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浅谈如何公平、高效处理交通事故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選择了购买私家车,方便自己的生活,而有的时候发现,出行并不顺畅,经常拥堵,或者可能出现一些意外事故。当发生事故时,很多时候我们看到的都是驾驶者互相指责,谁也不挪车造成交通拥堵。作为当事双方,发生事故肯定会有情绪,不过宣泄不满也罢、为自己开脱也罢,究其原因还是驾驶者对很多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并不清楚,所以才导致争执的发生。本文围绕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人员,对他们进行了分析与探讨,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看法与措施,对如何公平、有效的处理交通事故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公平;高效
  
  交通事故中牵涉的人无非包括事故双方的当事人,处理事故的交警,投保的保险公司。下面我想就这些人员在事故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如何快速的处理交通事故,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事故当事人
  包括双方驾驶人员或是行人,在这里,起重要作用的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对于机动车驾驶人员,我认为国家应该制定相关的条例强制机动车驾驶人员在取得驾照前必须熟悉机动车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的相关法律以及保险公司的理赔政策。大部分机动车驾驶人开车时并未发生交通事故,所以,当一旦遇到这种情况,他们脑子里基本上是一片空白,不知道如何处理,这是造成交通拥堵及调协困难的主要原因,所以我认为国家制定相关的政策强制机动车驾驶人员在取得驾照前必须熟悉机动车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的相关法律以及保险公司的理赔政策非常有必要,对当事人本人,以及事故处理的交警来说都会轻松很多,同时也减少了争执和交通的拥堵。当出现交通事故时,如果只是车子的损失,没有人员伤亡,那只需要给保险公司和交警打电话联系定损和理赔即可。如果有人员伤亡,那么就应该呼叫急救,同时打电话给交警和保险公司,保留事故现场。现场交给交警处理即可,切忌争执和殴打。当然,机动车驾驶人购买保险,我认为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保险能在发生事故时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减少压力,同时能比较有效快速的解决和处理事故。
  二、交警
  交警是事故处理和协调的关键人员,他们必须接到电话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应该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处理和调协事故。但在这里,有一点我想要提出来,并不是所有交警都能做到这一点,很多交警想快点结案,或是处理的阻力少些,或是迫于伤者家属及各方面的压力,他们会有意无意的将事故责任多的定到买了保险或是经济状况较好的一方,并且还会劝导说:“没关系的,其实保险公司基本能报的,你没有什么很大损失,如果你是全责的话,连你的车或其他费用都可以一起报了。”如果你真听他的话,你就大错特错了,其实很多费用都是没法报销的,像什么鉴定费,调协费等几千的费用压根没法报,就算你买了全险,保险公司也只给报医药费的70%,同时因为判定了你是事故的主责,很多事情你要不停的跑返于交警队和保险公司之间,因为判定你是事故的主责,对方就会很嚣张,要价比保险公司给的要多得多,因此给你造成的损失比你想象的要大得多,我一朋友出了交通事故,外人看来主责不在他,但对方是摩托车司机,没买保险,没有工作,态度嚣张,交警就这么劝他的,并对他说这种事故1万多就可以,保险公司报下来,你的损失不会超过1千元,其实远不止,最终他的花销达到了9万多,而保险公司只给报了6万多。而事故责任认定下来后3天内如果不再有异议,后面就不能再提出异议,那时候的你还深信交警跟你说的话,哪里会有异议,等你反应过来的时候,已经没法再更改责任认定了。所以我认为有些交警在处理事故的时候,并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公平公正地处理和协调事故,而是想着如何处理才能减少处理的阻力,快点结案。因此,我觉得加强交警的职业道德,按照实际情况,实话实说公平公正处理事故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保险公司
  保险能减轻在突发事故时的经济压力,在当今社会以越来越普及和兴盛,尤其是车险,保险公司要想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发展越来越兴盛,良好的服务和信誉是必不可少的,但我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很多保险公司在你买保险前和出事后,完全180度大转弯,说好的买了不计免赔,买了全险,可以全报,但实际只能报70%,问其原因,一句公司规定,就没有下文了,可是当初买的时候怎么没说呢?而且,出了事之后所有费用是自己先垫付,最后再到保险公司报销,而且你根本不知道哪些能报,哪些不能报,他到时候就来一句“这是公司规定,我只是负责办事的。”来搪塞你。我在想难道100万也要当事人自己先垫付吗?那有些家庭人家上哪筹去。而纵观车险业,上述的问题普遍存在,我认为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该引起重视,让人们真真切切的感受到保险带来的方便与美好,而不是感觉被欺骗。
  四、结语
  如果事故当事人,事故处理交警,保险公司各自都能履行自己的职责,遵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有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我相信交通事故一定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立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素[J].重庆社会科学.2009(6).
  [2]杨曙光,著.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3]杨立新.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基本责任形态[J].河北学刊.2009(3).
  作者简介:
  龙真真(1988-),女,湖南衡阳人,本科,讲师,湖南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方向:铁道信号控制;
  王锐东(1986-),男,湖南衡阳人,研究生,讲师,湖南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方向:计算机软件。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1502961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