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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的优化建议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王爱琴

   摘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若安排残疾人岗位达不到上级部门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专项保障金的制度,对于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自实施以来,为我国残疾人就业提供了有力和保障,但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文章首先详细研究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现状,分析了我国当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几点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的优化建议,以期能够促进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的不断完善,切实解决我国残疾人的就业问题。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优化;建议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及使用现状
   (一)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征收现状
   由新疆财政厅和新疆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新疆残联联合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了残保金的征收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这条规定明确了地方税务部门征收残保金的合法性,解决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残保金征收主体不一致,征收程序零散化的问题。但是将地税部门作为残保金征收主体实质上是一种代征体制,代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向各用人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样造成地税部门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所需要审查的对象不一致。地方税务部门对所有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信息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进行审查,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职能对已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进行审查,对未进行申报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样的规定虽然能够有效避免用人单位虚报、谎报残疾人就业数目的现象,起到残疾人就业情况的数据核实作用,但是在审查程序上不够简化,浪费了部分人力资源。
   另外,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规模上,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但是对比同期全国在岗职工的年平均收入增幅来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增幅远高于职工年平均收入增幅。这个变化趋势虽然能够体现地税部门作为征收主体后,我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规模逐年提高,但是其增幅高于职工平均年收入增幅体现出残疾人在岗人数占全国所有在岗职工人数比例下降,从侧面反映出残疾人的就业情况仍然面临比较严峻的形式。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现状
   残疾人群之所以成为失业率较高的群体,主要是因为残疾人的身体机能限制导致残疾人在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方面较正常人有较大的差距、生理机能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残疾人在基础教育水平和专业知识技能方面有所欠缺、社会长期的歧视使得用人单位难以正常接纳残疾人工作。另外,残疾人在就业方面遭受挫折后难以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进一步降低了残疾人对就业的信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进行外部力量的干预,残疾人很难实现自主就业。
   从目前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规模和结构来看,残保金的支出规模逐年递增,其主要支出结构有以下几个方面:残疾人的就业保障服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和康复;残疾人自主创业的贷款补贴;关于残疾人贫困人口的扶贫补贴。从这几个方面来看,对于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及康复支出占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的主要部分,使残疾人通过就业自主解决自身生计问题,并逐渐改变了社会对残疾人的固有认知,对残疾人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残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比例较低
   在目前执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对于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岗位比例不得低于2%,这项比例设置较低且未能充分考虑到不同行业的特点及要求。例如很多生产制造型企业,因其生产制造过程需要重体力劳动,其岗位设置要求不能接受残疾人,但是政策要求残疾人岗位设置不能低于2%,只能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另外,残疾人就业岗位比例低也造成对用人单位在残疾人岗位设置不达标时的惩处力度不够,过低的岗位比例使企业宁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予安置残疾人就业。在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中,受到了编制等用人“进口”关的限制,在有限的编制中不考虑或少考虑残疾人占编就业的问题。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执行力不够
   目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应征收额和实际征收额上差距较大,原因在于很多企事业单位未能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要求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部分事业单位因为其权责与征收主体同级,导致征收主体征收难度加大。虽然按照如今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收主体变更为地方税务部门,但实质仍是代征体制,征收主体的权责并不一致,残疾人就业服务部门难以对未安排就业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进行正当的审查及执法,而地方税务部门虽然有合法的审查和执法权力,但是在主观执法能动性上不高,这也造成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执行力不够,应征收额与实际征收额差距较大的情况。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能充分使用
   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及使用规模来看,我国2014~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规模从284.2亿元增长到352.3亿元,但是使用规模仅从72.27亿元增长到91.32亿元,其结余资金较大。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能够充分用于残疾人就业保障事业上,不利于残保金对残疾人就业环境改善作用的发挥。另外,残保金的收支被纳入到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管理中,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政府在制定下年度财政预算时,在残疾人就业发展方面预算指标较低,其资金覆盖面较少。例如,截至2016年年底,新疆按比例就业人数为20455人,约占新疆残疾人总数的6%,其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总数为76个,不能充分满足残疾人的需求。这些问题导致了残疾人就业劳动增长情况没有明显提升。    三、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的优化建议
   (一)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的根本目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残疾人就业比例,通过就业机会逐步改善残疾人社会地位低,生活条件差的情况,因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的执行应该以提高残疾人就业机会作为首要目的,而不是残保金的征收数额。在保证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顺利执行的情况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下降并不代表着制度的执行不够好,反而从侧面说明了我国残疾人就业事业的进步。因此,从2014~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规模的大幅度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按照要求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数量变少,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减少违背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制定的初衷和根本目的。
   (二)加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主体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残疾人就业比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主体的变更造成了地税部门征收动力不够,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执法权力不足的局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赋予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一定的征收执法权力,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地税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另外一方面可以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情况纳入到地税部门的绩效考核制度中,通过惩奖机制,激发地税部门的征收动力,有效保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收尽收。除此以外,还应该适当提高残疾人就业岗位的设置比例,督促用人单位更多地承担残疾人就业的社会责任。
   (三)优化和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支出结构及资金使用效率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支出主要用于提高残疾人的人力资本和就业环境。残保金的结余不仅损害了残疾人的福利,还降低了该制度的社会公信力。因此,地方政府首先应该加大残疾人就业事业的财政预算比例,同时改善和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支出结构,让更多的残疾人参与到由残保金所带来的职业教育、康复和培训活动中,真正享受到残保金制度所带来的福利。
   四、结语
   综上所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涵盖了收入保障和社会融入两个核心理念,凸显了残疾人在当今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强调了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和排斥对残疾人的心理造成的伤害。究其原因在于社会各界看待残疾人的“目光”。久而久之,残疾人会因为不被社会接纳而丧失融入社会的能力以及生活的热情。因此,保障残疾人的就业保障金制度不仅仅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也是一项社会责任,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也标志着社会乃至国家的文明进步,需要全社会、全人民的共同关注和努力,共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而奋斗。通过不断优化残保金制度,借助国家扶持政策,加大保障力度,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进步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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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张奇林,刘二鹏,刘轶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的评价与优化[J].江淮论坛,2018(02).
   [4]许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外资,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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