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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税改革的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张薇

   摘要:个税制度是调节民众收入差距、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维护社会和谐公平的有效工具。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加快,民众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新时代下的个税改革成为社会和政府关注的热点。因此文章针对个税改革来开展探讨。首先,主要阐述了我国个税改革的大致情况,其次,分析目前个税改革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自身的认知和个税改革现状,提出四个关于优化个税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个税改革;现状;问题;思考
   我国个人所得税从1980年开始,至今已有将近40年的征收历程。它作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充实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近年來个人所得税一直是政府关注的税收改革重点。本文从以下三个层面来对我国新时期下的个税改革展开思考。
   一、我国个税改革税概况
   (一)我国个税的改革历程
   1980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正式开始征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实践的逐步深入,1994年在原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基础上进行改革并以《中哈UR呢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形式正式实施新税制。2005年我国再次颁布《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将工薪所得的征收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修订个人所得税制度,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由1600元提升至2000元。2011年6月,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的税率降低两个百分点。2018年,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得到了较为彻底性的变革,个税的起征点由每月的3500元提高为5000元。与以往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同的是本次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等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同时大病医疗支出、住房租金、子女教育支出等内容被划归到专属附加扣除之中。纵观从1980~2018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经济发展水平和民众的收入水平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也相应提高,同时结合新时期的社会矛盾与问题,国家不断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附加内容,以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能够充分发挥其作为调节公民收入差距的工具价值。
   (二)个税征收的推行情况
   个人所得税最大的作用就是调节贫富差距。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取累进制,即收入高的群体,其征税的金额也相对较高,收入低的群体,其征税的金额也较低。除此之外,还增加了相应的附加标准来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合理性与科学性。总体来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整个税务征收体系中占比较低,一直在10%以下徘徊,相比较西方国家的30%~50%,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占比较低。同时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执行方面,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征收体系,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方面来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中有超过50%以上是工薪阶层,如业主、个体商户等。
   二、当前个税所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收入差距调节力度较弱
   纵观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工薪阶层承担着超过50%的个人所得税税收金额,而高收入阶层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却相对偏低。收入不高的工薪基层承担着50%甚至超过50%的税收金额,这一群体收入来源渠道比较单一,且多实行代扣代缴制度,完税率相对高,而高收入群体,他们的收入渠道具有多样性,享受多源扣除的权利。再加之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监管体系尚未完善,因此这些高收入群体在交税过程中偷税、漏税行为比较严重。从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现状来看,个人所得税对社会民众的收入差距调节力度较薄弱。究其原因在于当前我国税务部门对公民的个人收入监管力度不够,监督方法不够多元化。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强化税制体制改革,增强公民自觉纳税意识、完善税收监管体系十分必要。
   (二)税前扣除相关制度不够合理
   税前扣除制度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不够灵活。近年来物价变化与公民收入的发展变化速度较快,而相比较这一变化速度,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调整不够灵活。其次,目前我国不同的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和公民的收入存在较大的差距。如我国东南部沿海城市的经济发展较快,这一区域的公民个人收入较高,而西北部地区经济发展则相对缓慢,公民的工资标准偏低。而目前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是全国统一。最后,相同收入的公民个体所承担的家庭支出,如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等,这些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公民个体的总体收入。
   (三)税收法律征管体系不够健全
   税收法律征管体系不够健全是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截至目前,我国仍然未制定专属于个税征管的基本法。因此在个税征管方面,我国各地的税务部门在开展具体的个税征管方面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这种征管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问题进一步影响到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成效,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本作用。由此来看,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征管体系任重而道远。
   (四)公民自觉纳税意识亟待加强
   目前我国公民自觉纳税的意识不足,其中主要体现在高收入群体。他们的收入来源具有多元化的特点,除了基本的工资收入之外,还有做理财投资、创办公司、兼职等多种渠道,而这些渠道的收入目前我国的税务部门监管难度较大,这就造成了这部分高收入群体偷税、漏税、躲税。如2018年在网上热议的众多影视公司、明星艺人的偷税漏税报道,都是矛头直指高收入群体。
   三、有关个税改革的建议
   (一)强化税制体制改革
   针对目前我国存在的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调整力度较弱的现状问题,本文建议将综合制和分类制有机结合,同时减少税率表档次、减低个人所得税税率。首先,将综合制和分类制有机结合方面。通过将综合制和分类制结合起来能够进一步增加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公平合理性,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差距调节作用。其次,针对工薪阶层收入水平偏低的情况和高收入阶层容易偷税漏税的情况,建议国家相关税务部门在持续完善薪金项目免征等措施之外,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内纳入附加福利收入来扩大税基。    (二)健全税前扣除制度
   税前扣除制度应当是一个持续完善的动态制度。它对于持续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公平合理性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已经涵盖了基本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等项目内容。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民众需求的变化,在将来国家还应当考虑更多的税前扣除项目,如再教育费用、住房抵押贷款利息等,国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灵活调整税前扣除制度,逐步推动税前扣除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三)完善税收监管体系
   针对当前我国税收专项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公民偷税行为屡禁不止的行为。在接下来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建议国家应当持续完善基础性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来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有法可依。同时加强对公民收入的监管,尤其是工薪阶层之外的高收入群体,引入现代化的信息监控设备,借助于大数据信息技术,构建联网税务信息查询系统,并将个人收入申报与纳税人信息采集相结合,进行智能化识别与分析,提高对高收入群体收入信息的监管,掌握其真实的收入水平。同时对部分高收入群体目前存在的难以监管的收入,可以引入代扣代缴的方式来确保完税率。
   (四)增强公民纳税意识
   一方面国家要借助于互联网、多种活动、普法教育等多种渠道和形势来不断强化关于公民纳税的宣传,进一步深化公民对个人所得税的认知。另一方面强化对公民偷税、漏税行为的惩罚力度,在企事业单位、税务机关、公民个人、社会媒体等多种主体之间构建税收宣传与管理平台,营造自觉纳税的良好氛围。
   四、结语
   总之,个税改革不仅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因此在推行个税改革方面一定要做到合理公正、完善科学,针对当前我国个税征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加以调整和解决,最终逐步优化个税制度,让合理、完善的个税制度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保障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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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姚毅.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解读及建议[J].会计之友,2019(02).
   [5]王静,张媛.個税改革利好效应及未来发展方向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9(06).
   (作者单位:赤峰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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