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约束与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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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佳
[摘要]市场改革需要构建体制内外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去监管化和服务化”改革后,政府服务效率没有明显提高,民营企业然面临“三门”问题,融资问题突出,人才政策结构不合理,政策宣传力度不够等,抑制了民营企业经济活力的释放。政策壁垒、行政壁垒和隐性壁垒构成了商业环境的制约因素。实行清单制度、正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制度,建设亲民亲商的社会组织文化,加强公务员绩效考核。完善联动共享信贷体系和产权质押,充分发挥商会协会融资作用。完善民营企业经营商环境,制定中小微企业服务政策,落实民营企业的高新技术人才专项扶持政策。
[关键词]民营企业;营商环境;京津冀;政商关系
[DOI]1013939/jcnkizgsc201929095
1京津冀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困境
第一, “放管服”施行以后,并没有对行政效率的提升产生积极的影响,或者说效果并不明显,政商之间的关系依旧没有清晰明朗的界限。首先,行政审批中提交清单不规范、不明确。改革以来,行政审批服务水平没有得到提高。涉及审核批准的机构,明细表公布并不及时,存在异议的差异化审核明细表格也没有让大众看到,不能做到公开透明。其次,政府官员不敢承担自己的责任,也不敢轻易地自己就做出“越权”行为。个人情况没有得到良好的反映,在政策规定中,不能被完全地包括在内。相反地,有关政策中只是做出了一些大致情况的约束,包括一般性的没有针对性的规定,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依据“不准入”的规则,权利应该被下放到一些具体的执行者的手中来行使。再次,亲切清晰的政府和商业企业的关系应该被建立起来。政府应该全力支持民间企业的发展。然而,公务员要么为了“纯洁性”而疏远企业,要么被指责为“亲政府”。最后,政府的领导阶层不能被频繁地更换,这对于经济贸易的长足发展相当不利,甚至会动摇已经趋于稳定的政治和经济基础。
第二,三个门禁的现象普遍存在,使得广大民营企业无法得到正常的对待。首先,“透明门”随处可见,屡禁不止。尽管有关部门做出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看起来也十分地合情合理,但是,在民企具体运作中,仍然遇到了隐性障碍。其次,歧视势力占上风。由于我国现在正处在改革市场初级阶段,各项制度并存,政策执行起来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无法做到从一而终。最后,扯皮现象。做出改革以后,虽然一些政府领导的态度有所缓和,但是,有些细微之处仍然存在问题,并且这些问题无法依靠民企自身解决。
第三,民企并没有解决好融资难的问题,使新的金融产品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首先,民企贷款困难,银行为首的金融部门对于民企的贷款控制十分严格,对其贷款的金额审批的数量有限,还是偏向国有企业贷款为主。部分国企仍然向民企发放未使用的贷款以每年12%~15%的利率。其次,民企存在信用体系还未完善的情况下,想要进行融资活动就更加的困难。尤其是轻型的民企由于可以用作抵押的物资不多,想贷款举步维艰。再次,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如蔬菜大棚)不能用作抵押贷款,土地权属证书不能用作抵押贷款(并不被银行所认可)。有一些省市的财政局,曾经也尝试和农委会联合进行担保,但是,由于担保的成本无法承受,收益又非常有限,并没有收到良好的效果,经济收益小。最后,无抵押贷款的政府采购项目遇到了障碍。根据规定,银行贷款50%~80%的政府采购项目没有抵押,但大多数民企难以达到政府采购的要求,即便是获得权力,缺少了政府采购程序,也不能得到贷款。
第四,服务于小微企业的政策不健全,小微企业势单力孤。民企大多为中小微企业,是活跃的市场主体,有着很好的发展前途。但是,过程中它们需要政府的一些必要的扶持措施。例如,一些南方的省份都可以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政府采购服务,在中小微企业签订营销服务合同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就会支付服务费用。然而,京津冀地区并没有针对小微企业的相关服务条款。
