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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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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不同的社会背景下存在不同的法律制度,而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各种制度也需要进行改革、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当然刑事诉讼制度也不例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则是改革的关键点,这一制度改革能够有效改变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产生的弊端,包括庭审形式化、非法取证等问题。本文将探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与此同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审判中心  侦查中心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原因何在
  首先,目前我国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存在分工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推進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应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可在实践中却出现了“侦查中心主义”,导致出现了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力过大,法院的审判权力相对薄弱的局面。在“侦查中心主义”的背景下,甚至一些办案人员为了尽早结案,抓获所谓的“犯人”,可能会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更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则可以有效遏制侦查权过大的弊端,提高法院的审判权威,对侦查机关、检察院的侦查、起诉活动形成有效的监督,督促侦查机关、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认真对待其所经办的案子,尽量让每个案子都最大可能的实现公平正义。其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法律条文的应有之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凸显了法庭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但是现实的情况却并非如此,有的时候甚至会出现在侦查阶段或者起诉阶段就将犯罪嫌疑人当有罪之人来对待,使得法院的审判过程变得可有可无,这必然是与我国的法律规定相违背的,同样也必将阻碍公平正义的实现。刑事诉讼涉及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自由乃至生命权,这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谨慎对待每一个案件,不能未经审判即进行推定有罪。最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求我们不能为了打击犯罪而牺牲人权,我们要做的是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之间取得一个平衡。2004年修改宪法,其中就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明确写入宪法,体现了我国对人权保障的重视。总之只有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发挥审判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权威。
  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对策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口号而已,事关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需要我们切实落实到行动当中去。因此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我们需要在全社会树立全新的有关刑事诉讼的理念。自古以来我国的司法制度就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偏好,此种理念在人们的脑海里根深蒂固。因此为了改变固有的观念,我们需要在全社会进行法治教育,需要向社会公众宣传诉讼程序的重要性,弘扬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理念,让社会公众主动的接受这样诉讼制度改革,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创造一种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二、避免法庭审判流于形式,要实现庭审的实质化。目前,法庭审判形式化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法官对案件的的认知主要不是通过法庭调查,而是源于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这就有可能导致出现“先入为主”“庭审流于形式”等问题。实践证明庭审流于形式将导致其他的诉讼程序沦为空转,程序正义更是无从谈起,当然在实现法庭庭审实质化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忽略的一点就是律师发挥的作用。在实践的过程中有的法官会根据自己在庭审开始前了解到的案情,在案件判决之前就在自己的心中作出预判,从而无视辩护律师提出的观点,这将不利于法官公正判案。总之,尊重法庭辩论,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尤其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仅是对其权利的尊重及保护,更是有利于作出公正的裁判,可以进一步促进庭审实质化的实现。
  第三、我们需要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之所以会发生那么多的冤家错案,有很大的程度上是由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所造成的,因此我们需要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此过程中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要予以坚决排除,如此一方面维护公平正义,一方面也能提升法官在庭审中的权威,维护庭审的重要地位。
  三、结论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符合我国司法制度建设发展的步伐,利于实现法律所保护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杨子果.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8,(32).
  [2]黄菲.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J].文化学刊,2019,(01).
  作者简介:姜程(1993-),女,江苏常州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7级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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