,同时也会给机構带来技术风险。网络黑客入侵、数据库和服务器漏洞等一直以来都是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而银行机构既掌握大量客户金融数据,更储存电子账户资金,因此历来都是网络攻击的重灾区。由于网络金融犯罪不受时间、地点限制,作案形式隐蔽,犯罪分子呈现年轻化趋势,往往是高学历、高智商人群,更形成了黑色产业,进行集群式犯罪。同时,银行内部也发生过系统操作、管理人员等内部犯罪的案例。因此,银行在自身安全管理、内控合规、网络安全技术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加强,以防范风险。
   三、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现状
   目前,国内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银行监管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专门针对“无实体的纯网上银行”特征的互联网银行的法律规范基本上是空白的,主要是基于政府发布的一些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等。这些政策文件是开立互联网银行并对其进行监管的主要依据,对其设立条件等方面做了原则性规定,针对远程开户等问题也有一些指引。总而言之,中国的互联网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仍不完善,虽然有一些法律法规改善了互联网银行缺乏监管的现状,但具有互联网银行特征的监管法律制度尚未建立,更多只是政策指导,官方意见,未上升到法律。
   (二)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问题
   1.监管理念有待革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于各种类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仍然根据组织的性质进行分行业监管,依然是机构监管理念,而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类似,各类机构业务互有交叉、没有明确边界,所以机构监管难免会导致监管存在盲区,一些平台的非主营业务得不到监管,影响监管效果。
   2.缺少专门性监管制度。中国现有的监管体系是立基于传统银行及其商业模式的特点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融入,中国已经出台了有关银行网络特征的监管规定,但现有的监管体系并未直接包含互联网银行特点的制度。监管部门在各自监管领域出台了相应监管细则,但这些都属于专门机构的规章和相关文件,法律层级较次,不能代替法律行使作用,导致现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缺乏法律依据。
   3.监管科技欠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过去三四年的监管实践来看,监管部门对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金融科技的本质、监管科技的内涵等仍然有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深化认识的空间。
   互联网银行会事前或事中主动收集多种数据,掌握了消费者大量个人信息。那么在我国隐私权缺乏法律保护情况下,如果不加强互联网银行对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监管,消费者隐私权极有可能受到侵犯。此时,使用科技手段的互联网监管手段就显得非常重要,才能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四、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制度的革新建议    总体上看,由于银行在我国金融系统中的重要地位,其互联网银行业务相较于其他金融机构已经受到更强的监管,潜在风险在合理范围。但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和业务模式的不断创新迭代,也给监管者提出新的挑战,需要及时跟踪研究,并适时完善和规范现有体系。
   (一)明确监管理念
   针对目前的发展情况和问题,我国应根据互联网银行的现状,探索与之相应的监管理念:一是严格监管,平衡好创新与稳定的关系,监管者要在鼓励创新与金融稳定之间做出权衡,其目的应该是保证行业的健康成长、拓宽行业的发展空间,同时还要着力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避免金融风险的积聚和爆发;二是依法监管,完善现有法律法规规范。互联网银行作为银行的一种类型,是金融系统的新领域,必须在法律的前提上监管,必须坚持依法监管的原则。法律的地位是远远大于政策的,经过充分探讨和实践检验,即要制定相应法律,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把互联网金融监管行为全面纳入法治化发展轨道。
   (二)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
   对于金融部门,征信体系是其重要的基础设施,完善的征信体系能够给互联网贷款机构提供重要的客户信用信息,降低获客成本;同时征信体系的数据还可以进一步支持信贷资产标准化、证券化的发展。对于网络方面,信息通信技术和数字化都是亟待完善的设施。在中国,很多县级以下的地域,互联网发展还十分初级,数字化程度严重不足,科技教育和金融知识普及远远不够,这直接制约了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进一步下沉。
   互联网银行应要求数据合作方提供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满足身份验证、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查等要求的有效风险数据,包括客户原始信息数据等。银行不得仅根据数据合作方提供的数据直接作出授信决策,变相让渡贷款风险管理职责。同时,应要求银行不得将授信审查、风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仅根据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的信用评分放贷。
   (三)增强监管对业务模式创新的管控
   随着银行、非银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在各自领域的专业化发展,其各自在自有客群和场景积累了大量数据和风控经验,促使了互联网银行“生态系统”的出现,各机构设定联合放贷额度。
   未来,监管对于这种基于互联网贷款的业务模式创新,不仅要着眼于产品、额度、资质等传统维度,更要注重“生态”层面的把控,要进一步对各类持牌机构之间的合作模式、各机构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可以进行的业务创新制定明确的政策框架,出台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通过顶层设计协调理顺互联网贷款的业务模式创新。近期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前述联合放贷额度的规定对只提供资金获利、不承担放贷风险的合作行为将产生较大约束,同时,文件还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放贷,从牌照角度明确合作规范。
   (四)强化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加快监管科技建设
   监管部门应强化自身监管能力,尤其是加快监管科技建设。监管科技的本质绝不是“刻舟求剑”式地管住既有机构和产品,而应该与业界同步的科技认知和手段与金融活动相呼应,形成良性互动。监管部门可以与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展开合作。一方面,可以保证信息及时通畅,降低监管成本和合规成本。另一方面,对于近乎黑盒的金融科技模型,监管者要进行识别、解构和监控,也需要大量的成本投入。这种合作的模式,既可以节约成本,又有助于构建全面、统一、高效的监管科技系统。
   构建金融科技监管体系,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促进金融科技监管规则和工具的发展,建立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金融科技监管基础设施、基本原则、监管手段等。
   互联网银行新的特性使得其面临的风险较为突出与多样,这对处于成长期的互联网银行监管提出了新的拷问。尽快完善针对互联网银行特性的监管制度体系,对于促进互联网银行的持续良性发展,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安全具有深远影响。
  
  參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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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王信淳.纯网络银行及其监管问题研究[J].海南金融,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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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徐孟洲.金融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5] 孙国峰,赵大伟.监管科技的挑战与破局[J].中国金融,2018(21).
  [责任编辑:方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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