第五,民企缺乏竞争力又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某些东西并不合理,如人才政策结构。其一,差异化,体制内外的就业政策不能得到同样地对待。处于制度之内的住房补贴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水平高,职工待遇普遍较高。然而,京津冀的民企承受不了这样高额的支出。因此,导致这些地区的人才竞争力普遍降低。其二,不公平的人才待遇政策。单位对于内部原有人才以及外来引进人才重视程度不同,普遍重视外来人才的待遇问题,而原企业人才待遇却被降低,影响原来人才的积极性的发挥。这种情况同样也存在于招商引资政策中,政府对于外地企业的关注程度高于本地企业,致使本地企业失去发展的优势,逐渐落后于外地企业。其三,科研人员的安置政策得不到落实,科技人员不能被很好地优抚。京津冀地区甚至没有这方面相关的政策。国外,科技人员与普通员工之间的待遇比例为1∶8,中国为1∶1。建设国家先進制造业研发基地,需要培养大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而目前这种人才处于极度缺乏的状态。引进短板人才需要倾斜的政策支持。其四,税收负担对于民营高新技术人才来说太过繁重,个人所得税太多。
2改善民企营商环境的对策建议
第一,建设亲民、亲商的文化,落实审计、正面、负面清单制度,探索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一是引导各级干部转变服务理念。把公共组织文化建设同党员“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优先把党的干部培养成为这项工作的领导者和推动者。纪检监察部门对逃避责任、给商人制造困难的公务员,应及时给予处分。二是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由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审批列表,明确规范的细节,为不同类型的文档提交审批,并努力完成审批。三是建立民企服务正面及负面清单。正面清单明确了公务员必须履行的职责,而负面清单明确了严格禁止的底线。四是探索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的实施。制定和实施以行政效能和服务绩效为重点的各级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与公务员工资、晋升挂钩。五是建立政府部门与民企的直接沟通平台,实促进政企关系和谐。 第二,利用互聯网+政务服务,深化“放权送服务”改革,构建制约公共权力和市场主体的双向机制。一是深化监管体制改革,继续推进简政放权。营造自由竞争、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摆脱政府对民企的控制和对政府的依赖。二是充分利用电子网络平台,构建网络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网络平台公布流程,提交材料清单明细及完成时间,实行网上审批或网上预审批,线下一次性提交审批材料。三是构建公共权力与私人资本双向约束机制。通过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建立公权力与民企之间的双向制约机制。
第三,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建设,通过信贷的方式,建立健全产权抵押制度以及联合动员信贷共享体系,使得商业协会的作用被充分发挥出来。具体做法如下:其一,建立相关体系,针对联合动员共享方式。健全目前已经拥有的个人和企业征信体系,畅通城市和国家征信信息网络,实现征信系统共同应用及互相联通。其二,探索轻资产民企信贷+联合担保的融资方式。促使轻型资产金融产品的开发创新。使用市财政局、协会担保、行政部门有限责任担保的联合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企业信用与企业家信用评级相结合、商会等形式。其三,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得以健全起来。建议设立技术担保公司,确保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使用专利、商标、应收账款等权益性证券作为贷款担保。其四,落实土地产权质押融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快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证质押融资方式,探索农村钢结构大棚等房地产抵押融资方式。
第四,完善人才安抚政策,健全京津冀基本服务机构,强化和提升民企活力。一是建成京津冀功能区基础设施,扩大城市应用。如强化居住房屋、出行、出租房屋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扩建,提升城市人口容量。二是制定落实儿童就学政策、完善学前教育、降低个人所得税、基础教育和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提高教育和医疗服务质量等民企高端人才的优惠政策。三是加大农民工、办公室人员居住房屋建设范围,适应民企工作人员的居住场所需求。
第五,制定中小微公司的专项扶持措施,尤其是要提升民企的活动能力,拉大供给侧改革力度,相关采购部门多多从民企引进原材料。首先,向其他地区学习,多制定有关的政策为小型及中型企业提供便利。运用“企业决定需求,市场决定产品,政府支付”的扶持政策,使得中小微企业的运营基本支出降到最低。其次,涉及政府的采购方面,制定相关的招标项目的时候,要特别根据中小微企业的情况制定,使得这些单位取得项目的成功概率提高,进一步提升这些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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