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电子客票法律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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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琴
摘 要:铁路电子客票的发展离不开法律保障。从铁路电子客票的存在的法律问题入手,借鉴欧盟的立法经验,分析铁路电子客票的重点法律问题,提出完善铁路电子客票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铁路;电子客票;法律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34.071
1 铁路电子客票存在的法律问题
1.1 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规范铁路客票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民法总则》《铁路法》《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铁路电子客票作为一种电子虚拟形态的客票受以上法律规则的约束。国铁集团制定《铁路旅客电子客票实施办法(暂行)》《铁路互联网售票暂行办法》《广深港高速铁路跨境旅客运输组织规则》等文件,用于规范铁路电子客票的管理工作,是旅客购票乘车的重要指引。
但是,由于历史局限性,现行《铁路法》《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缺少对“电子客票”的规定,亟待修改完善;国铁集团制定的《铁路旅客电子客票实施办法(暂行)》等技术规范法律效力太低,一旦发生纠纷,无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 网络安全保护问题突出
铁路电子客票依赖成熟的互联网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相伴而生的,是各类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的犯罪行为。网络环境的复杂性、高技术性给相关信息保护带来很多难题。比如:如何保护网络安全、如何防治个人信息泄漏、如何合法利用网络数据等,已成为目前铁路企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2 铁路电子客票的重点法律问题思考
2.1 铁路电子客票的法律效力问题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有对火车票的描述,但是没有对铁路电子客票进行定义。铁路电子客票的定义主要出现在国铁集团制定的相关规定,比如《铁路旅客电子客票实施办法(暂行)》将电子客票定义为:“铁路电子客票是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凭证。”《铁路互联网售票暂行办法》将电子客票定义为:“铁路电子客票是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与纸质车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从法律效力看,铁路电子客票与纸质车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是旅客运输合同凭证、是旅客运输的电子记录、能够作为报销凭证。实行铁路互联网售票后,铁路客运合同一旦成立,铁路电子客票售票系统就自动生成以电子数据形式表现的载有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信息的电子客票,并自动将电子数据信息存储到订票系统的数据库内。这些电子数据信息能够在被授权的业务系统及个人信息终端上随时提取,从而为实现铁路旅客运输购票乘车无纸化操作创造条件。
铁路电子客票与纸质车票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1)形式上,铁路电子客票是无形的,而普通纸票是有形的。(2)功能上,电子客票的运输合同凭证、乘车凭证、报销凭证等功能是分离的,而纸质车票的旅客运输合同凭证、乘车凭证、报销凭证合一等功能是合一的。
2.2 铁路电子客票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是铁路电子客票面临的重要问题。旅客使用铁路电子客票主要包括购票-检票-进站-乘车-出站5个主要环节,任何一个环节不慎,都可能发生个人信息侵害风险。旅客购票,如果通过网上购票成功,铁路企业会推送的电子客票通知单,旅客自行选择是否打印行程单与报销凭证;如果旅客通过人工窗口或者自动售票机购票成功,可以直接打印出一張购票信息单,仅记录购票车次、座位号等信息,不作为乘车凭证,旅客可自行选择是否打印报销凭证。在检票时,乘客能通过扫描25种可机器识读证件的方式检票进站。对于已经在12306手机APP完成了人脸身份核验的,旅客可以凭APP生成的动态二维码扫码检票。
其中,在购票环节最容易引发旅客个人信息安全问题。铁路企业唯一指定的网络购票平台只有12306网站和铁路12306手机APP,如果旅客使用第三方网站购买车票,则存在许多风险,具体有:(1)代购风险,第三方网站购票实质是通过12306网站代购,可能使用旅客注册信息或者使用虚假注册信息造成无法识别,通过窗口代购的,由于缺乏联系方式旅客无法享受通知服务;(2)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可能造成身份信息泄露,还可能影响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的资金安全;(3)退改签费用风险,委托第三方网站代购的旅客无法直接得到铁路企业的资金差额。此外,还可能造成旅客错失通知、错失折扣、被隐性捆绑销售等风险,无形中提高了旅客的旅行成本。
2.3 铁路电子客票经营者的网络安全保护问题
从对铁路企业来说,铁路电子数据库存储了大量的旅客个人信息,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铁路企业应当按照《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对铁路旅客信息实行重点保护。
《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施行,为我国铁路企业有效应对网络安全威胁和风险、全方位保障网络安全提供了上位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一旦铁路企业经营者违反这些义务,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国铁集团高度重视对用户数据的保护,12306网站将“我已阅读并同意遵守《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服务条款》《隐私权政策》”作为用户注册的前置程序。主要是详细约定了服务条款的确认、服务条款的修改、用户注册、用户资料及保密、责任的免除和限制、拒绝提供担保、网站链接、保障、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和管辖等10项内容;约定个人信息的条款,包括如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如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信息保存及跨境传输,Cookie的使用,个人敏感信息提示,信息安全与保护,信息安全事件处置,未成年人的信息保护,用户的信息保护权利,本隐私权政策的变更等11项内容。该条款实际上构成旅客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是铁路企业与旅客关于个人信息的约定性保护。
3 完善铁路电子客票的政策建议
3.1 完善铁路电子客票立法
完善铁路电子客票立法主要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1)修改《铁路法》,增加电子客票的相关规定。由于历史原因及技术条件所限,我国现行《铁路法》中的许多规定,已经与铁路客运的实践不符。建议修改《铁路法》时,增加电子客票的规定,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铁路电子客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等问题。
(2)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我国目前针对电子客票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体系庞杂、内容分散,适用困难。建议制定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整合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法律规范,提升立法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3.2 强化对电子客票安全的监管
铁路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强铁路电子客票实施情况的调研分析,制定相应的电子客票监督管理办法;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电子客票管理制度;加强相关投诉举报的处理,依法查处电子客票的违法违规行为。
3.3 铁路运输企业加强对电子客票安全的管理
针对铁路电子客票可能面临的安全问题,铁路企业要进一步深化对新时代铁路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极端重要性的认识,着力强化电子客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快铁路信息化建设步伐,筑牢铁路网络安全屏障。
3.4 加强对旅客的宣传教育
铁路电子客票安全离不开旅客的参与。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性的宣传,提升旅客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加强电子客票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提升旅客的维护铁路运输秩序的自觉性。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铁路旅客运输的健康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目前,铁路电子客票存在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叶名怡.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J].法学研究,2018,(04):83-102.
[2]佚名.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现状白皮书发布[J].中国信息安全,2016,(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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